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理股權質押
1. 質押股權怎麼辦理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權。依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權。
一、股權出質流程包括:
1、 可以申請股權出質的企業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寫表格等材料:填寫《股權出質設立申請表》等表格: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質權合同,質權人、出質人身份證明等文件、證件。
3、 現場材料提交,攜帶齊所有提交的材料,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 如何進行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辦理的方式:首先,當事人就該股權質押達成協商,若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然後,向當地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材料,申請登記。符合相關條件的,核准登記。質權自當事人交付質物時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 股權質押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貸款的流程為:(一)准備好相關的材料;(二)簽訂貸款合同;(三)辦理出質登記。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股權質押貸款當事人須憑股權質押合同到股權出質登記機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四)辦理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4. 股權質押手續怎樣辦理
法律分析:1、股權出質的企業召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並作出股權質押決議;
2、股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質押貸款需提供下列資料:
(1)股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2)(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3)股權出質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評估報告。
(4)股權出質公司同意質押貸款證明。
(5)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訂貸款合同;
4、出質人和貸款人雙方應以書面形式訂立股權質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可以單獨訂立,也可以是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5、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股權質押貸款當事人須憑股權質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機關登記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股權交由工商管理機關登記保管;
6、企業應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
7、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和《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辦理貸款;
8、股權質押貸款的利率、期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