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割日後什麼時候可以買
Ⅰ 期貨交割流程是怎樣的
期貨交割流程如下:
一、交割配對
- 時間:最後交易日(合約交割月份第10個交易日)閉市後。
- 流程:交易所按照「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的原則,通過計算機對交割月份持倉合約進行交割配對。
- 確定性: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二、確認交割通知單
- 時間:最後交易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通知日)。
- 流程:買賣雙方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
- 異議處理:會員若未收到《交割通知單》或對《交割通知單》有異議,應在通知日17時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的,則視為對《交割通知單》的認可。
三、交割准備與資金劃轉
- 時間:最後交易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時之前。
- 買方准備: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帳戶。
- 賣方准備:賣方會員應當將《標准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結算部。
- 交割與結算:買賣雙方應當在規定時間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具體交割及結算手續。同時,買方會員需要把投資者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四、交割與貨款結算
- 時間:交割日。
- 流程:
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
交易所於當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
交易所將賣方會員倉單交付買方會員。
- 餘款結算:餘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發票的傳遞、餘款的結算,會員均應當蓋章和簽字確認。
五、交割方式與交割結算價
- 交割方式:
集中性交割:所有到期合約在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日過後一次性集中交割。
分散性交割:在交割月份的最後交易日過後所有到期合約全部配對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後交易日之間的規定時間也可進行交割。
- 交割結算價:通常為該合約交割配對日的結算價或為該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交割商品計價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不同等級商品質量升貼水以及異地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
以上就是期貨交割的完整流程,包括交割配對、確認交割通知單、交割准備與資金劃轉、交割與貨款結算以及交割方式與交割結算價等關鍵環節。
Ⅱ 期貨交割日是哪天
期貨合約的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如不想進行交割,必須在交割日或最後交易日之前將期貨合約平倉,交易雙方同意交換款項的日期。
因為期貨合約是有期限的,最後交易日就是過了最後交易日的當天,不允許交易了,不過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除非是參與套期保值的機構客戶會持有頭寸到最後交易日,一般的投機者都不會這樣操作。
拓展資料:
就期貨合約而言,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商品期貨交易中,個人投資者無權將持倉保持到最後交割日,若不自行平倉,其持倉將被交易所強行平掉;只有向交易所申請套期保值資格並批準的現貨企業,才可將持倉一直保持到最後交割日,並進入交割程序。
五大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准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准倉單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 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准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最後交割日
因最後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順延的或交割期內遇法定假日的,均相應順延交割期,保證有五個交割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