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融資監管為什麼是小額投資
『壹』 如何完善股權眾籌融資監管
一、制度層面的完善
1.將股權眾籌納入「證券」的概念。由於實質意義上的股權眾籌可能涉及到公司股份之外其他類型證券的發行,因此,將股權眾籌納入《證券法》監管的首要任務就是拓展現行《證券法》第二條「證券」概念的外延。對證券概念的擴大已經是一個必然趨勢,「證券」范圍的擴大也是本次《證券法》修訂的一個重點。
2.豁免小額股權眾籌公開發行的注冊或核准制度。這一點在《草案》中已經有所體現。
3.明確股權眾籌平台的法律地位。從國外立法例看,基本上都要求集資平台在監管部門登記備案。這種做法在省去批準的同時,也能對公眾小額集資進行有效監管。這樣不僅能夠降低初創企業的融資門檻,也有助於明確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符合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
二、操作層面加強對股權眾籌平台的監管
1.對平台經營范圍的限制
建議可以將平台的定位限制在為投融資雙方提供投資機會的純中介性質。借鑒國外立法例,禁止平台提供諸如投資意見或建議、對發布在平台上的項目進行推薦,引誘投資者對特定項目產生投資傾向,持有、管理、擁有或處理投資者的投資資金等服務。
2.對融資者融資額和投資者投資額進行限制
我國現行股權眾籌項目融資額高低不齊,若不加以限制,項目估價過高沒有上限,投資風險過大。對投資者投資額進行限制也是為了防範在高風險的投資中,投資者損失過大。
3.平台的風險提示義務
信息公開是證券市場的基石。眾籌平台有義務詳細介紹項目的運作流程和標准,特別是在顯著位置向公眾(投資者)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明確各方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及可能發生爭議時的處理辦法。
4.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應當建立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使公眾對股權眾籌平台的經營信息充分了解,避免眾籌平台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甚至成為網路詐騙的新手段。
『貳』 我國從2014年出台哪些股權眾籌的監管的法律法規相應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並下發《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把股權眾籌分為公募眾籌和私募股權眾籌,定義合格投資者的門檻,股權眾籌平台的准入標准等。列出了九條股權眾籌平台的禁止性行為,如不得進行股權代持,不得進行證券的轉讓業務等。該文件目前仍為徵求意見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指出股權眾籌融資必須在中介機構平台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披露必要信息,投資者應具備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該文件屬於政策性指導意見。2015年7月3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明確私募股權眾籌是場外證券業務,開展私募股權眾籌並接受備案的主體主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類。該文件屬於行業自律性規則。2015年8月1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調整個別條款的通知》,將《場外證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項「私募股權眾籌」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2015年8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下《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確定義股權眾籌的概念,把市場上通過互聯網形式開展的非公開股權融資和私募股權融資行為排除在股權眾籌的概念之外。股權眾籌明確為,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把公開、小額、大眾作為股權眾籌的根本特徵,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機構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該文件屬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下發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版的《證券法(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經營機構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以互聯網等眾籌方式公開發行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豁免注冊或核准」,可見,我國也很可能將建立股權眾籌小額融資豁免制度。綜合上述,根據我國目前監管理思路,股權眾籌分為兩種,一是列為公募類型的股權眾籌融資,對於前者基本思路是實行牌照管理。京東金融的「東家」,騰訊「眾創空間」螞蟻金服的「螞蟻達客」和平安集團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眾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權眾籌試點的資質,2015年6月9日,螞蟻金服獲是上海市黃浦區工商部門頒發的全國首張公募股權眾籌營業執照。另一是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依規進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備案管理,合規經營,健康發展。具體包括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部提交申請為會員,接受一個證券從業者的資格、要求和自律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申請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向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有限公司進行登記和申請許可權申請。經營中所開展的私募股權融資信息,通過場外業務報告系統向中證報價進行備案。
『叄』 股權眾籌發展轉向精細化 哪些監管紅線需注意
『愛就投』股權眾籌平台為您解答:
2014年,股權眾籌迎來改革的春風,2015年爆發式增長,2016年股權眾籌正在進入規范階段,造成這些不同發展狀態的,是國家對股權眾籌的政策導向。當前股權眾籌的格局在2016年已然悄然轉變。據統計,2016年中國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平台新增項目數量共計3268個,同比減少4264個,降幅達56.6%。2016年新增項目融資額共計52.98億元,同比增加1.08億元,漲幅為2.1%。可以清楚的看到,原本眾籌平台的粗放式發展模式已經逐步向精耕細作轉變。正如中關村眾籌聯盟副理事長、雲投匯CEO董剛所言,「2016年,股權眾籌的格局已然發生變化。」
眾所周知,股權眾籌平台的發展離不開相關國家政策法規的監管與扶持。為此,齊魯財富網研究中心還對股權眾籌相關政策進行盤點,讓讀者對股權眾籌有一個更加清晰的了解。
1.2014年5月,證券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014年5月,該辦法規定,「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即股權眾籌平台僅需具備特定條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即可上線運行,並未設置任何前置審批或許可要求,且明確列出了需要滿足的標准,但是經過後來一些相關政策的頒布,大部分的專家及行內人士認為這個辦法不太具有參考價值了。
2.2015年7月18日,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規定,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將股權眾籌融資界定為公募性質,同時明確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3.2015年7月2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將私募股權眾籌列入其中,確立了備案制要求。9月1日起實行。《辦法》規定,開展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業務,應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4.2015年8月7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
規定「股權眾籌」特指「公募股權眾籌」,而現有「私募股權眾籌」將用「私募股權融資」代替,並規定單個項目可參與的投資者上限為200人。證監會指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這意味著,不論是股權眾籌發起還是股權眾籌平台設立,都需要獲得證監會批准,簡單說,不論是股權眾籌發起或股權眾籌平台設立,都需要獲得「審批或許可」。
通過以上文件就可以明確:
(1)互聯網股權融資的類型包括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與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兩類,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為公開股權融資(即公募),後者為非公開股權融資(即私募)。其中,界定公開與非公開的標准為: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為公開:第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第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第三,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由證監會負責審批監管,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備案監管。
5.2015年8月10日,中證協發布《關於調整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中證協發布的《關於調整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將「私募股權眾籌」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
6.2016年4月14日,證監會等15部門聯合公布《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2016年股權眾籌開始進入整治階段。《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股權眾籌融資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經濟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且將股權眾籌作為監管重點。
7.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對當前包括P2P、股權眾籌、第三方支付在內的互金行業提出了明確整治方案,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將採取嚴格准入管理,採取「穿透式」監管。
未來運營股權眾籌平台要明確是採取私募股權融資還是公募股權眾籌的方式,這樣決定了平台的監管部門,以及資質的申請。2017年股權眾籌的監管將會更加細化,屆時大家一定要仔細研讀眾籌相關法律政策,避免觸碰監管紅線。
『肆』 股權融資監管中為什麼要求投資者是小額投資
2015年《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發布,其中明確了股權眾籌的定位與特徵。
公開。面向的是非特定投資者人群,股權眾籌投資活動對投資者的年齡、資產等不再進行限制,降低了投資者門檻。
小額。包含融資額的小額和投資額的小額。小額的規定,能夠將投資風險降低,更好的與大眾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風險偏好相匹配。
大眾。股權眾籌活動面向的是大眾投資者,由此,也推翻了此前徵求意見稿提出股權眾籌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可能性。
面向小微。發起眾籌的融資方應是小微企業,目標是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問題,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面向小微的規定讓股權眾籌具有了普惠金融的性質。
『伍』 什麼是股權融資,股權融資的方式有哪幾種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股權融資是中小企業理想的一種融資途徑。那股權融資方式主要有:
一、吸收風險投資
風險投資(英文縮寫VC)是指風險基金公司用他們籌集到的資金投入到他們認為可以賺錢的行業和產業的投資行為。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的對象多為高風險的高科技創新企業。對風險項目的選擇和決策也是非常嚴謹。在國外,簽約的項目一般只佔全部申請項目的1%左右。
二、私募股權融資
私募股權融資(英文縮寫PE)是指融資人通過協商,招標等非社會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人出售股權進行的融資。私募股權融資具有一些顯著的特點:一是在融資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二是權益型融資;三是私營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居多;四融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四是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等等。
據一份權威報告顯示,目前湖北省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總規模在3000~4000億元之間,占湖北省中小企業融資總額的50%~55%。私募股權融資已經成為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融資之首選。
三、上市融資
現在的中小板和創業板也為中小企業融資帶來新的希望,但企業上市是一項紛繁浩大的系統工程,需要企業提前一到二年時間(甚至更長)做各項准備工作。他也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例如需要編寫的各項文件資料就多達40種以上。所以按國際慣例,在企業股改上市過程中都需聘請專業的咨詢機構幫忙運作。
以上任何一種股權融資方式的成功運用,都首先要求企業具備清晰的股權結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優秀的管理團隊等各項管理能力。所以企業自身管理能力的提高將是各項融資准備工作的首要任務。
『陸』 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包含哪些模式
股權眾籌融資模式
此模式是《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規定的一種通過互聯網技術進行股權融資的模式。如《指導意見》指出:「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該《指導意見》對其法律性質界定為「公開小額股權融資」活動。「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在證券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中指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
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模式
證券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市場機構開展的冠以」股權眾籌「名義的活動,是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不屬於《指導意見》規定的股權眾籌融資范圍。」在實踐中非公開股權融資主要包括3種形式:天使合投模式、個人直接股東模式及基金間接股東模式。
天使合投融資模式是實踐中的一種股權融資的方式,其特點在於:一位領投人起到眾籌項目評估的核心作用,眾多跟投人選擇跟投。創業者不僅能夠獲得資金,還可以獲得更多的行業資源、管理經驗等附加價值。與股權眾籌不同之處在於,其投資人是特定群體,並不是面向普通大眾。這種模式為了實現集合投資,領頭人和跟投人通常會簽訂管理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人數眾多或者股權協議比較復雜,雙方也可以成立合夥企業,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形式來參與企業管理。
個人直接股東模式從字面意義來理解,即投資者直接對項目進行投資並獲得股權,成為融資公司的股東。個人直接股東模式下,投資者是基於自己對項目的判斷進行投資,因而該方式對於投資者的專業要求較高,投資者必須對項目比較熟悉或具備專業的投資經驗。因此,平台一般會建議投資者採取小額單筆投資,多樣化行業項目的方式分散風險。有些平台還會代表投資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資,並將企業發展狀況及股利分紅等情況及時反饋給投資者,同時,平台會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
相較於個人直接股東模式而言,基金間接股東模式加入了基金代理的因素。在此種模式下,股權眾籌平台通常會事先成立全資子公司負責管理旗下的私募股權基金,通常一隻基金僅投資於一家初創企業。在具體流程上,投資者仍然直接通過股權眾籌平台對可投資項目進行瀏覽,並依據自己的判斷選擇其認為有潛力的項目。與個人直接股東模式有所區別的是,投資者的投資資金並不是直接以投資者的名義進入融資企業,而是轉入其所挑選的項目所對應的基金,並最終以基金的名義投資項目企業。
投資者是眾籌平台中項目個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項目公司的價值等值。在這種融資模式中投資者是項目公司的間接股東,其所有投票權被基金所代理,投資者對融資項目公司基本上沒有影響力。即投資者的所有投票權被基金所代理,全資子公司行使對基金的管理權,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
互聯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
這種模式是指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通過互聯網進行募集資金。此種模式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准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法律關系主體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互聯網平台。這三方主體形成居間合同法律關系,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是信託法律關系。
『柒』 股權眾籌融資有哪些特點
您好,股權眾籌融資的特點包括:
1、效率高、成本低
對於眾籌融資而言,項目的發布、推介和交易環節均通過互聯網實現,大大提高了投融資雙方的溝通和交易效率,同時降低了啟動成本、營銷成本和交易成本。
2、回報多樣性
對於眾籌投資者而言,可以獲得除資金回報之外的企業股權、實物產品、文化演出、影視作品等。眾籌回報的多樣性能夠滿足各類投資者的不同需求。
3、小額投資
根據有關規定,眾籌融資要求投資者的財富和年收入達到一定金額,並具備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滿足了各個層次參與者的不同需求。
效率高、成本低是我們在做投資時最喜歡的一種特色,第二個回報多樣性滿足不同的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需求,在增強使用者粘度方面確實很不錯,最後一點是小額投資,這樣就減少了投資的門檻,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形成了一個大的投資環境。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捌』 什麼是股權融資,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同時使總股本增加的融資方式。
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1)實質性區別
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
兩者判斷實質的標准在於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准,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而股權融資是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因而從本質回報方式來看,兩者有非常大的差別。
(2)對金融秩序的影響不同
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而股權融資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並非擾亂。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放貸時),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而股權融資是投向一個實體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與非法集資有很大差別。
(3)非法集資與股權投資另外的重要差別是投資的風險控製程度不一樣。
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聚集大量錢財,投向幾個不為借款方所知的項目,並承諾收益。股權融資則不同。
(4)法律保護方面不同
最重要的一點股權融資最終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去投項目,受到法律保護。
股權融資是以「領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資項目,領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託盡職盡責調查的情況下,出具報告,對跟投人負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去投資項目。
信息了解透徹、風險各種承擔、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開、透明的行為,這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完全不同的。
(8)股權融資監管為什麼是小額投資擴展閱讀
股權融資特點:
1、長期性
股權融資籌措的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
2、不可逆性
企業採用股權融資勿須還本,投資人慾收回本金,需藉助於流通市場。
3、無負擔性
股權融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多少視公司的經營需要而定。
非法集資的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
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玖』 各國股權眾籌採取的監管模式有哪些
自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問世之後,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制度核心的證券法律規則的出現,使得證券發行不再是純粹私法意義上的自由交易,而把公法規則帶入了融資交易之中,也就是說為減少籌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不對稱信息,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活動必須履行向監管當局注冊並公開披露信息的義務。證券法規則在價值取向上必須權衡投資者保護和便利融資這兩大市場目標。傳統證券法通過在「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之間劃分界限,從而確定哪些融資活動要受到證券法的嚴格約束,即在價值目標上偏重於投資者保護;而哪些融資活動可以豁免證券法相應監管制度的適用,從而有利於融資交易的開展 。
從傳統上講,騰訊眾創空間劃分公募和私募即「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有幾個重要標准。一個標準是人數,例如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200人標准,又如美國規定的500人法則。還有一個標準是推廣和發行方式,例如我國《證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另外一種豁免監管的情形則是向那些可以自己保護自己,或者說具有較大投資損失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證券。一方面根據年收入和資產狀況等定義合格投資者,另一方面合格投資者參與私募融資的一個重要指標是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投資金額。例如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人」;美國證券市場法律制度則將大額投資者(購買或同意購買總額為15萬美元或以上證券的投資者)不計入發行對象的總數。
根據證監會國際組織(IOSCO)發布的報告《眾籌:一個快速發展的新興行業》中的定義,眾籌融資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從大量的個人或組織處獲得較少的資金來滿足項目、企業或個人資金需求的活動 。包括眾籌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的興起本質上源於技術的進步使得小額分散融資在實際操作層面及經濟上成為可能。眾籌等新的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作為挑戰「金融抑制」格局的市場自發力量,使企業融資的自由度得到了擴展;而眾籌平台事實上扮演了類似證券公司(承銷商、保薦人)的中介角色,通過「換媒」的方式淡化了嚴格管制條件下高度稀缺的券商牌照的價值。
目前,各國股權眾籌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採取了不同的監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