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出資比例如何分配股權
A. 只出資金不管經營股份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如果是公司,股份必須是出資比例。兩人出資額相同,各佔50%。另外分紅比例可以約定。《公司法》規定,一般應當考慮出資比例,但其他因素也可以在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考慮。另外可以約定分紅比例,即出資屬於出資,勞務屬於勞務。因為做生意有盈虧,分紅跟股票有關,股票跟盈虧有關。那些分享更多利潤和紅利的人將會得到更多的份額,但是如果賠錢,將得不到紅利。參與管理和經營的,與職工同酬,直接計入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B. 兩個人合夥開店都出資出力股份怎麼分配
2人合夥開公司股權分配方面,股權平分可能是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分配方法,但是,簡單粗暴的股權平分是萬萬不行的。兩人合夥,7:3或者8:2的股權分配是比較好的選擇與安排。
如果是2人合夥開公司,一定要注意保證老大清晰,才能快速決策,避免出現合夥人一旦產生分歧就致使公司運營癱瘓的局面。
如果老大的持股比例過高,比如持股90%,甚至100%,會讓其他合夥人心理上覺得合夥創業這件事不太值,可能導致老大變成「光桿司令」,甚至團隊不穩的後果。
比如,葯給力兩位創始人分別持有34%和28%的股權,都沒有超過50%,《公司法》規定大部分經營事項只要持股比例超過50%的股東同意即可通過,也就是說,葯給力的兩位創始人只有達成一致,才能共同控制公司。一旦兩人之間出現分歧或糾紛,公司就很可能陷入無法決策,甚至是合夥人撕逼的僵局。
所以,推薦7:3或者8:2的股權分配比例。當然具體股權分配方式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做決定。
C. 三人合夥出錢和出力股權分配
三人合夥出錢和出力的股權分配方式如下:
1、合夥人可以通過實物出資、技術出資或金錢出資的方式進行合夥,股權分配可以是30%、30%和40%;2、也可以是33%、33%和34%;3、若合夥人之間有勞務出資,勞務出資的份額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4、其他合夥人的份額可以按出資比例劃分,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後確定各自份額。
合夥企業的股權結構設計:
1、出資比例:根據合夥人的出資額占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的比例來分配股權;
2、責任與風險承擔:考慮合夥人承擔的責任大小和風險程度來調整股權比例;
3、業務能力與貢獻:根據合夥人在企業中的業務能力和對企業發展的貢獻程度來分配;
4、管理與決策權:合夥人在企業管理中的角色和決策權的大小也會影響股權分配;
5、未來投入預期:預計合夥人在未來可能的資金、技術或其他資源投入也可作為參考因素。
綜上所述,三人合夥企業的股權分配模式靈活多樣,既可以根據實物、技術或金錢出資比例確定為30%、30%和40%或33%、33%和34%,也可以通過協商決定勞務出資的比例,以及在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基礎上自定義其他合夥人的股份分配,確保了合夥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與合作的公平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D. 請問同等出資比例下股權如何分配比較合理
2種方法均可,第一種是既出資又做事的在股權比率上多佔一點,但多點的比例應由股東進行協商,但說實在的,究竟應該多佔多少沒有模式可套,建議可按每年的工資進行折算;第二種是同樣出資,占同樣的股權,另外,負責經營管理的按市場上職業經理人的薪資水平領取工資和獎金,可制定績效方案進行考核,按完成的績效由董事會或股東會來決定應領取的年薪。
個人建議第二種方案,既公平,又合法,而且還真正能體現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