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各佔50股權如何處理
A. 農村股權證離婚怎麼辦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股權分配分情況具體為:(一)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即僅夫妻雙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此時夫妻離婚時,股權按下列原則進行分割: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願意持股方。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離婚時分割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的方法:1、直接轉讓股權,即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就一方名義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部分或全部股份轉讓給股東配偶的,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則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相應的股權。2、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三)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共同財產入股時,作為隱名股東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共同財產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義股東,夫妻雙方是隱名的實際股東的,並和第三人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的,該部分資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B.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處理的
離婚時公司股權雙方可以協商處理,但是如果只有一方是公司的股東,那想要將股權轉讓給另一方需要一半以上的股東同意。如果雙方都是公司股東,那就可以自由協商轉讓。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C. 夫妻離婚時股權的分割處理
法律分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且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權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權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方。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