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股權質押協議是欺詐行為
1.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是什麼,該怎麼避免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遭否定、股東身份不被認可、股權被處分、名義股東風險。為了避免這些風險,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確保股權代持協議的有效性:
- 實際出資人主張權利的基礎是股權代持協議的有效。因此,在簽訂協議前,應確保協議內容合法、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並避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詳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公證:
- 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應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股權的行使、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
- 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以增加違反協議的成本,對意圖違反協議的一方形成震懾。
設立股權質押擔保:
- 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將顯名股東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
- 這可以確保顯名股東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保障實際出資人的權益。
告知其他股東或公司利害關系人:
- 如果條件許可,應將股份代持協議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
- 這可以防止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通過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保護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的合法權益。
2. 股份代持人有什麼風險嗎
股權代理人有以下風險:
1、股權代理協議被否定的風險;
2、顯名股東惡意侵害的風險;
3、隱名股東難以確定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
4、顯名股東針對顯名股東強制執行的風險
由於實際出資人對於代持股份無法行使實際的控制權,因此面臨較多法律風險,建議可以嘗試通過以下方式來規避和防範法律風險。
(一)股權質押擔保。
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辦理股權質押擔保的文件,這就使得股權擔保有了可能。因此,實際投資人要充分利用這個有利條件來防範風險。具體而言,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代持股人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再者,即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二)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
由於代持股人是名義上的股東,如果他出現侵犯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況,實際出資人是很難事後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設立代持股時,雙方簽訂明確的代持股協議,對代持股人損害實際出資人的情況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如果約定了嚴格的違約責任,那麼就會對代持股人的行為予以震懾,加大他違反協議的成本,使其違約行為得不償失。
(三)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義的股東,那麼股東權利也只能以他的名義來行使,因此,實際出資人要控制公司,必須約定好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必須通過實際出資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須按照實際出資人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等。這樣的約定可以有效保障實際出資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四)排除代持股人的財產權。
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權的財產所有權,如果出現意外死亡、離婚分割等情況時,其代持的股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也就不能作為遺產或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就確保了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
(五)代持股協議要告知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利害關系人。
綜上所述: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情況下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代持股協議如果條件許可應當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這樣其他股東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違約行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了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也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