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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公司不合適的人退出股權

發布時間: 2025-08-07 15:34:55

① 公司股東退出需要什麼手續及流程

公司股東退出,是股東基於自身需求或公司發展需要,終止其在公司股東身份,並依法獲得相應補償或分配剩餘財產的行為。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多種多樣,需要根據公司類型、公司章程以及股東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退出路徑。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主要通過股權轉讓、公司回購股權、減資、股東除名以及公司解散清算等方式實現。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退出則主要通過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實現。

一、股權轉讓

1、內部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通常只需內部協商一致,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即可。

2、外部轉讓:股東向公司外部人員轉讓股權時,往往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並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優先購買權是公司法賦予其他股東的重要權利,轉讓股東需要提前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二、公司回購

根據公司法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但不分紅,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等,不同意該事項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

三、其他方式

1、減資: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股東按比例減少出資,從而實現部分退出。

2、除名: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經公司催告後仍未改正的,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3、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後進行清算,股東獲得剩餘財產分配。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退出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方式。它指的是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他人,從而實現退出公司的目的。股權轉讓可以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情況。

一、內部轉讓

內部轉讓是指公司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現有股東。這種情況下,程序相對簡單,通常只需要轉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即可。

二、外部轉讓

外部轉讓是指公司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這種情況下,程序相對復雜,需要考慮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因素。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除了股權轉讓之外,股東還可以通過與公司或其他股東簽訂協議的方式退出公司。這種方式通常適用於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或者所有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

一、公司回購

公司回購是指公司根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回購股東持有的股權。例如,當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但不分紅時,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

二、股東協商

股東之間可以協商一致,約定一方股東退出公司,並由公司或其他股東購買其股權。這種方式需要所有股東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相應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收購的本公司股權,應當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② 怎麼樣才能讓不合適的工作夥伴退出

對於初創企業而言,合夥人關系融洽與否關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共同發展是每個人都希望看到的局面,但不和諧的場景卻難以避免。如果合夥人之間的矛盾沖突已經嚴重影響企業的健康發展,那麼,將不合適的人「踢出局」,也許是徹底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


但請注意,問題出現時不要沖動行事,而是要冷靜思考、理性判斷,這個時候你需要好好想一想,到底用什麼樣的方法既可以把不適合的人請出去,又能把對公司的影響降到最低。

1、問題到底能否解決

如果在合夥過程中遇到了矛盾,只要不是原則性的,小編認為首先想到的解決辦法是坐下來好好談談,而不是想著散夥。即使是原則性的矛盾,也應該認真分析矛盾產生的原因。之前是否曾與對方就相關問題進行過討論?他人的反應如何?雙方關系是否還有修復的可能?真誠的對話永遠是解決矛盾的最佳途徑,如果雙方尚未就存在的問題進行坦誠的對話,則不宜貿然採取下一步行動。


2、誰應該出局

和夫妻過日子一樣,如果合夥人之間的矛盾已經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就不要再勉強維持了,反而是越早散夥對公司發展越有利。這個時候問題來了:矛盾的雙方,究竟誰應該出局,誰應該留下呢?小編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幾個方面的因素:誰是企業運營不可或缺的人物,雙方各擁有公司的多少股份,誰最有可能獲得投資人、董事會的支持。


假如所有合夥人的情況勢均力敵,首先應該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其次尋求投資人的支持,此時他們的意見往往能夠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和效果。

在創業團隊中,如何將不合適的人「踢」出局呢?總結以下幾點:

①、獲得其他合夥人的支持

與其他合夥人討論,爭取在決定誰「出局」的問題上與他們達成一致,並取得他們的支持。


②、尋求公平的解決辦法

A、直接與當事人溝通。

了解當事人是傾向持有公司股份還是更願意獲得現金?然後按照他對公司的貢獻大小,以及為公司服務的時間長短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請注意,這里要考慮到對方的薪資及公司的現金流水平。

如果當事人在公司的時間不長,但所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可以把他的角色由合夥人變成顧問,讓其續持很少一部分股權,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現金收購其所持股份,或者在融資和上市過程中稀釋他的股份;如果當事人有極端行為,那麼可以直接掃地出門,並不提供任何補償,當然這需要在原始股份協議中有關約定,且對方違規行為符合其約定條款。

B、與主要投資人商議

具體商議方式要因人而異,比較熟的人可以直接咨詢他的看法,平時交流較少的人最好等到水到渠成的時候再談。可以動員公司最大的投資人與當事人溝通,爭取拿出各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


C、與律師溝通

把當前情況告訴律師,為接下來的行動尋求法律依據,並提前准備相關的法律文書。

合夥人的突然離職通常會影響團隊的穩定性,因此處理此類問題要提前布控,並採取恰當的處理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其負面的影響,讓團隊成員願意繼續相信和支持公司。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這是大自然的規律。它同樣也適用於創業團隊,當某位合夥人已經不再符合企業發展的需要,那麼他的離開對企業來說是件好事,同時對其本人來說也未必是件壞事,重新出發也可能找到適合自己的發展空間。只是我們在把不適合的人踢出局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千萬不要魚死網破,那樣對誰都沒有好處。好聚好散才是合夥創業的精髓所在。

奉送大家一句話,真格基金的徐小平說過:不要用兄弟情誼追求共同利益,要用共同利益追求兄弟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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