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些什麼
1. 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
法律分析:(一)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以及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直接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不包括為取得投資所發生的評估、審計、咨詢等費用,也不包括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經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這一部分只能作為應收項目處理。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對第三方的投資作為出資投入企業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即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其債權人的初始投資成本應按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以及相關稅費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債權人的初始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若沖減後減值准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債務重組採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組合進行的,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以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之間差額同上述情況處理。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
(五)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是什麼
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以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投資入賬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並以合並成本為投資入賬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合並成本,應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和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長期股權投資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區分企業合並的類型,分別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確定形成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購買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等必要支出。
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為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長期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