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期貨股權 » 期貨有什麼法律

期貨有什麼法律

發布時間: 2022-05-18 14:52:56

㈠ 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在手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
買賣期貨合約的時候,雙方都需要向結算所繳納一小筆資金作為履約擔保,這筆錢叫做保證金。首次買入合約叫建立多頭頭寸,首次賣出合約叫建立空頭頭寸。然後,手頭的合約要進行每日結算,即逐日盯市。
建立買賣頭寸(術語叫開倉)後不必一直持有到期,在股指期貨合約到期前任何時候都可以做一筆反向交易,沖銷原來的頭寸,這筆交易叫平倉。如第一天賣出10手股指期貨合約,第二天又買回10手合約。那麼第一筆是開倉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筆是平倉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當天又買入20手股指期貨合約,這時變成開倉20手股指期貨多頭。然後再賣出其中的10手,這時叫平倉10手股指期貨多頭,還剩10手股指期貨多頭。
一天交易結束後手頭沒有平倉的合約叫持倉。在以上交易過程中,第一天交易後持倉是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交易後持倉是10手股指期貨多頭。 期貨市場最早萌芽於歐洲。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就出現過中央交易場所、大宗易貨交易,以及帶有期貨貿易性質的交易活動。當時的羅馬議會大廈廣場、雅典的大交易市場就曾是這樣的中心交易場所。到12世紀,這種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國的發展規模很大,專業化程度也很高。 1251年,英國大憲章正式允許外國商人到英國參加季節性交易會。後來,在貿易中出現了對在途貨物提前簽署文件,列明商品品種、數量、價格,預交保證金購買,進而買賣文件合同的現象。1571年,英國創建了實際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場——倫敦皇家交易所,在其原址上後來成立了倫敦國際金融期貨期權交易所。其後,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建立了第一家穀物交易所,比利時的安特衛普開設了咖啡交易所。1666年,倫敦皇家交易所毀於倫敦大火,但交易仍在當時倫敦城的幾家咖啡館中繼續進行。17世紀前後,荷蘭在期貨交易的基礎上發明了期權交易方式,在阿姆斯特丹交易中心形成了交易鬱金香的期權市場。1726年,另一家商品交易所在法國巴黎誕生。
1、1848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產生;
2、1874年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產生;
3、1876年倫敦金屬交易所產生;
4、1885年法國期貨市場產生操作方式。 1.以小博大。期貨交易只需交納5-10%的履約保證金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點,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資金進行大宗的買賣,節省大量的流動資金。
2.雙向交易。期貨市場中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投資方式靈活。
3.不必擔心履約問題。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一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擔心交易的履約問題
4.市場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開,且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條件下公開競爭。
5.組織嚴密,效率高。期貨交易是一種規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規則,一環扣一環,環環高效運作,一筆交易通常在幾秒種內即可完成。

㈡ 以別人的名義炒期貨 有無觸犯法律

不合規。因為期貨業務風險較大,涉及保證金追加,追加不及可能遭強平,造成實際虧損,也可能強平之後,仍需要再歸還一部分結算負數至零。
1、在法律上,期貨開戶是實名制,交易賬戶由合同上的開戶人承擔責任。
2、在法律上,合同上的名義開戶人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3、如果這個交易賬戶或合同出了問題,開戶人必須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數額較大時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這個情況發生的話,賬戶擁有人要面對結果,如果借用人不能以擁有人的名義完全履行義務的話,開戶的人就必須承擔他人造成的損失,這就損害了開戶人的利益。
所以,盡量不要出借賬戶,也盡量別借用他人賬戶,以免造成尷尬局面。如果處理不好,就出現了你要問的問題。
期貨,英文名是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期貨交易過程中,如果您被騙,請保留好相關證據,達到以下幾點基本上都是可以追回的:
1、平台還在運作,還沒有跑路;
2、有與業務員,老師有聊天記錄;
3、有出入金流水或是轉賬記錄;
4、交易操作在半年以內;
5、虧損金額在5萬元以上;
6、投資融資融券、指數、個股期權、股票配資、外匯 ,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期貨等其他產品都可以維權追回。

㈢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摘要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㈣ 關於期貨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 1999年06月02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8年08月01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 1996年09月02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

㈤ 做期貨是范法行為嗎

做期貨不是犯法行為,但若在做期貨時,涉嫌詐騙或者非法經營的,則屬犯法行為。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相關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
應答時間:2021-09-0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㈥ 期貨市場的法律規范

1.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關於期貨市場的基本法律。我國《期貨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該法草案第三稿。《期貨交易法》作為期貨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核心,應加快立法進程,早日頒行,以實現盡早在此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期貨法規體系。
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發布的有關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國《期貨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況下,行政法規對規范我國期貨市場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構成調控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7號發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
3.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發布的「部門規章」或「部委規章」,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可以制定和發布規章,其包括兩大部分:一是期貨監管機關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規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發布的有關期貨市場的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制定和發布的一系列管理辦法、通知等。部門規章在效力上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即由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第一部關於期貨市場的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
5.地方性政府規章。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通稱「地方性政府規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期貨市場管理規定》。從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規章在整個期貨市場法規體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沖突。

㈦ 目前我國的期貨交易專門立法效力最高的立法是什麼

你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期貨市場的基本法律《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作為期貨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核心。

㈧ 非法經營外匯期貨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期貨是非法經營犯罪的一種情況,非法經營期貨對市場經濟有很嚴重的惡劣影響,應給予嚴厲打擊,而法律對非法經營期貨的刑罰規定也很嚴格,主要是國家一直在積極打擊這種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㈨ 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6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2)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4)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

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㈩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重點有哪些

【導讀】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在整個期從考試中相對來說難度比較大,》考試章節和考試內容也比較多,那麼我們如何利用有限的時間進行高效的備考呢?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重點有哪些呢?

第一章【分值:13%左右】

期貨交易機構設立、辦理事項,期貨業協會的性質和組成、期貨交易基本規則和針對期貨交易中存在的違規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等規定尤為重要,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礎上加以牢固掌握,並能在相關案例中靈活應用。綜合題難度較大,並佔有很大的比重,考生應予以重視。

第二章【分值:3%左右】

重點掌握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以及使用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分值:8%左右】

本辦法主要是對期貨交易所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組織機構,會員管理,基本業務規則,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做出了規定,其中,有關期貨交易所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組織機構,會員管理和基本業務規則的知識點比較多。

第四章【分值:10%左右】

本辦法主要對期貨公司的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公司治理,經紀業務規則,客戶資產保護,以及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期貨公司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的程序與實體內容要求,公司治理的相關事項,經紀業務規則、客戶資產保護和資產管理等都是考查重點。

第五章【分值:3%左右】

考生要重點掌握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的申請與核准、行為規則等內容。

第六章【分值:7%左右】

熟練掌握期貨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的取得和注銷、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規則以及對期貨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等知識點。

第七章【分值:5%左右】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的任免與行為規范、職責與履職保障作為重點考查的內容,考生要熟練掌握。

第八章【分值:2%左右】

特別注意對數字類、日期類法條的記憶;同時,對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和交易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的業務規則要在理解的基礎上加以牢固掌握,並能在相關案例中靈活應用。

第九章【分值:7%左右】

重點記憶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公式、指標標准以及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的具體要求。

第十章【分值:4%左右】

重點掌握申請介紹業務的資格條件、業務范圍及具體的業務規則部分,特別是其中的數字類、日期類條款的記憶,如關於風險控制指標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章節【分值:3%左右】

重點章節為客戶開戶與交易編碼申請、客戶交易編碼的注銷以及客戶資料管理與審查。

第十二章【分值:3%左右】

公司業務資格和人員從業資格和業務規則是考查的重點,需要考生熟練掌握。

第十三章【分值:2%左右】

在全面了解的基礎上對關鍵內容重點記憶,如關於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條件和申請材料的規定,業務規范中對於客戶資格、資產管理合同、雙方義務的規定,以及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四章【分值:1%左右】

加強對金融期貨投資者的可用資金、知識測試要求的得分、交易經歷中的成交記錄、綜合性評估得分、投資經歷評估等數字、日期的記憶。

第十五章【分值:6%左右】

以記憶性內容為主,考查重點主要集中在對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基本准則、合規執業、對投資者的責任、競業准則,以及對期貨從業人員的監督及懲戒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章【分值:1%左右】

難度較小,考生作一般了解即可。

第十七章【分值:1%左右】

在理解的基礎上加以牢固掌握,並能在相關案例中加以靈活應用,注意第四條和第五條有關證券、期貨交易內容的細節把握。

第十八章【分值:1%左右】

重點掌握非法設立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刑事責任,從事證券、期貨內幕交易的刑事責任,以及其他相關刑事責任。

第十九章【分值:14%左右】

對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承擔責任的主體,無效合同的認定,具體交易行為中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與處理,透支交易、強行平倉、實物交割、保證合約履行、侵權行為等民事責任的認定及處理,以及期貨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保全和執行等知識點在理解的基礎上加以熟練掌握,並能在相關案例中加以靈活運用。

以上就是關於「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重點有哪些?」的詳細介紹,更多報考期貨從業資格的條件的內容,請繼續關注環球快問,希望本文對你有所幫助。

熱點內容
對沖基金適合什麼樣的 發布:2024-05-04 11:47:33 瀏覽:935
近期股市的主線是什麼 發布:2024-05-04 11:33:01 瀏覽:21
降息周期買什麼理財產品 發布:2024-05-04 11:24:48 瀏覽:492
以什麼價格讓出多少股權 發布:2024-05-04 10:58:05 瀏覽:751
股市102手代表什麼 發布:2024-05-04 10:47:25 瀏覽:73
股市上8k什麼意思 發布:2024-05-04 10:44:27 瀏覽:404
大樂趣股市怎麼樣 發布:2024-05-04 10:44:23 瀏覽:929
99平交多少維護基金 發布:2024-05-04 10:38:01 瀏覽:654
如何發現基金的秘密 發布:2024-05-04 10:24:24 瀏覽:58
股市中什麼叫放水 發布:2024-05-04 10:23:56 瀏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