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怎麼解決
Ⅰ 代持股份怎麼簽才合法
法律分析:法律對企業股權代持問題並未做出較多規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如果股份代持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一般股份代持協議是合法的。合法的代持股協議應該具備的內容有:1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基本個人信息情況;2代持股權的情況,包括股權所佔比例、股權歸屬等;3本次代持股的協議;4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明確;5發生糾紛時的解救方法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最重要的是,該持股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也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Ⅱ 股權代持糾紛如何解決
如果是公司與別人的糾紛需要股東承擔責任,那名義上的持股人可能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代持股雙方之間的問題你們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你們之間的代持協議訴訟或者仲裁處理。
Ⅲ 股權代持協議書簡單版
實際出資人(股東): (以下稱甲方)
名義出資人(代持人): (以下稱乙方)
甲方擬與第三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預先核準的名稱,以下稱公司),甲方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也是公司的實際股東,享有作為公司股東的一切權利與義務;乙方是甲方在公司所持有股份的名義出資人,乙方僅是根據甲方的決定,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甲方行使甲方所有的出資人及股東的權利與義務,現就乙方代為履行出資人職責和代為持有甲方股份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公司的出資情況
甲方在公司出資的金額為: 元;
出資的方式為: ;
甲方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
二、乙方的基本情況
姓名: 年齡: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三、委託事項
與公司股東身份(公司設立前是出資人)有關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表股份作為出資設立公司、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四、委託事項的處理規則
1、所有涉及公司設立時,出資人的權利與義務,均由甲方做出決定,乙方根據甲方的決定,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公司設立時出資人全部的事宜;
2、所有涉及公司成立後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為的全過程中,股東應有的權利與義務,均由甲方作出決定,乙方根據甲方的決定,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全部相關事宜;
3、乙方行使的有關出資人或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必須以甲方根據本協議,另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為依據,但遇有緊急情況的除外;
4、如遇有緊急情況,乙方應本著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有利於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處理該項事務,但事後應及時向甲方告知,並補辦書面授權委託書;
5、緊急情況是指無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書面授權,且有關事務不立即處理將會給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失;
6、乙方完成委託事項,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親自進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委託任何第三人;
4、乙方根據授權委託書處理事務,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乙方如下行為如造成對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造成損失的,乙方負責全額、及時的賠償
(1)乙方在在沒有授權委託書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任何行為;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將甲方交辦的事務轉委託第三人;
(3)在執行事務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其中,乙方拒不執行甲方指示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改變甲方指示處理委託事項的,視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過失。
五、告知義務
1、甲方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通過乙方了解公司的一切情況,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對甲方希望了解的關於公司的事項,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展開盡職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告知甲方;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股東有權獲知的公司信息,乙方應及時主動地收集整理,並向甲方作出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的匯報;
3、乙方作為一名善良管理人,所應盡到的',對其它與甲方股份行使權利及公司運作有關的信息的及時告知義務。
六、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負擔
乙方處理甲方授權甲方處理的事務,所產生的一切稅費,由甲方負責。
七、風險承擔
由乙方根據本協議和甲方另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處理的有關公司及甲方股份的事務,所產生的一切投資風險均由甲方承擔。
八、投資收益
1、甲方對公司的投資收益全部歸屬於甲方所有,乙方不因從本協議中所獲得的名義股東身份,而享有這些投資收益;
2、甲方對公司所有的投資收益,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為領取;
3、乙方承諾將獲得的投資收益,於代領後三日內劃入甲方指定的帳戶,如果乙方不能按時劃轉的,應按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九、協助處分甲方股份的義務
在甲方擬將自己的股份及與該股份相關的一切權益進行法律上的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時,乙方均應根據甲方的書面授權,並以自己的名義,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應無條件接受和提供全面、及時的協助;
甲方對自己股份及其相關權益進行法律上(含事實上)的處分,包括但不限於:股份的轉讓、設定各類擔保措施、表決權、投資收益取得權、剩餘財產請求權、主張優先購賣權、知情權、監督檢查權、訴權等股東權和出資者權利。
十、行為限制
1、乙方根據甲方提名,並擔任公司董事,董事任期與代持股份期限相同,代持股份協議終止時,乙方應主動辭去董事職務;
2、在代持股份並擔任董事職務期間,應履行公司法對董事全部義務性要求;
3、作為公司董事應與公司訂立競業限制協議,並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相關義務;
4、乙方行使董事權利,也應參照本協議關於對代為行使股東權的全部規定進行;
5、乙方不得利用股東(名義)身份、董事身份,謀取個人利益和(或)損害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其它利益相關人的利益;
6、乙方任何未經甲方書面授權或所進行的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各項行為,如對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其他利益相關人所造成的損失的,乙方均應全面、及時地賠償。
十一、代持股份報酬
1、代持股份、擔任董事的報酬一並以董事報酬的形式加以支付,原則上,代持股份報酬已包含在內,不再單獨計算;
2、董事報酬以每月元計算,按公司工資制度發放,但乙方同意將每月工資的%作為忠實履行本協議的擔保;
3、乙方如果確有能力勝任公司董事一職,可以按如下標准和方式領取報酬和提供擔保:
4、除以上約定的報酬之外,乙方不得因代持甲方股份、代為辦理授權委託事項或擔任董事職務而要求任何其他的報酬;
5、乙方董事身份是依據代持股份的約定而產生的,故乙方的全部報酬由本協議專門約定,乙方不再依據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增加報酬的要求。
十二、代持股份協議的解除
1、本協議甲、乙雙方均可單方面解除,但解除合同不應造成相對人的損失,如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
2、甲方解除的程序:
(1)甲方需提前30日,向乙方送達解除合同的預通知;
(2)30日內,乙方應完成配合甲方做好所有法律文件的簽署工作,保證把所有本應屬於甲方名下的一切權利,全部歸還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員名下,同時完成乙方在其他一切法律法規、章程、協議和授權委託書中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3)30日期滿,甲方向乙方送達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解除合同的預通知和正式通知內容相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乙方應無條件接受甲方的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乙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准用甲方解除合同的程序進行。
十三、保密責任
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協議所涉及的事項向一切利害關系人明示;
2、乙方應對本協議及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到的或獲知的甲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負有保密義務;
3、本第十三條所涉及的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直至有關事項的公布不會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失、不具有保密價值時為止;
4、乙方違反本條保密義務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負有全面、及時的賠償責任。
十四、特別事項
在任何情況下,只要甲方認為需要,均可以自行向公司所有股東披露甲方的真實股東身份,並以股東身份直接參預公司管理,主張全部股東權利,乙方應無條件接受。
十五、爭議解決
因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同意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員會,依據杭州市仲裁委的現行規則進行裁判。
十六、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協議自設立公司的第一份法律文件正式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簽署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前,甲方可以根據需要決定變更、補充或終止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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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現實生活中,部分公司對認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由受託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股權等權利,委託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託人支付受託人一定的費用。這種協議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規定。這種協議受法律保護,因涉及較強的專業性,故建議當事人委託專業的律師代為起草,有效預防和控製法律風險。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協議書是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的契約性文書。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
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
1 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2 正文:條款內容
1協商目的
2 協商目的責任
3 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4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5 履行條款期限
6 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7 落款{簽署}
8 簽署日期
Ⅳ 股權代持協議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的注意事項為: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要依法訂立合同;2、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的,是有效的;3、股權代持協議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約定要明確、避免發生爭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Ⅳ 「股權代持」解決方式有哪些
「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樣,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代持問題。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如下總結。
一、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
關於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
(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
(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
(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
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權代持的條款,關於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准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繳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現象仍存在雙得征稅的風險。
(4)面臨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三、新三板對股權代持的態度
在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一直絕對的禁區。對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股市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萬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但並未否認股權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掛牌實質性障礙
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麼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板掛牌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次的資本市場,都應首先強調信息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信息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之後就不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
信息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④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
另需券商與律師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
總之,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股權代持問題就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企業充分披露了股權代持的相關情況並且願意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市場投資者等參與者能夠認知並判斷這種風險,那麼對於負責審批口徑的監管機構來說,就不會一刀切地禁止這樣的情形。當然,如果企業願意主動披露並接受監管的話,監管機構也應該適當放權給市場進行博弈和取捨,讓資本市場更加透明、開放。
Ⅵ 股權代持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怎麼簽訂股權代持協議
1、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無效的情形
(1)協議的合法性
目前,司法解釋認可了一般情況下代持協議的合法性,但是如果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協議仍將被視作無效。
(2)條款約定不明
目標公司的股權在未來存在多種變化的可能性,代持協議應當預見到這些可能發生的變化,並作出相應的約定。
(3)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
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實際出資人想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根據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4)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則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
(5)名義股東的風險
以上幾點,均反映了實際投資人的種種風險,以此看來,似乎名義股東在雙方的法律關系中占盡主動,高枕無憂——畢竟,股權在我手中我怕誰?
但是情況並非如此,名義股東的風險有時並不比實際出資人小。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在承諾的出資范圍內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而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6)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
當然,如果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各司其職良好合作,以上風險也許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協議還有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即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
當條件成熟、實際出資人准備解除代持協議時,稅務問題就隨之而來——從外觀上看,實際出資人是從名義股東那裡受讓了股權,當然需要繳稅!通常,稅務機關對於當事人辯稱因為股權代持關系,並未發生股權轉讓的說法並不認可,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稅。
3、怎麼簽訂股權代持協議?
代持股權協議書範本
委託人(甲方):受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
住址:住址:
鑒於公司設立和日後經營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委託人(甲方)將其實際出資公司的部分股權(以下稱為代持股權)交由受託方(乙方)代為持有。為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簽訂代持股權協議書如下:
一、代持股權的情況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標的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總股本%的股權,對應出資人民幣元(大寫:);
1.2乙方在此聲明並確認,代持股權全額由甲方出資認購,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義代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應為甲方;乙方系根據本協議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權;
1.3乙方在此進一步聲明並確認,由代持股權產生的或與代持股權有關之收益(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股等)、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新股認購權、送配股權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於將代持股權轉讓或出售後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權亦歸甲方所有,在乙方將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給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該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以甲方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的日期為准。本協議終止之後,乙方必須履行必要的程序使代持股權恢復至甲方名下。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擁有者,以代持股權為限,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擁有所有者權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權利,包括表決權、查賬權、知情權、參與權等章程和法律賦予的全部權利;
3.2在代持期間,獲得因代持股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分紅、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資比例享有;
3.3若甲方決定放棄送配股、增資等權利的,需在該等權利行使期限屆滿日前,以書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據該書面指示辦理相應的手續;
3.4如公司發生增資擴股之情形,甲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
3.5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擁有者,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履行受託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並要求乙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在代持期間,乙方作為代持股權形式上的擁有者,以乙方的名義在工商股東登記中具名登記;乙方行使甲方委託權利時應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4.2在代持期間,如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權產生的收益,應當在收到該等收益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轉交給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賬戶。若公司在此期間進行送配股、增資,且甲方未放棄該權利的,則送配、新增的股權權屬屬於甲方,若甲方無書面相反意思表示則仍登記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協議的約定代持;
4.3在代持期間,乙方應保證所代持股權權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處置代持股權,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放棄或在代持股權上設定質押等;
4.4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債務糾紛等,造成代持股權被查封的,則乙方應提供其他財產向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申請解封;
4.5乙方應當依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適當履行受託義務,並接受甲方的監督。
五、代持股權費用
5.1乙方為無償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費用;
5.2乙方代持股期間,因代持股權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於與代持股相關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將代持股權轉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甲方承擔。
六、代持股權的轉讓
6.1在代持期間,甲方可轉讓代持股權。甲方轉讓代持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通知中應寫明轉讓的時間、轉讓的價格、轉讓的股權數額。乙方在接到書面通知之後,應當依照通知的內容辦理相關手續;
6.2若乙方為甲方代收股權轉讓款的,乙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款轉交給甲方。但乙方不對受讓股東的履行能力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帶來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6.3因代持股權轉讓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保密
7.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協議雙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關本協議的任何內容。若因違反本條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一方應當對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八、違約責任
8.1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8.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或者解除本協議。
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9.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其它作為本協議附件或補充協議的相關法律文件,以該等法律文件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為准;
9.2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協議生效及份數
10.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後生效;
10.2本協議一式3份,簽署雙方各執1份,由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以附件或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約定,附件或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委託方(甲方):受託方(乙方):
簽署日期:年月日簽署日期:年月日
Ⅶ 股權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股權代持在很多公司經營的過程中較為常見,實際是投資者與他人達成協議,代表實際投資者處置股份或股份以履行其權利和義務的一種方式。代持股份的原因通常有:公司股東人數。為避免在經營中發生關聯交易,避免根據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的股權上限進行限制,避免公司對股東身份提出特殊要求。
在簽訂持股合同時,會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對違約的高額責任進行約定和協議。針對上述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在持股協議中明確雙方的非法權利、義務和責任,防範上述風險。此外,對違約的高責任進行了約定和協議化。約定嚴格違約責任,增加違約成本,導致違約方得不償失,有利於震懾有意違約的雙方。
若持有人處分未經許可的股份,則該股份處分的效力遵循善意第三人制度,真正的投資者只能向他們的代理人索賠。如果控股公司資不抵債,真正的投資者可能會面臨金錢損失和權力喪失的風險。
持有人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收益上轉讓、處分或對其權益和持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如持股協議所述。真實投資者的利益和收益因代理人而受到影響和損失的,代理人持有人應全額賠償真實投資者的一切相關損失。
Ⅷ 代持股份如何簽才合法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代持協議一般都是有效的。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並且符合以下的條件,股權代持協議就是合法有效: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雙方都是適格的合同法主體,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並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公序良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Ⅸ 獨資企業隱名代持協議怎麼取消
您好,獨資企業隱名代持協議可以通過解除協議的方式進行取消。通過書面通知給顯名股東,雙方簽訂股份代持協議,是一種委託關系,作為隱名股東隨時可以解除。如果代持協議已經履行,隱名股東可以要求顯名股東返還股權,隱名股東變為顯名股東,應當去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股權代持協議是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簽訂的,約定隱名股東委託顯名股東代為持有股權事宜的協議。因此,股權代持協議本質上屬於委託合同,股權代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也即顯名股東或隱名股東也享有任意解除權。在代持協議履行過程中,顯名股東或隱名股東均可以通過發送通知的方式解除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