股權劃轉怎麼充實社保基金
❶ 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第二章 轉持范圍、比例和方式
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第二章的轉持范圍、比例和方式如下:
轉持范圍: 首次上市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股權分置改革後,首次公開發行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將部分國有股轉交給社保基金會。 改革後至辦法出台前上市的公司:這些公司的國有股東在上市前的轉持義務由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確認的股東負責。 辦法實施後上市的公司:同樣由確認的國有股東承擔轉持職責。
轉持比例: 首次公開發行時10%的國有股:除非國務院另有指示,首次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將首次公開發行時10%的國有股轉交給社保基金會。若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於應轉持股份數,則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轉持方式: 直接轉持:國有股東可直接將國有股轉交給社保基金會。 上繳資金:對於已發生股份轉讓的股東或需保持國有控股地位但符合轉持條件的公司,可通過上繳資金至中央金庫的方式履行轉持義務。 分紅或自有資金:經批准後,國有股東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金庫的前提下,可採取分紅或自有資金等方式履行轉持義務,但需在不影響國有控股的前提下進行。 混合所有制的處理方式:對於混合所有制的國有股東,其國有出資人需根據持股比例和轉持權益額履行義務,方式包括直接轉持國有股並對非國有股東進行補償,或者通過分紅或上繳資金至中央金庫。
❷ 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范圍、對象、比例和承接主體是什麼
11月9日,《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公布,對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范圍、對象、比例和承接主體作了明確的規定:
(四)承接主體。劃轉的國有股權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由國務院委託社保基金會負責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條件成熟時,經批准,社保基金會可組建養老金管理公司,獨立運營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
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託本省(區、市)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