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限倉日是什麼時間
Ⅰ 股指期貨的交易規則是什麼
股指期貨(Stock Index Futures)的全稱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也可稱為股價指數期貨、期指,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作為期貨交易的一種類型,股指期貨交易與普通商品期貨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徵和流程。
1、交易時間
交易時間為「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最後交易日時間「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2、保證金
買賣單個合約至少需要15萬元以上資金
為加強風險控制,此次將股指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准由10%提高至12%。同時,為保證單邊市下交易所調整保證金水平的針對性,修訂了單邊市下對交易所調整保證金的限制性規定。
3、交割日
與股市一致均為10% 取消熔斷。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為上一個交易日結算價的±10%。這一漲跌停板幅度與現貨市場保持一致。
4、競價交易
漲跌停板成交「平倉掛單優先」
股指期貨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撮合成交,正常交易日9:10-9:15為集合競價時間。其中,9:10-9:14為指令申報時間,9:14-9:15為指令撮合時間。集合競價指令申報時間不接受市價指令申報,集合競價指令撮合時間不接受指令申報。
5、持倉限額
單個賬戶限額約1500萬元
為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防止價格操縱,中金所將非套保交易的單個股指期貨交易賬戶持倉限額由原先的600手調整為100手。若以當前點位計算,每手合約面值100萬元、保證金比例15%計算,單個交易賬戶的限倉金額約在1500萬元左右。
6、強制減倉
極端行情下謹慎使用強制減倉
即將當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為成交平倉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盈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考慮到這種制度雖然化解風險簡單有效、但是對於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不利,因此只有在出現極端行情時才能謹慎使用。
Ⅱ 股指期貨每天交易限制幾手
一、 持倉限制
對投資者同一品種單個合約月份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自然人持倉限額為1000手,法人持倉限額為5000手。
二、強行平倉制度
1.每天上午節由會員自平,上午節後由交易所強平。
2.當某結算會員的代理賬戶出現違約時,交易所會凍結自營會員開倉許可權,然後把自營會員的多餘結算準備金移入代理賬戶。如果仍然不足於彌補虧損,則強平其自營賬戶,所釋放的資金來補足代理賬戶虧損。如果不足,則強平代理賬戶持倉,直到賬戶保證金余額為正。
三、強制減倉制度
當市場連續二天出現同方向漲停或跌停,交易所有權採用強制減倉制度。
四、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價格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後交易日不設漲跌停板。每日開盤之後,當某一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時且持續一分鍾,對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一) 啟動熔斷機制後的連續十分鍾內,該合約買賣申報不得超過熔斷價格,繼續撮合成交。啟動熔斷機制十分鍾後,取消熔斷價格限制,10%的漲跌停板生效。
(二) 當某合約出現在熔斷價格的申報價申報時,開始進入熔斷檢查期。熔斷檢查期為一分鍾,在熔斷檢查期內不允許申報價格超過熔斷價格,並對超過熔斷板的申報給出恰當提示。
(三) 在11∶20-11∶30之間啟動熔斷機制的,則在當日13∶00開始交易時,取消熔斷價格限制,10%的漲跌停板生效。
(四) 如果熔斷檢查期未完成就進入了非交易狀態,則熔斷檢查期自動結束。當可再次進入可交易狀態時,重新開始計算熔斷檢查期。
(五) 每日閉市前30分鍾內,不啟動熔斷機制,但如果有已經啟動的熔斷期,則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六) 每個交易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最後交易日不設熔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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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股指期貨年內連續幾次限制分別都是什麼限制
中金所公布一系列股指期貨嚴格管控措施,將期指非套保持倉保證金提高至40%,平倉手續費提高至萬分之二十三,單個產品單日開倉交易量超過10手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旨在進一步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促進股指期貨市場規范平穩運行。
一是調整股指期貨日內開倉限制標准。中金所決定,自2015年9月7日起,滬深300、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客戶在單個產品、單日開倉交易量超過10手的構成「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的異常交易行為。
二是提高股指期貨各合約持倉交易保證金標准。
三是大幅提高股指期貨平今倉手續費標准。為進一步抑制日內過度投機交易,結合當前市場狀況,自2015年9月7日起,將股指期貨當日開倉又平倉的平倉交易手續費標准,由目前按平倉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一點一五收取,提高至按平倉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二十三收取。
(3)股指期貨限倉日是什麼時間擴展閱讀:
商品期貨持倉限額取決於其在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可以持有的、按照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量。因為不同的商品期貨公司的規定持倉限額不同。
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可以持有的、按照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量。同一客戶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同一客戶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該客戶的持倉限額。
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者客戶持倉,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會員、客戶持倉達到或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期貨中的「交易頭寸限制制度」一般是為了防止大戶操縱和交易所防範風險的一種制度。國外和香港期貨交易所也普遍採用。
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四章 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第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投機頭寸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
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第十六條 限倉實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 根據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合約的限倉數額;
(二) 某一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
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
(三) 採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投資者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
(四) 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
第十七條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限倉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