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股權激勵如何計稅
A. 股權激勵費用如何稅前扣除
股權激勵費用的稅前扣除需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行權條件及時間來確定:
立即行權的情況:
對於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
這部分費用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存在等待期的情況:
對於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換句話說,在等待期內的股權激勵費用,即使已經做了預提或計入研發費用,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實際行權情況,計算確定作為當年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
行權時間的確定:
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股權激勵費用的扣除應與實際行權時間相匹配。
例如,如果第一批行權日期在2021年4月,那麼這部分費用應當歸屬於2021年進行稅前扣除,而非之前的年度。
綜上所述,股權激勵費用的稅前扣除需嚴格遵循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及權責發生制原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行權條件及時間來確定。
B. 個人股權激勵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新法實施前,對於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的股份不低於30%。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給予不直接並入當月所得,而是平均分配到實際在境內工作月份,長於12個月按12個月進行計算單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並按規定計算納稅。應納稅額=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本納稅年度內各類股權激勵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C.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上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D. 股權激勵公式是什麼
如果是問的個稅計算:
如何計算塌陸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是個人任職受雇的一種報酬方式,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並計算納稅。
公式中的上述股權激勵收入,為減除行權成本後的收入余額。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另外:個人取得符合規定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經向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實行遞延納稅,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手慎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其中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畢衫敬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
凡不符合上述遞延納稅條件的,個人應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時,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執行。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E. 股權激勵如何收稅限制性股票如何收稅
股權激勵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3種形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某一時期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內是不得出售的。那麼,個人取得上述股權激勵所得應如何繳稅呢? 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與本公司股票有關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取得時並不能給其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對其繳稅,而是在行權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日繳稅。現舉例說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一】A集團(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2009年授予激勵對象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計劃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授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600萬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後自授予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後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張某獲得公司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為15元/股。假定1年後經考核張某符合行權條件,將於2010年2月5日行權,即按15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21元/股。依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21-15)×100000=600000(元);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這里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規定月份數一般情況下應為12。依上述規定,應納稅額=(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該上市公司為虛擬標的股票,在滿足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行權價格與兌付價格之間的差額;本期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日起至該日的第二個周年日止,等待期滿後的3年為行權期。其中,第一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40%,第二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第三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某獲得10萬份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業績考核符合標准,並按計劃兌現股票增值權總量40%的增值額,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4元/股。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徵收個人所得稅。該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24-15)×100000×40%=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繳稅【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該公司採取回購股票方式向激勵對象無償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勵條件及解鎖規定不變。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10萬股限制性股票,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則應在解鎖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20+22)÷2×100000×40%=840000(元),應納稅額=(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F. 居民取得期權增值許可權制性股票獎勵等股權激勵如何計算繳納個稅個稅師(1+x個稅計算)證書是國家認可嗎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隨著市場轉暖,近2個月以來,上市公司紛紛推出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據統計,從今年2月以來,共有22家公司推出了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預案,另有5家公司推出了員工持股計劃,其中最「大方」的一家公司拿出了8%股份進行激勵。
按照原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工資、薪金所得」,需要按照職工的「規定月份數」平均後取率計稅。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對於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按年綜合納稅,這是否直接影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個稅計稅方式呢?
根據《財 政部 國 家稅 務總 局關 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 稅 〔201 8〕164 號,以下簡稱164 號文 件)第二條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例如,李先生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15000股,授予日股票價格為10元/股,施權價為8元/股,該股票期權自2019年2月起可行權。假定李先生於2019年2月28日行權10000股,行權當天股票市價為16元/股,那麼李先生此次行權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 政部 國 家稅 務總 局關 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 05〕35 號)第二條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也就是說,李先生2019年2月28日行權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16-8)×10000=80000(元)。
根據164 號文 件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因此,李先生取得的股票期權激勵,應全額單獨計稅,應納個人所得稅額=80000×10%-2520=5480(元)。
如果李先生當年再次行權,又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呢?
164 號文 件規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將各次的所得合並後,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年度為自公歷1月1日~12月31日。
接上例,李先生於2019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權5000股,施權價為8元/股,行權當日股票市價為23元/股,則李先生該次行權又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李先生的第二次行使股票期權是2019年10月31日,與2月28日第一次行權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因此,李先生的第二次股權激勵所得,應當與第一次合並計稅。具體來說,第二次股權激勵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23-8)×5000=75000(元),合並二次股權激勵應納稅所得額=80000+75000=155000(元)。所以,第二次股權激勵應申報納稅=155000×20%-16920-5480=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