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證公司股權不被別人侵佔
1. 股份被侵佔,怎麼辦
1、工商局注冊登記表中有投資各方名稱及股份。
2、如果投資人太多,集中掛XXX等的,由公司開具所持股份證明。
3、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要求公司到託管機構辦理託管手續,託管公司會出具持股證明。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沒有經過驗資.現在被人侵佔股權該怎麼辦啊。
不需要驗資證明
轉讓公司的時候有股份轉讓協議 全體股東簽字的
還有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簽字的 那個是最好的證明
到工商局調檔就可以查看
現在可以申請司法鑒定 鑒定下後占你們公司的那個簽字 和你們收購那個公司時候的簽字是不是一樣 如果不一樣 那麼證明侵佔你們股份的是偽造簽字 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你們這個最好報案
3. 我是一公司股東,佔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公司掙了不少錢,我什麼也沒分到,請問我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充分行使股東權利。
一、以股東身份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及贏利情況。
二、在股東會上提議分紅(百分之五十的股權已經有很充分的發方權了,可以說在相當程度上對公司的影響已經非常大了。)
說明一點,如果在第一步驟時發現公司雖贏利但是有支出異常時,可以考慮適當採取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
針對補充:這個只能有針對性的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要分析為什麼沒有分配的原因,可能在哪些方面存在問題,主張何種權利和方式,不能一概而論。
4. 創始人拿不到67%的股份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創始人保證其對公司的控股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時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公司創始人的股權比例未達到67%,那麼對於公司法規定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事項,將喪失控制權。但創始人可以在成立公司時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股東會會議不按出資比例進行表決,將創始人的表決權超過67%。而且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新增資本時,創始人優先認購出資,而不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從而確保創始人的股權比例和表決權不被稀釋。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5. 我想問下一個公司,我佔70%的股份,另外一個人佔30%,有什麼辦法可以不先經過他同意可以把他的份額減少。
不可以
剛剛創業的公司,股權的分配多數是採用三種分法:
一、平均分配
好處就是有福大家一起享,有問題大家一起解決,但是這樣的做法,在現實生活是很難生存下來的,有的時候,大家的意見並不是統一一致的,那這樣會降低效率。
二、個人說了算
老大占股80%-90%,擁有絕對的話語權,這樣做雖然一個創業的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掌握話語權,往往容易剛愎自用。
三、差異化分配股權
創業老大也就是核心人物佔大股份,但是老大也需要做事情,比如說,創業人數是在5個人以下的,那老大要佔股51%以上,如果創業合夥人數在5人以上的,那老大可以占股不超過51%。
股票分配注意事項
1、在開始創業的時候,股權分配並沒有一個絕對的分配方式,股權平分也不是絕對的錯誤,但是盡量要避免股權平分的事情,可能聽到國外某大型企業的股權結構就是5:5或者3:3:3平均分配的創業也很成功;
但是國外的文化與中國的文化具有巨大的差異,如果剛開始平均分配以後有重新分配的能力也不是絕對的錯誤,但是盡量不要平均分配;
2、在創業初期需要一個力排眾議的老大,因為初創公司在沒有很多資金的情況下,市場反應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內部最好防止內耗的產生,因為這不利於初創公司的成長與發展;
3、分紅機制,要寫好,因為人性是趨利的股權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地位及利益的分配,最少也代表將來的利益及權利的分配,所以分紅比例、分紅方式、分紅時間要寫清楚;
4、退出機制,有些公司案例退出的時候沒有寫清楚退出機制,導致自己的投資款項不知是否能否退回,或者其他權屬不明朗,導致哥們變成仇人的例子很多,不管是親戚、朋友乃至親兄弟最好將利益方面說清楚。
很多年輕的朋友想創業、想快速賺錢、想賺大錢,但是卻很茫然,很無助,不知所措。在這里我要給他們提點建議。 要快速賺錢、賺大錢那就只有自主創業、經商。然而創業、經商是一門很深的學問,這也是很多人想創業、經商卻茫然無措的根本原因。它涉及到一個人的求知能力、認知能力、判斷能力、社交能力、管理能力、應變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其實這幾種能力是一種層遞關系,你只有把前面的能力練到家了,後面的能力才能快速提高。下面就具體的談談創業、經商、快速賺錢、賺大錢應該注意的幾點: 1.堅持不懈的加強學習,不一定非要學商業專業、營銷專業,平時多看商業方面、管理方面、投資方面、社交方面的書籍雜志,比如說《商界》、《現代營銷》、《創業指南》、《大眾投資指南》、《演講與口才》等;還可以在電視上多看財經新聞、營銷辯論、經濟管理講座等;還可以在互聯網上多看財經類博客,比如說阿里爸爸、網路、騰訊博客里都有,包括投資理財的、經濟管理的等;要知道水滴石穿,冰凍三日,決非一蹴而就,要堅持不懈,日積月累。 2.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口才。有句俗話說的好,茶壺里煮餃子,肚裡有貨倒不出。創業、經商賣得就是產品或服務,如果口才不好,產品再好,別人也難以了解和接受,所以說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口才和語言表達能力。另外還應該練會流利的普通話。 3.想要創業、經商、賺大錢,必須要學會做人。自己要嚴格要求自己做一個正直的人、道德的人、誠信的人、謙和的人、內涵的人、尊嚴的人。要想成就一番事業,自己本身的素質是客戶考核你的一大要素。比如說本人采購時就很不跟河南人打交道,因為他們絕大多數在中國的商圈中的誠信口碑太爛了。 4.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很多商人都會忽略的,那就是要學會充分地尊重自己的競爭對手。只有在有競爭對手的圈子裡你才能不斷做大做強,如果一個行業圈裡只有你一個人,你不是能獨食而肥,而是會止步不前,這就是生存威脅的道理。一個企業發展壯大,是在不斷提高自己,摔掉競爭對手從而晉及到前列甚至龍頭老大的位置。 5.還一點就是要學會抉擇。俗話說得好:女怕嫁錯郎,男怕入錯行。其實不管男女,只要自主創業、經商,都怕入錯行。你看那街上經常有店開張、經常有人關張,其實店面、工廠轉讓95%是因為入錯了行,抉擇時因為認知高度不對、分析不透徹而失策。如果你確實不會抉擇本人可以免費幫你參考。關於創業、經商抉擇應該從多方面考慮: (1)應當選時下比較熱門的行業; (2)應當選適合當地習俗,迎合當地消費者需要的行業;符合當地經濟發展需要的行業;這就必須在進入某行業以前進行大量的市場調查,賠點腿力和時間算得了什麽,沒有調查貿然入行導致最後賠進去大量的積蓄那才是最痛苦的。比如說,征對兩廣人的廣味食品在很多地方就很難得打開市場;征對貴州人的烤火、做飯兩用的鐵煤爐再其他地區推廣的開嗎?現在在全國很多地方強制性推廣的保溫砂漿,在雲南昆明推廣的開嗎? (3)應當選國家政策鼓勵的行業,因為國家政策鼓勵的行業在稅收、用地、資金等各方面都有優惠;而且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恰恰說明該行業具有良好的市場空間。比如說,養豬,近年國家大力鼓勵,養母豬還有補貼,而現在養豬行業確實很樂觀。 (4)應當選投資規模比較小的行業,情願等到資本積累到一定的程度再考慮擴大經營。想做那一行,再怎麽看好也不能把所有的積蓄一下子完全投入進去,這就是風險防犯意識的一點。因為一個項目再好,你來做賺不賺錢,還要由很多個人因素和外力因素決定,比如說你的為人、經營能力、社交能力、管理能力、親和力、市場變化、政策變化都直接決定著你來做這個項目賺不賺錢。日本的無線電之父松下辛之助的流動資金永遠都有40%在睡大覺,正是因為這一招讓他經歷了許多大風大浪,終成一代無線電之父。再比如說,有個四川人舉債三百多萬到昆明的阿拉鄉公家村建廠房出租,後來由於公家村規劃為城中村,劃入經濟開發區管轄,因此地皮從緊,建築管理從嚴。剛好這家的土地許可證還沒辦下來,結果被政府的綜合執法辦推成平地。前車之鑒,希望廣大創業者牢記。 (5)應當選資金回報率比較高的行業。資金回報率是任何一個創業者、經商者都不能忽視的一點,因為資本進入市場追逐的就是利潤,追求的就是回報。這一點,廣大的創業這必須謹慎,深入嚴格的分析,因為很多的項目方為了一己私利,他們絕大多數人都會把資金回報率很低的項目理想化甚至浮誇幾十倍幾百倍。比如說網上有很多人吹噓投資幾萬元,能做幾十個億的市場,一年能賺幾個億,可能嗎?倘真如此,他不會自己做,他不會自己擴大規模做,他自己的行為就向你證明了項目的不可行性;倘真如此,早就有大量的風險投資公司介入,還輪得到你嗎?倘真如此,中國一年得冒出多少家世界五百強企業來呀?把你的口袋捂緊點,找個有譜氣點的吧。 (6)應當選成長性比較好的項目。通俗地說就是比較有遠景,很長時間內產品不會被消費者拋棄、市場不會飽和、國家政策不會變動、具有良好的做大做強的後續發展性的項目。舉個比較小的例子,昆明市昆船菜市場,先後開了好多家叫化雞、荷葉雞、符離集燒雞、重慶燒雞公、道口燒雞等熟食店,剛開始都很紅火,可是好景不長,基本上是不到一年就關張,長一點的也就是兩年。 (7)應當選技術門檻比較高的行業。技術門檻太低的行業就是很容易被跟風,甚至你當地本來沒這個行業,因為你做得很火,而又沒有技術門檻,結果很快就會冒出很多家來。到頭來先做者倒成了拋磚引玉的引路人,人情都沒有呢。如果是技術門檻相對較高的行業,情況就完全不一樣。 (8)應當選項目方有區域保護的行業,一般有區域保護的行業,當你做得很火暴時,即使別人想要介入,也沒有名額。這是一個創業者最起碼的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馬虎大意喲。 6.當你通過市場調查和冷靜分析後,確實看好某個項目時,一定要努力爭取親戚朋友的鼎立支持,否則一意孤行的孤軍作戰一般是很危險的。甚至,很有可能會弄得眾叛親離。 7.在入行以前,一定要做好風險預估,並想好、作好多種應對策略和方案,這就叫做風險預警機制。並且要做好失敗的心理准備,有很多人僅僅一次失敗就一蹶不振。 8.選擇項目一定要根據自己的資金實力來決定,有多大腳就穿多大鞋,千萬不要好高騖遠,不切實際。經過周密調查和深思熟慮確實看好自己資金勢力不夠的項目,可以藉助其他忙人的閑散資金入股。拉別人的資金入股,可千萬別小氣,一定要多給別人股份,最好能承諾萬一虧本只虧你自己不虧別人,也就是說萬一失敗,別人投入的錢你要當債務來償還他。要知道如果不是因為你別人是不用承擔這種風險的,別人把錢投到你這里來就是為了在無風險的情況下盡量的下蛋。如果你能做到這兩點,別人也很樂意把資金投到你這里,但是你最好給別人一個書面保證。 9.當你自己的資金或精力不夠確實需要他人合夥經營時,選擇合夥人一定要慎重。要選那種有魄力、有度量、有能力、有誠信、有上進心的人;一旦選種人選在經營過程中要做到民主、透明、同心,千萬不能有私心,合夥經營只有推心置腹才能打造輝煌的事業,否則只會是分道揚鑣或者陷入無休無止的糾紛。廣東的顧地塑膠就是這樣分家的典範。 10.當你在有所收獲想擴大經營時,一定要腳踏實地,量力而行,千萬不可急功冒進。當年紅紅火火的沙市日化(就是活力28)就是急功冒進導致一夜間倒閉的。 以上是本人創業經商的一些心得體會。希望能幫助廣大創業經商或即將創業經商的朋友。
6. 股東不擔任法人而法人沒有股份,股東為了公司將來不被法人占為己有,和法人私下應簽訂什麼樣的協議,內容
不需要簽協議,公司的資產完全按照股份確定。
7. 如何保護股權不被稀釋
你的問題實際上是如何保證乙方的絕對控股,這要是一個反收購的問題
反收購策略有多種,企業應在有關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在促進企業長遠發展及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根據並購雙方的力量對比和並購意向選用一種策略或幾種策略的組合。具體的策略有:
預防性策略。要想從根本上預防敵意收購,上市公司必須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通過增持股份、增加持股比例以防止收購。控股超過50%則肯定不會出現惡意收購,但低於50%就可能發生惡意收購。當然,在股權分散的情況下,一般持有25%的股權就可以控制公司,上市公司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控股程度,防止控股比例過低,無法起到反收購的效果或控股比例過高而影響資金流動的問題。
相互持股策略。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與有關公司達成協議,相互持有對方股份,並確保在出現敵意收購時,不將手中的股權轉讓,以達到防禦敵意收購的目的。此策略實質上是相互出資,缺點是需要佔用雙方公司大量資金,對資金緊張的公司會造成困難。
「白衣騎士」策略。白衣騎士(White Knight)策略是指在惡意並購發生時上市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為第三方出面解救上市公司,驅逐惡意收購者,造成第三方與惡意收購者共同爭購上市公司股權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收購者要麼提高收購價格要麼放棄收購,還往往會出現白衣騎士與收購者輪番競價的情況造成收購價格的上漲。直至逼迫收購者放棄收購。這種反收購策略將帶來收購競爭,有利於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中訂立反收購條款。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的更換每年只能改選1/4或1/3等。該規定會導致收購者即使收購到一定的股權,也無法對董事會做出實質性改組,即無法很快入主董事會控制公司。因為董事會的大部分董事還是原來的董事,他們仍掌握著多數表決權,仍然控制著公司,他們可以採取各種合法的方式稀釋收購者的股份,也可以決定採取其他辦法來達到反收購的目的。這是降低收購方收購動力的一個有效方式。
帕克曼策略。又稱「小精靈防禦術」是指當敵意收購者提出收購時,針鋒相對地對收購者發動進攻,也向收購公司提出收購。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策略,其遵循的是「有效的進攻是最好的防禦」這一理念。這種策略對公司財務狀況影響很大,公司只有在具備強大的資金實力和便捷的融資渠道的情況下,才能採取這一策略。因此,採用該策略時,上市公司應注意其在經濟上的可行性:一是必須考慮其發出的抵禦性收購要約能否在敵意收購者奪取上市公司控制權之前獲得成功;二是必須考慮其能否首先選出自己的代表進入敵意收購公司的董事會;三是必須考慮是否有充足的財力;四是必須考慮帕克曼策略可能造成的嚴重不利後果就是上市公司在運用該策略時,如果雙方實力相當,帕克曼策略的結果很可能是兩敗俱傷,甚至造成雙方都被第三者兼並。
8. 公司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大股東侵害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9. 公司股份問題
標題:股份轉讓或退出案例分析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你和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該協議真實有效,依法應得到維護。另外,《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在原股東將股權依法轉讓給新股東後,公司應履行如下法定義務:1.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2.修改公司章程;3.變更股東名冊;4.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公司申請股權變更登記需要原股東的協助與配合。協助公司變更股權登記是原股東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附隨義務。因此,你可以公司為被告,轉讓方為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股權依法轉讓後,轉讓人並不當然喪失股東資格,受讓人也不當然獲得股東資格。股東名冊變更與股權變更登記在股權轉讓中起著重要作用。股東名冊是主張股東權利的依據,新股東如未被記載於股東名冊,則不利於主張股東權利。股權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公示公信力,為避免因股權轉讓可能帶來的經營秩序的不穩定,公司應該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B.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http://ke.so.com/doc/5411088.html概述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儀式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請參閱以下內容C.《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制度》按傳統公司法要義: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閉合性的公司,資合性與人合性合一是其鮮明的兩大特性。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出現重大分歧、公司人格逐步遭受破壞,股東利益和矛盾無法調和之時人合基礎將喪失殆盡,導致出現公司僵局,乃至解散的後果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出現退出的實際需要。除此之外,股東要求退出的原因還有可能是以下情形:公司出現生存危機或盈利無望但又尚未達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公司解散程度,股東感到繼續留在公司違背投資初衷;股權繼承;財產分割;其他原因,諸如個人清償重大債務需要等。因此,在上述特定條件之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然會產生撤出投資的要求,以實現個人自主投資的權利。一、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的態度及退出渠道(一)法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的態度美國對市場的管理主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治來進行,只要股東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法律就不強行干預公司和股東的自主行為。而英國公司法最初則是對股東退股作出的是禁止性規定,但後來根據公司良性發展的實際需要,也逐步放鬆了對經濟活動的管制,立法修正了股東退股權的傳統規定。我國傳統公司法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原始出資人一經出資,記名為公司股東,除非通過股權(本文共計2頁)......[繼續閱讀本文]http://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XDQY201012013.htm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股東組成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必須具備法定人數、發起人、資本、章程等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董事會是公司業務執行機構、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聘任經理,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 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另外還有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 一、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含義:所謂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在英美稱為封閉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經營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在英美稱為公開公司或公眾公司,是指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者之間的異同 (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於它們都是以許多股東共同投資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為基本特徵的。由於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重在資本的穩定,以維持對外信用,實現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表現在: 1.實行了資本三原則。一是「資本確定原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公司固定的資本總額,並全部認足,即使增加資本額,也必須全部加以認購。二是「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其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使公司確保正常的業務運行。三是「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一經確定,非按嚴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就會使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作為股東擁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實行增資或減資,必須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2.實行了「兩個所有權分離」原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投資的財產權的分離,第一,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登記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第二,「兩權分離」不是兩者的互相否定。因為股東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即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並且股東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成為公司中的股權。但是,股東不會因此喪失自己投資的財產權,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收益權、分權和重大事項決策表決權以及管理者的選擇權,同時可以依法自由轉讓股權,在公司終止時,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餘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3.實行了「有限責任」原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業章程的規定,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稱之為法定代表。企業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和主體的社會組織。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和市場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了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公司盈虧自負的經營機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其主要差異是: 1.股東的數量不同。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定3O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D.合夥企業的解散 合夥企業的解散是指合夥企業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歸於消滅的行為。根據《合同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1 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的。 2 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 伙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它原因。合夥企業的清算 所謂清算,指依法對宣布解散的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收回債權,清償債務,並最後分配所剩財產和分擔債務的行為。合夥企業從宣布解散到最終消滅,都需要一個清算的過程。《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企業的清算內容。 清算人的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不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職責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①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③繳清合夥企業所欠稅款;④清理債權、債務;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⑥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清算人在清算中具有法律禁止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法律制裁。 財產分配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分配:①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合夥企業所欠稅款;③合夥企業的債務;④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比例分配;合夥協議未規定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 合夥債務的負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協議未約定的,由各合夥人用其在合夥企業以外的財產平均分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合夥企業的注銷登記,是合夥企業消滅其主體資格的法定程序。合夥企業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在15日內報送給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合夥企業的注銷登記。 違反合夥企業法的法律責 1 違反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 2 違反規定,在合夥企業名稱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3 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合夥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 合夥人違反規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 伙企業招用的職工利用職務便利,將合夥企業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或者挪用合夥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E.參考資料: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http://www.neeq.com.cn/(以上內容轉載自網路僅供參考,具體相關事宜可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或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