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做股東如何分配股權
㈠ 出錢不幹活的股東股權如何分配
如果您在工作中或生活中遇到股東只出錢不出力的情況,並需要解決股權分配問題,以下是一些處理方法。首先,我們需要明白,股權分配的具體約定通常在公司成立時就已確定。不同的公司會有不同的約定,因此分配股權的具體情況也會有所不同。此外,「只出錢」這一條件本身也存在諸多差異。
公司性質的不同也會影響股權分配。公司一般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至少2個發起人,且股東的責任限於其認購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解散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且具有較高的透明度,包括股東信息的公開和經營狀況的公開。
日常公司可以根據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如根據股東的責任形式、公司的信用標准、股東對象及股票的轉讓性,以及公司之間的控制和依附關系等。根據《公司法》,出資方式可以包括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等。由於「力」不能直接作為出資方式,因此需要將「力」轉化為「錢」,以便合理分配股權。
綜上所述,通過了解出錢不幹活的股東股權如何分配的相關內容,可以更好地應對類似問題。希望以上信息對您有所幫助。
㈡ 不想在有限公司擔任掛名股東了,想轉給實際股權人,需要交稅嗎,實際股權人不
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按照下述原則進行: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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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一個股東退出了,其它股東如何分這些股份
首先評估公司每股凈值。
1、按現行公司法規定,這個40%股東只有通過轉讓股份才能退出,首先應該轉讓給其他股東(股東有優先權),這種有優先權是其他三個股東共有的,但這個退出股東有選擇權,他可選擇給某一個股東,只有他轉讓給第三方(非股東)時,其他股東才有優先權;
2、按上所述,這個40%不是平均轉讓給其他三個股東的,如果其他三個股東中有人非要這種股份,可單獨按高比例(比如按1:1.2來搶得股份)收購;通常情況下,其他三個股東都想要股份,那麼就可高價(就是高比例)出賣股份,要特別提醒的是如果大家都看好這家公司,那股份轉讓就不能按1:1轉讓;
3、還要特別提醒,這個40%股份是這個退出股東個人的資產,只要符合公司法轉讓的要求,他可以自由選擇高價轉讓;所以不存在你所說的大家平均分股份的情況,因為如果公司不被看好,這39%的股份就可能沒人要,或要低價轉讓(如:按1:0.8的比例)
拓展資料:公司股東中途退股該如何清算?
第一,某股東退股,由其餘公司股東接收。這樣的情形不需做清算,反而是依據公司凈資產具體情況做轉賣所得與損失解決。
第二,股東會決議,不再繼續經營管理企業。因此企業要做清算。
企業做清算要請中介公司出具清算審計報告,現階段大多數稅局要求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清算適用於破產會計的解決辦法。
清算的資產所得,首要用清算費用,隨後是職工工資保險費用,有結余的進行債務清償。最後有結余的由公司股東按比例分配。假如分配超過初始投資,還會涉及到所得稅的計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公司股東能夠請求公司依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持續五年不向公司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持續盈利,而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賣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是章程規定的其餘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公司股東與公司無法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公司股東能夠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