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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出資的企業股權如何轉讓

發布時間: 2022-05-24 00:12:50

Ⅰ 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問題

1、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的合法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入股後,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由村裡所有變為國有控股公司所有?
這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所有權肯定變成公司所有,入股後即成為公司資產的一部分——只是這一部分股權不得轉讓。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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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刪除了原《公司法》第四條第三款中「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規定。在公司法理上,國有資產與其他股東投入公司的資產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國家以國有資產出資為對價取得股權,與其他股東一樣,其出資的國有資產當然要歸屬於公司。——所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後也一樣,性質上都是公司股份,也屬於公司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61號)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等四部門《關於郊區土地開發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京政農〔1993〕83號)的有關規定:「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
以集體所有的土地資產作價入股,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但集體土地股份不得轉讓,並按國家有關政策交納土地使用費(稅)。」

3、土地性質是否變化。
這個肯定不會變化。因為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必須經過徵收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Ⅱ 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

一、公司受讓股權召開公司股東會,研究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五、股權轉讓的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免去轉讓方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六、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股東對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七、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

八、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九、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十、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2)集體土地出資的企業股權如何轉讓擴展閱讀:

公司股權轉讓准備材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5、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

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等資料。

Ⅲ 投資企業國有股權如何辦理轉讓

申請轉讓投資企業國有股權需報送如下材料:
1、轉讓申請書,以及有關決議文件;
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3、營業執照;
4、股權登記證明;
5、轉讓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材料;
6、批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Ⅳ 村集體土地入股如何計算股份

摘要 公司法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之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作出限制,考慮的主要因素是: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成的,股東人數不應少於二人;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聯合的因素,同時還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礎上人與人之間結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人合因素,這就要求股東人數不宜過多;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較為封閉的,在股東人數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規模不大,有股東人數限制,適宜於公司決策和經營。

Ⅳ 有土地的股權轉讓涉及什麼稅

有土地的股權即以土地出資的: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所得稅。股權轉讓: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所得稅:需繳納所得稅、印花稅。涉及到的稅有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如股權轉讓方是個人,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交納標准:按照轉讓成交價減去當初出資價和費用,按照此差額的20%交納個人所得稅;印花稅適用稅率為書據所載金額5%。企業股權轉讓涉及到的稅有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雙方按照產權轉移就股權轉讓書據計貼印花稅,適用稅率為書據所載金額5%。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Ⅵ 股權轉讓怎麼做需要哪些資料

股權轉讓申報以下資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3、股東會決議。4、股權轉讓協議書。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以及其他股東即可。

Ⅶ 集體企業能進行股權轉讓嗎

集體企業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可以轉讓,如果是集體企業自身轉讓,須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整體轉讓後,企業改制為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Ⅷ 集體所有制企業所持股權對外轉讓,需要履行什麼手續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法》。基本步驟:一、取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依據是《條例》第十四條。二、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依據《條例》第十五條。三、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依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八條。四、貨幣收購,劃賬驗資;非貨幣收購,則需要評估,再驗資;五、工商變更登記,依據《條例》第十五條。其中《條例》第十四條「設立集體企業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得開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五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變更登記。」

Ⅸ 有土地可以轉讓股權嗎

有土地的公司可以轉讓股權。轉讓股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以依法轉讓股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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