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後如何解決糾紛一審
發布時間: 2025-07-30 13:46:57
⑴ 股權轉讓產生糾紛應當怎樣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可經由以下四個途徑解決:
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1)和解。
即保險糾紛產生時可重新磋商,以公平為原則,達成共識以解決爭端。
(2)調解。
主要依靠第三者的中立立場,以說理教育助雙方化解矛盾。
另有行政調解,專指由工商局對當事人糾紛進行處理。
調解協議雖無法律約束力,但若一方未履約,另一方可請求法院執行,亦可尋求其他解決方案。
(3)仲裁。
指雙方訂立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後將案件交予仲裁機構審理並作出裁定。
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質,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遵守。
(4)訴訟。
若雙方無仲裁協議,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處理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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