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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期間的股權怎麼分配

發布時間: 2025-08-11 18:03:44

① 離婚時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權怎麼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權的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 協商一致原則

    • 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就股權的分割達成一致,例如將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另一方配偶,那麼法院會尊重雙方的協議。
  2. 尊重股東權益原則

    • 在將股權轉讓給非股東配偶時,需要獲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且其他股東需要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這是為了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 保護弱勢方原則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的權益。這意味著在股權分割時,法院可能會傾向於保護這些弱勢方的利益。
  4. 綜合考量原則

    • 法院在判決過程中,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包括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子女的撫養需要、婚姻期間的貢獻等,以確保財產分割合理、公平。

重點內容:在離婚時,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權的分割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意願、公司的股東結構、法律法規以及弱勢方的保護等因素。因此,建議雙方在協商不成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妥善保護。

② 離婚老公的公司我怎麼分

一、離婚時怎麼分割男方的公司股份
1、離婚時男方的公司股份的分割方式如下:
(1)若該公司的股份是男方婚後獲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就該股份進行協商,無法協商的,法院可能會偏向將股份判決給登記名義的一方,獲得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若該公司的股份是男方婚前獲得的,一般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該如何走訴訟離婚程序
1、提起訴訟申請;
2、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
5、由法院進行調解;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③ 婚後成立的公司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後成立的公司離婚時的分割方式主要取決於公司的性質及雙方的協商情況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處理

對於婚後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這類企業主要由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收益也歸個人支配。因此,在離婚時,這類企業的財產原則上按照均分原則進行處理,即夫妻雙方平分企業的財產價值。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處理

對於婚後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其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特點,股權的分割相對復雜。處理方式主要包括:

  1. 約定股權持有與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股權仍然由其中一方(如丈夫)持有,但協商好股權價格後,持有股權的一方對另一方(如妻子)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種方式保留了公司的穩定性,同時保障了雙方的財產權益。

  2. 股權轉讓:雙方就出資份額和價格協商一致後,可以將部分出資額轉讓給另一方。此時,需要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這樣轉讓方(如妻子)才能成為公司股東。如果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轉讓所得的出資款歸轉讓方所有。這種方式需要考慮《公司法》中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建議夫妻雙方咨詢專業的律師或法律顧問,以確保分割方案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④ 夫妻離婚時股權的分割處理

法律分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且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權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權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方。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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