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股權怎麼變現
A. 股權質押後如何實現股權質權
法律分析:以質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B. 股權質押什麼情況下可以轉讓出去
出質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可以轉讓質押的股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等權利可以依法辦理質押,且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C. 質押股權怎麼處理
(1)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2)以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D. 質押的股權能否轉讓
質押的股權一般不能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處分人可以依法對其股份予以質押,質押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且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 質押股權怎麼處理
處理質押的股權的辦法: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應返還股權;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則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該股權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該股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F. 質押股權如何變現
協議折價,或者出賣變價。
G. 質押股權能轉讓嗎
股東質押股權不屬於股權轉讓。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按公司法中股權轉讓的規定執行,但股東質押股權不屬於股權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H. 質押後股權可以轉讓嗎
質押的股權是不可以轉讓的。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且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I. 股權質押怎麼處理
股權質押辦理流程為提交股權出質的申請,填寫並提交相關材料,辦理出質登記。當事人需要簽訂書面合同,股權進行出質之後,不得轉讓,除非是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約定,轉讓所得的價款,應當用於提前清償質權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