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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順股權

發布時間: 2022-01-19 23:58:58

① 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

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幾種公司內部股權糾紛類型及解決形式: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② 股權投資會計與稅務如何處理

1.會計處理。會計制度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取得收益和處置收益都確認為投資收益,而短期投資收益確認僅限於處置收益,持有期間取得收益沖減投資成本。根據投資企業對投資企業是否擁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方法可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不同會計核算方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確認標准分別是:採用成本法時,投資企業根據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該數額的部分,沖減投資成本;採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額確認當期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沖減投資賬面價值。會計制度確認股權投資收益時間根據權責發生制。
2.稅務處理。稅法將持有期間取得收益放在股權投資所得中核算,將處置收益放在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中處理。股權投資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分配取得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所得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除另有規定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對投資採取成本法還是權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資企業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投資方企業就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③ 如何理順屬下企業資產關系

理順產權關系,這個通常不會被認為存在於民營企業中的問題,其實在民營企業中也普遍存在,這對於打算自己創業的人來說,是一個不能不注意的問題。
由於我國法律對於個人投資設立企業有一個逐漸開放的過程,同時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有一個提高的過程,導致在民營企業的產權關系-即股權關系問題上,存在著許多的問題。筆者在執業過程中遇到過的相關問題,大致可以分為幾類:掛靠集體企業、借用他人名義致使工商登記未作相應記載。這些名不符實的狀況,都可能導致創業投資人的重大損失。
筆者最近承辦的一個案件就十分典型。我的四名當事人在上世紀90年代與人共同在上海郊縣合辦了一家玻璃廠,由於當時政策所限,他們租賃了一家集體企業的營業執照(名稱及經營范圍與玻璃無關),更名為玻璃廠,投入了全部資金,進行生產活動。其間,由於這些投資者不知的某種原因,該企業歇業了,投資人中的經營者將另一家集體企業更名為該玻璃廠,將原玻璃廠的資金轉入新廠,在同一地點繼續營業,而由於看不出任何變化,我的當事人根本不知道其中的變故。到了1998年,當地政府通知原掛靠集體但實為私人性質的企業進行改制,該玻璃廠的經營人就借機將該廠關閉,成立了一家又是同名的玻璃廠,性質為私人獨資企業,並將原先的資產轉入新廠(但注冊資本是向別人借的),還在原地繼續生產。而所有的這些變化,我的當事人仍然是蒙在鼓裡。尤其是在這些年間,經營人一直向我的當事人等支付股息。最後由於分配上發生了一些爭議,經營人宣布說玻璃廠是我的個人獨資企業,全部財產歸我個人所有,就這樣剝奪了我的當事人的資產。
於是乎,事情就進入了法律程序。但是,出乎我當事人預料的是,一審法院盡管認定我的當事人在該企業中有投資,但認為該企業當時是集體企業,個人不能作為集體企業的股東,現在是個人獨資的私營企業,不能認定為合夥,且注冊資本不是來源於原企業的資金,因此,我的當事人的投資只能被認為是企業借款,而不能被認為是企業的股金。換個形象的比喻,我的當事人原本購買的是企業股票,但現在法院判決說買的只是債券,因而可以還本並支付利息,但紅利和股東身份就不存在了。該案現已委託筆者代理二審。
該企業的經濟效益十分可觀,這種投資身份的改變,對投資人來說損失是十分慘重的。這個案例所反映的,是借用集體名義所導致的不利後果。如果沒有集體企業這一節,經營人就不可能利用改制的機會篡奪我當事人的資產。
現實生活中借用他人名義注冊公司的情況也屢見不鮮。由於曾規定職業人士不得注冊公司,導致社會上借用他人名義注冊公司的情況十分普遍,由於工商登記通常被認為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往往會使借用名義的事情弄假成真(前一個例子中的工商登記可能不能成為認定企業性質的依據,因為集體企業時期確實存在掛靠的情況,而以後變更為私人經營企業一節則屬於侵權行為,未經其他投資人的同意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好一些的結果,是真實投資人被認定為資金出借人,壞的結果則可能是真實投資人的投資無法認定,企業屬於被借用名字的人。筆者代理的一個案件,屬於被動使用他人名義的例子。這是一個回國投資留學生,當時委託他的一個親戚注冊一家公司,由於留學生在國外尚有許多事務要處理,經其同意,親戚便以自己的名義及他控制的一家公司的名義共同注冊了一家有限公司,該親戚並在隨後的一段時間里管理了該有限公司。由於經營情況很好,等該留學生回來准備親自管理公司時,親戚就拒絕了,並聲稱公司是他的。幸虧當時投資公司時親戚寫了收據並註明投資款,留學生最終通過凍結股權打借款官司奪回了公司,但訴訟期間公司受到很大影響,許多資產被處分掉了。
由於親戚的其他財產很難查清,且公司具有某種特種經營的許可,追回公司股權已被認為是很好的結果,但其間的損失其實頗大,牽扯的精力也很多,如果當時多化一些功夫理順產權關系,以後的波折就不會發生。
投資創業是人生經歷中的一項重大決定,許多投資人往往重視投資的經濟效益方面的分析,而忽略與投資有關的法律文件方面的事務,往往直接採用格式的文件設立公司,能簡就簡,能免則免,而一筆律師費的支出則看得很重,能省就省。其實,許多隱患在這時就埋上了,因為法律上的風險其實是最大的風險,是投資人無法控制的風險,一旦爆發,可能會使你忙乎半天,結果是為他人做嫁衣裳,讓你辛勤賺來的錢在片刻之間化為烏有,這是投資者不能不予以充分重視的問題。

④ 公司股權在離婚中如何處理

1、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處理原則;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2、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3、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處理原則;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⑤ 離婚股權分割怎麼處理,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不分割,如果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婚姻法》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
而對於股權的分割,首先還是要進行性質的認定,若屬於共同財產的話,則可以要求進行分割。但要是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話,那麼只能要求對婚後的收益部分進行分割。
當股權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時,分割股權也就是對其投資在公司所佔的比例進行分割。由於這樣的份額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額的轉讓也需要各股東的同意,因此離婚分割時應當遵守《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規定。即需要股東的同意並應尊重原股東的優先權。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高度資合性的性質不同,它除了具有資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點。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它是一個更強調人合性的組織,資合兼人合這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區別於其他企業組織的特點。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點使其在股權的分割問題上顯得更為復雜。除了要確定股份的價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還要對其中的經營管理權的歸屬進行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權構成形式有多種類型,這里主要討論以下兩種:其一,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其他人共同組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類型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雙方均登記在列,另一種是只有一方登記在冊;其二,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獨資公司的。
當夫妻以共同財產與他人共同組建公司時,如果只有一人登記為公司股東,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並沒有什麼問題,因為依據當前國情,絕大多數家庭夫妻財產還是適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獲得的收益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當婚姻關系破裂面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問題便復雜了。因為,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僅是一種投資收益權,也應該包括處置權,這種處置權包含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但是這種權利常常被忽略而無法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根據夫妻共同處理家庭事務的原則,我們可以推定夫妻對外投資的行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將共同財產變換財產形態投入公司作為公司資產的,從投入的一刻起就決定了夫妻將共擔由此帶來的風險,並共同享受投資所帶來的預期財產回報和利潤的分享。不可否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質決定了其對於股東身份的挑剔,而同樣不可迴避的是對股東身份挑剔,肯定涵蓋股東配偶。但應該認為,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體現的是一種夫妻之間人身和財產合而為一的情況,用夫妻一方名義出資是一種形式,隱名的配偶也是出資人。所以股東配偶雖不是股東,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種投資收益權,還包括對於股權的處置權,雖然這一權利可能不及於公司事務參與權。
所以離婚時對於股東配偶享有股權身份加入的權利,法院不應硬性剝奪而判決給予補償。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東配偶以股權身份加入得權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試想,對於原有的股東來說,他們更信任的應該也是原來參與經營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對他們而言是不會輕易接受一個「外來者」的。
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財產投資時就是以雙方的身份進行投資,雙方都以明確的程序被確認為公司的股東,那麼,此時雙方可以說是無可爭議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的管理,但她對公司的管理權仍然存在。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也就能免去許多麻煩。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獨資公司,而由一方經營管理的,離婚時經營管理權由哪一方獲得,主要要看雙方的意願和能力條件,因為此時該問題涉及的主體只是夫妻雙方。如果一方主張經營企業,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得到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當夫妻雙方都對企業的經營權提出要求時,法院應當考慮到企業歸屬雙方當事人哪一方後可以得到更好的發展,要看雙方對經營企業的實際需要程度,經營能力,以競價的方式即出價較高一方取得企業的所有權,然後由得到經營權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競價價格按照均分原則或者雙方協商的數額補償,法院可以在補償時適當兼顧子女、女方的權益。當然,夫妻雙方雖然已決定離婚,但是如果雙方仍願意共同經營的也可以在分清產權後繼續共同經營。如此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或者在經營上無法取得滿意的解決方案時,法院也不應該排除這種情況的適用,而硬性以補償的方式來處理經營管理權的問題。

⑥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處理

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幾種公司內部股權糾紛類型及解決形式: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⑦ 如果股權退出你們應該怎樣處理他的股權法律依據是什麼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的問題屬於《公司法》范疇。
由於您並沒有進行詳細描述,這里認定您所說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您所說的股權退出應當為股權轉讓,即將自己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是在一些情況下公司對其股權進行收購,以此來退出股東身份。

第一種方式是轉給他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以及《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因此,如果想要退出股東身份,應當將自己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轉讓給不是股東的人,但是在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的時候一定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在全部股權轉讓之後,公司會注銷他的出資證明書,並且向新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二種方式是由公司收回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
這種情況下,如果這個股東對於上面說的三種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可以要求公司收購他的股權,這樣來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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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離職員工的股權該如何處理

公司股權就怕持股不出力,既然員工已經離職,就要回購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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