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的股權如何實現
Ⅰ 股權查封期限三年的法律規定
股權查封期限三年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股權查封的期限是三年。人民法院凍結股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雀羨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辦理續行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凍結手續;
2、法院查封股權的兆毀方式包括:
(1)裁定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族歲備等措施;
(2)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Ⅱ 關於人民法院凍結股權有何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股權的相關規定如下:
凍結股權的依據:
人民法院可以凍結股權所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等資料,以及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備案信息,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信息中載明的屬於被執行人的股權。
凍結限額: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以其價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
若股權價額無法確定,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凍結的比例或者數量進行凍結。
凍結公示: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
多個法院凍結的處理:
若有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對股權所在公司的要求:
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實施增資、減資、合並、分立等對被凍結股權所佔比例、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人民法院對到期的股息、紅利等收益,可以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異議處理:
被執行人認為凍結明顯超標的額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並附證明股權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價額的證據材料。
人民法院審查後裁定異議成立的,應當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明顯超標的額部分的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