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股權糾紛如何處理抗訴
A. 代理人委託書
代理人委託書模板(精選18篇)
被委託人在行使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在現實社會中,我們在很多事務中都會使用到委託書,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委託書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代理人委託書,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代理人委託書 篇1
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茲委託作為委託人的全權代理人,辦理委託人擁有的機動車 (號牌號碼或車輛識別代號業務,代理人在辦理上述事項內所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表格,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代理人對本委託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並已核實委託人的有關情況。
本委託書的有效期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本委託書不得轉委託。
委託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或單位公章:代理人/經辦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為單位的,由經辦人簽字,填寫經辦人身份證號碼加蓋單位公章,代理個人機動車登記業務的需對委託書進行公證。) 附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簽署日期:xx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2
委託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受委託人:
就離婚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委託 為本案的訴訟代理人。
委託事項:
(一)代收訴訟文書;
(二)代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財物。
委託許可權:
(一)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
(二)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委託人:
年 月 日
此委託書僅限用於離婚
代理人委託書 篇3
委託人:張三,男,1900年0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
受託人:李四,男,1900年0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
現委託李四為我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我的名義在委託期限:20xx年6月6日至20xx年6月5日內到xx省xx市xx局辦理並領取我的《xxx證明》的有關事項。
受託人在委託許可權范圍和委託期限內辦理上述事項簽署的文件和合法行為,我均予以承認。
受託人有轉委託權。
委託人:張三
二〇XX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4
委託單位:
受託人姓名: 工作單位:
職務: 電 話:
受託人姓名: 工作單位:
職務: 電 話:
現委託上列受託人在我與因 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的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代為談判、調查取證、代為申請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代為起訴、出庭,代為陳述事實、參加辯論,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為申請執行、代為簽署、送達法律文書等。
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 同上
委託單位:
年 月 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5
申 請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 :
委託事項及許可權 :
1、辦理
(企業名稱)的 □名稱預先核准 □設立 □變更 □注銷 □備案 □撤銷變更登記 □股權出質(□設立 □變更 □注銷 □撤銷)□其他 手續。
2、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並簽署核對意見;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5、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指定或者委託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6
XXXXXXX有限公司將需要列印6份工商查詢證明。由於XXXXXXXX有限公司人員緊張,特委託XXX身份證號441900XXXXXXXX ,作為代理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前往工商局辦理。該委託書有效期限為30天,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蓋章)
申請人:
代理人委託書 篇7
本授權委託書聲明:我(姓名)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託 (單位名稱)的(姓名)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證號碼。以本公司的名義參加20xx學年上學期政府協議供貨項目二次詢價的投標活動。代理人在開標、評標、合同談判過程中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我均予以承認。 代表人無權轉委權。特此委託。
代理人: 性別:年齡:
單位: 部門:職務:
投標人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8
委託人:x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山東省青島市xxxx,身份證號:
受託人:xxxxx,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xxxx訴xx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委託xxxx律師作為本人的代理人參與訴訟活動,其代理許可權如下:
1、收集、提供證據
2、參與證據交換
3、代為申請迴避
4、代為陳述案情
5、參與庭審調查、辯論
6、代為核對庭審記錄
7、代為調解
8、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但判決書、調解書例外
xxxxx人民法院
委託人:
xxxx年xx月xx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9
依據公安部有關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機動車登記業務。
委託人姓名: 身份證編號: 電話: 受託人姓名: 身份證編號: 電話: 茲因本人不能到車管所辦理機動車 相關手續,特委託 全權代表我辦理相關車輛事項,委託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對委託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任何一方做出違背公安部機動車管理有關規定,除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對於造成損失方要依據法律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委託人: (簽字按手印) 受
託人: (簽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註:1.雙方在簽字處蓋章或按手印,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委託書的填寫應准確完整,真實可靠,不得塗改,弄虛作假,如有屢犯著,委託管理方有權停止一切所辦業務。
代理人委託書 篇10
xx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訴我單位(第三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以及財產損失賠償糾紛一案。依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全權委託人保財險成都市分公司法律部雷夢蘇同志為我單位的訴訟特別代理人。
代理許可權為:
1、代為調查;
2、代為起訴;
3、出庭訴訟;
4、承認、追加、變更、放棄訴訟等請求;
5、提出反訴以及提出申訴、抗訴;
6、參加調解;
7、代為上訴。
特此委託
委託單位:xx支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11
授權委託書委託人:xx市xxxx
公司地址:xx市xx區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xx
受委託人:xxxx
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xx
現委託上述受委託人在我方與xx市xx運輸公司因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一般授權訴訟代理人。代理人xx的代理許可權為: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
委託人:xx市xxxx公司(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12
委託人:張三,男,_____年0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李四,男,_____年02月0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
現委託李四為我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我的名義在委託期限:____年6月6日至____年6月5日內到____省____市____局辦理並領取我的《______證明》的有關事項。
受託人在委託許可權范圍和委託期限內辦理上述事項簽署的文件和合法行為,我均予以承認。
受託人有轉委託權。
委託人:張三
_____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13
委託人: (委託單位名稱)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性別: 出生年月: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律師證號碼: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住所: 郵政編碼:
我單位對 (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向(復議機關名稱)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現委託(委託代理人姓名)作為我單位參加行政復議的代理人。
委託期限:
代理許可權如下:
委託單位名稱(公章)
委託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14
委託人:
性別:
年齡: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通訊地址:
電話: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在我與因糾紛一案中,作為我的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可根據實際案情增加減少授權項目)
委託人:(簽名)
年 月 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15
委託人:X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山東省青島市XXXX,身份證號:
受託人:XXXXX,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XXXX訴XX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委託XXXX律師作為本人的代理人參與訴訟活動,其代理許可權如下:
1、收集、提供證據
2、參與證據交換
3、代為申請迴避
4、代為陳述案情
5、參與庭審調查、辯論
6、代為核對庭審記錄
7、代為調解
8、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但判決書、調解書例外
XXXXX人民法院
委託人:
xxxx年xx月xx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16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甲方因案件事宜,現委託乙方四川運逵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共同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代理人,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事項和許可權是:代理期限是:。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履行律師職責,維護甲方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絕對真實地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在接受委託後,如果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未如實陳述案情,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本代理合同,所收代理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本代理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根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雙方協商確定甲方應當向乙方繳納律師代理費人民幣元正。
六、乙方為本案工作所支付的差族費、文印費、通訊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現先預交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到委託事項終結止(指判決、調解結案、案外和解、撤訴及其它事項的完成等任一情況的出現)。
八、其它約定事項:
甲方:
乙方:
代表:
20XX年XX月XX日
代理人委託書 篇17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一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在上列事項中擔任甲方的代理人。
乙方的代理服務范圍:提供法律意見、通過合法途徑依法向政府部門反映合理訴求、接受甲方之委託代為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二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甲方隱瞞事實或證據,或偽造證據,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及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用,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
(三)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甲方無故解除委託,或者與爭議相對方私下進行調解、和解,或者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撤訴、不申請執行、放棄執行請求的,視為甲方已經達到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須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費。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律師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職盡責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受託事項,積極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託事務;
(三)乙方律師對代理事項的工作進展情況應當及時告知甲方,對甲
方了解委託事項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指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五)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條律師服務費、辦案費用
(一)律師服務費收費方式、計算標准、金額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乙方採取以下律師費收取方式:。
(二)辦案費用
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調查費以及徵得甲方同意後支付的其它費用屬辦案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前預付辦案費用元。律師服務費以及預付辦案費用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交付完畢。
第五條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特別申明:
乙方就本合同條款已向甲方作明確說明,甲方已經理解並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條款。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代理人委託書 篇18
本合同由山東及時雨律師事務所(稱甲方)和(以下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訂立:
一、甲方接收乙方的委託,指派律師(以下簡稱經辦律師)擔任其代理人承辦一案(法律事務)階段,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授權甲方的代理許可權為:(見授權委託書)
三、甲方指派的經辦律師如調離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代理乙方辦理案件,甲方可以與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
四、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律師費元人民幣,於合同簽訂之日付清。其他付款方式:
五、經辦律師在辦案中發生的長途電訊費、郵遞費、材料復制費及有關部門收取的查證服務費等預計元人民幣,不包含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乙方另行承擔,在辦理委託手續時預交,待結案後十五日內據實結算。
六、甲方應承擔的義務:
1、甲方及經辦律師必須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甲方及經辦律師應當勤勉盡責,根據乙方授權結合案情認真開展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3、甲方及經辦律師無權超越乙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乙方另行給於明確的授權。
4、甲方及經辦律師就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以外,無權要求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項。但是如有需律師代繳代付予其他機構的費用除外。
5、甲方及經辦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一般不得直接收取乙方的正本資料、原始憑證,但如有需要收取,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由甲方及經辦律師代為保管的正本資料、原始證據,保管期限不超過兩年,逾期甲方及經辦律師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甲方及經辦律師在乙方授權范圍內如不適當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1、接受委託後,延誤起訴,以致超過法定訴訟時效的;
2、接受委託後,延誤上訴,使乙方喪失上訴權,已無法獲得其他司法救濟的;
3、因丟失、毀損乙方向其提供的能夠直接影響案件成功或勝訴的有效證據,導致司法、行政機關或仲裁機構作出對乙方不利生效裁決後果的;
4、無正當理由,不準時出庭參加訴訟或仲裁活動,延誤有利時機,導致司法、行政機關或仲裁機構作出對乙方不利裁決後果的;
5、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向其披露與案件有關的秘密,為其製造有利抗辯條件,損毀乙方合法利益的。
八、乙方應承擔的義務:
1、乙方必須與甲方誠實合作,如實的向甲方及經辦律師陳述案情,提供相關證據等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
2、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及其他費用;
3、遇有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及經辦律師;
4、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規定。
九、甲方及經辦律師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就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與乙方有利益沖突方的情況如實告知乙方。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撤銷對甲方及經辦律師的授權,甲方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協議。
十、甲方遇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情形之一的,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所收律師費不予退回。
十一、乙方有權隨時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對依本合同的約定支付的律師費用除發生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無權要求免除或退回。
十二、乙方如要求甲方及經辦律師為其提供本合同約定法律服務范圍外的法律服務,應另行簽訂委託合同,並支付律師費用。
十三、甲方及經辦律師已向乙方說明本案存在的風險,但向乙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甲方及經辦律師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十四、雙方同意,有關本合同在簽訂、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乙方均可向梁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共同簽署後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署)
乙方(簽署)
山東及時雨律師事務所
20XX年XX月XX日
B. 民事案件二審終審不服怎麼辦
民事案件二審終審不服,通過以下方式繼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申請再審: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重新審理案件。再審是指在原審判決有錯誤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再審程序,要求對原審判決進行更正或者改判。再審由審判長或者院長指定由本院其他合議庭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
2、提起上訴:當事人可以向更高一級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對原審判決進行復審。上訴是指當事人對原審判決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審理案件。上訴期為15日,自收到二審判決書之日起計算。
民事案件包括以下類型的案件:
1、合同糾紛:包括違約、侵權、欺詐等合同糾紛;
2、侵權責任糾紛: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侵權責任糾紛;
3、親屬關系糾紛:包括離婚、撫養、繼承等親屬關系糾紛;
4、不動產登記糾紛: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登記糾紛;
5、勞動爭議:包括勞動合同糾紛、工傷賠償、社保繳納等勞動爭議;
6、知識產權糾紛: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糾紛;
7、債權債務糾紛:包括債權債務關系、票據、信用證、匯票等債務糾紛;
8、公司股權糾紛:包括公司股東之間的糾紛、公司經營管理糾紛等。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是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婚姻家庭關系以及其他民事關系而發生的爭議,經過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的案件。民事案件范圍比較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類型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C. 最高法類案檢索同案同判案例
法律主觀:
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不能對抗明顯質量問題 公報案例: 江蘇 南通 二建集團有限 公司 與吳江恆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 糾紛案 裁判摘要: (1)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應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及相關工程驗收標准。工程實際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人民 法院 不予支持。 (2)在雙方當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況下,為解決雙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發包人自行委託第三方參照修復設計方案對工程質量予以整改,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總第214期) 二、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對工程組織驗收,單方向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則質檢部門驗收報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報案例: 威海 市鯨園建築有限公司與威海市福利企業服務公司、威海市盛發貿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築工程款糾紛案 裁判摘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相關施工驗收規定對工程及時組織驗收,該驗收既是發包人的義務,亦是發包人的權利。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對工程組織驗收,單方向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侵害了發包人工程驗收權利。在此情況下,質檢部門對該工程出具的驗收報告及工程優良證書因不符合法定驗收程序,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8期(總第202期) 三、判決生效後原告又以實際爭議標的額超出原訴訟請求為由,就超出的數額另行起訴的,法院是否應予受理? 公報案例: 河源 市勞動服務建築工程公司與 龍川縣 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在 民事訴訟 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所以,民事訴訟的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並經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後,該裁判結果即對被告產生了法律效力,後原告又以實際爭議標的額超出原訴訟請求為由,就超出的數額另行起訴的,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6期(總第200期) 四、根據合同無法確定工程造價款,而鑒定機構給出了定額價和市場價兩種參考標準的,應當以何種標准為依據? 公報案例:齊河環盾鋼結構有限公司與 濟南 永君物資 有限責任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鑒定機構分別按照定額價和市場價作出鑒定結論的,在確定工程價款時,一般應以市場價確定工程價款。這是因為,以定額為基礎確定工程造價大多未能反映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定額標准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貼近市場價格,更接近建築工程的實際造價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雙方當事人更公平。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9期(總第191期) 五、通過組建公司、轉移資產侵犯工程價款優先權問題的處理 公報案例: 吉林 中城建中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訴案 裁判摘要: 被執行人與其他人以復雜的出資組建新公司、收購股份及並購的名義,將 債權人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及相關土地等主要資產變更至新組建的公司名下,而其他人控制新組建公司多數 股權 、新組建公司不承擔工程價款的債務的,該情形可以認定為被執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組建的公司之間轉移資產,侵犯工程價款優先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他人和新組建公司應當作為被執行人的權利義務承受人對該優先債權人承擔責任。執行法院有權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組建的公司為被執行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2期(總第184期) 六、同時申請法院再審以及檢察院抗訴,再審達成和解後的處理 公報案例: 牡丹江 市宏閣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訴牡丹江市華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繼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當事人不服原審法院民事判決,在申請再審的同時,也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再審期間當事人達成和解,當事人已向法院申請撤訴。由於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益和訴訟權利,其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已裁定準許其撤回再審申請,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已得到解決,且本案並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檢察機關抗訴的基礎已不存在,案件已無按抗訴程序裁定進入再審的必要,應當依法裁定案件終結審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2期(總第194期) 七、建設工程合同存在備案合同和存檔合同兩個版本時的處理 公報案例: 西安 市 臨潼區 建築工程公司與 陝西 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關於「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定,是指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而不是指以存檔合同文本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8期(總第142期) 八、房地產合作開發項目的工程款請求給付的客體問題 公報案例: 大連 渤海建築工程總公司與大連金世紀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合作開發房地產中的「共同投資,共享利潤、供擔風險」是合作各方內部關系,而不是指對外關系。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不應當對施工合同承擔合同義務。同時,合同之債是產生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只能向 債務人 請求給付,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給付義務。因此,合作開發房地產 合同當事人 不應該就施工合同中的償還工程款承擔 連帶責任 。 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也只對特定的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即使因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致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不能依據債權的效力向第三人請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第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11期(總第145期) 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能否轉讓的問題 公報案例:陝西西嶽山莊有限公司與中建三局建發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法律、法規並不禁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 債權轉讓 ,只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項下的債權不得轉讓,債權人向第三人轉讓債權並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債權人無須就債權轉讓事項徵得債務人同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12期(總第134期) 十、一方擅自將不合格的工程拆除,損失如何承擔? 公報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的 唐山 市新華金屬屋頂成型安裝有限公司訴豐潤縣冀東建材大世界開發公司等建築安裝工程 合同糾紛 案 裁判摘要: 在建築安裝工程合同中,對於不合格工程,一般可採取修理、加固或者拆除等辦法進行處理,一方當事人在沒有證據證明相對方已完成工程不具備修復或加固條件的情況下,擅自拆除該工程,因此發生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6年第4號(總第93號) 十一、包工包料工程中建築材料及施工機械的執行問題 公報案例:楊元璋、謝冠臣、謝開林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被罰款、拘留案 裁判摘要: 施工工程隊與房屋開發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實行包工包料,即工程所需材料等均由工程隊自行解決。工程隊依據施工合同規定,辦理材料結算手續,對所采購的建築材料及施工機械,應擁有所有權。房屋開發公司認為這些材料和機械歸自己所有,無法律依據。工程隊即債務人與材料供給方即債權人達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協議,債務人仍不履行的,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 強制執行 工程隊的包括材料和機械在內的財產;期滿不付清欠款的,可以查封的財產折抵債務。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7年第1號 十二、承包方墊付材料款,發包方可否以承包方不能提供購貨發票為由不予清償? 公報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包頭 市方通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訴包鋼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拖欠建築安裝 工程款糾紛 案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墊付了部分施工材料的貨款,雙方結算時,發包方也對此予以認可,雙方即產生債務關系,承包方有權要求發包方清償其在施工過程中所墊付的部分施工材料的貨款。發包方認為承包方不能提供購貨發票所以不應主張權利,該理由有違誠信原則,因為發包方已經在訂立結算協議時對承包方墊付貨款這一事實予以了認可。如果其否認經雙方共同實施並最終確認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由此可見,發包方對此負有舉證的義務,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D. 法院工作人員有哪些職務
法院工作人員有職務:法院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財務人員等。設有辦公室;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二庭;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審判監督庭;執行一、二、三庭;書記員處,研究室等等。法院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財務人員等職務。辦公室主要是後勤保障,下設財務室,檔案室,車隊等。政工科,全稱政治工作科,除政治工作外,還管理人事檔案,幹警工資等。研究室,全稱政策研究室,實際上也研究庭審改革,典型案例等。立案庭,各類案件的受理,訴訟費用的收取。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工作。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工作。民事審判第二庭,海商事審判工作等。
(一)辦公室
下設秘書科、綜合科、檔案科、辦公自動化科。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有關司法政務;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項事項,承辦經院領導批辦的有關部門轉交的事項,督辦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
負責與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負責院文秘、檔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類綜合性材料;負責全市法院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負責死刑執行的協調工作,撰寫布告。
(二)立案庭
負責市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不服基層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或未經復查、再審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訴前及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證據保全栽定;收轉各類訴訟資料,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
審理管轄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訴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審查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而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負責信訪。
(三)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案件;審判《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審判一、二審被告人未滿18周歲的刑事案件;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工作;審判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求案件。
(四)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食污賄賂罪、瀆職罪等案件;審理涉外刑事案件;審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人身關系的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案件;審判勞動爭議案件;審判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審理申請承認外
國法院離婚判決和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審判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民事侵權糾紛和農村承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破產等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
的申請。
(七)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及著作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權案件,
證券、期貨、票據、公司、股權、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辦理相關復議案件;審理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的二審涉外案件;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區域的涉外民事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八)民事審判第四庭
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以及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決的案件;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區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辦理相關復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九)民事審判第五庭
審判一、二審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贈與、租賃、預售、按揭、直接向法院起訴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遷、回遷、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物業管理糾紛案件。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作出是否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辦理基層人民法院有關請示的案件;辦理相關的復議案件;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負責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十)審判監督庭
審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上級法院指令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再審的案件3審查不服基層法院確認決定的申訴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負責市法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經基層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基層法院復查、但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檢查評查案件;審查處理院領導、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執行局
協助省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管理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
(十一)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總體部署,掌握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動態;負責執行局文秘、會議、調研、信訪、檔案等工作;負責執行案件的司法統計;負責執行案件的異議審查,研究答復執行工作中適用法律問題;配合幹部管理部門協助管理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十二)執行二庭
負責執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受委託執行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受理非訴訟案件的申請強制執行;統一調配全市法院執行力量和裝備,統一組織全市法院執行和專項執行行動;處理執行中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
(十三)執行三庭
管理本市與外地法院之間委託執行的案件,負責協調本市與外地法院之間、本市法院之間執行爭議案件;負責協調地方各部門及有協助執行義務單位對案件執行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督促、催辦有關執行案件及下級法院久拖未執結的案件;糾正下級法院違法執行和錯誤執行的案件;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執行本院和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提出並組織實施需要提級執行的案件。
(十四)書記員處
負責本院書記員的管理;負責本院書記員各項工作的統一安排;負責書記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十五)研究室
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工作和指導下級法院的調研工作;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就法律適用問題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編輯市法院調研刊物;採集整理歷史資料,組織編纂市法院院志、年鑒等;負責司法統計和法制宣傳工作,指導基層法院的法制宣傳工作。
(十六)教育培訓處
研究、制訂全市法院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組織法官在職進修培訓;負責院的普法教育;負責全市法院人員學歷班、課程班的招生和管理事項。
(十七)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管理院的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院機關有關行政事務管理,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指導下級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管理和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等方面的工作;負責院(含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規劃、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負責對通訊(電台、電話)、攝影、攝像、錄音等技術設施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司法技術鑒定工作;監督和指導機關服務中心的有關工作。
下設財務科、裝備料、技術科、司法鑒定科。
(十八)監察室
負責紀檢組的具體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查處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負責與司法監督員的聯絡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的接訪工作;檢查、督辦案件。
政治部
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管理幹部處、組織處、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十九)幹部處
負責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計劃生育、出國政審、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採集分析人事信息,組織落實各項組織人事制度;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協助區、縣級市黨委考察協管幹部,加強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3組織落實基層法院法官以及其他人員管理的規章制度3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銜工作。
(二十)組織處(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全市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法院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負責機關黨建工作,指導工、青、婦等群眾組織的工作。
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貫徹上級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文件和參加政治活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約安排;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事宜。
(另外)司法警察支隊(直屬行政單位)
負責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監督下級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工作;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協調轄區內或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負責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押解人犯、開庭審判值庭和參與執行等工作;負責檢查、監督全市法院槍支、彈葯、械具的使用;負責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和防火工作。
下設警務保衛科、法警一大隊、法警二大隊、法警三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