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計算股權轉讓所得
1.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算
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法律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2. 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 股權轉讓收入怎麼計算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為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股權轉讓所得所計算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 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 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5. 企業所得稅的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確認和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三、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6.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個人所得稅》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是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納稅;
第十九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財產原值,對於有價證券,是指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什麼是合理費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為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作出的必要開支。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費用)Х20%
7. 股權轉讓的企業所得稅到底是怎麼算的呢
法人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
股權轉讓的過程中企業所得稅處理如下: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需要分享被投資方所累計的還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的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在對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進行清算或者轉讓時,依照相關的規定執行。投資方需要分享被投資方累計的還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的盈餘公積所需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相關的規定,企業已對減值和跌價或者壞帳准備的資產進行提取,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所處置的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當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8. 股權轉讓如何計算所得
法律分析: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需要分享被投資方所累計的還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的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