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割財產一方的股權如何分割
1. 夫妻離婚股權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公司分割股權方法: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一方不願意持股,將股權作價補償給不願持股方;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或者作價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 夫妻離婚如何分割股權,離婚時怎樣分割公司股權
法律分析:1、股權屬於個人財產時,離婚股權分割方式如下: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股權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夫妻有限責任公司,離婚股權的分配方法如下:此種情況下,離婚股權如何分割比較簡單。因為是夫妻公司,不涉及到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對此類股權分割按照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不管先前出資誰多誰少,都可以得到公司50﹪的股權。對於產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3、以夫或妻一方的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夫妻離婚股權分割方式如下:這種形式的有限公司,由於涉及第三人,關系較為復雜。我國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股權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夫妻雙方就股權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股權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4、夫妻雙方共同與他人投資形成的有限公司,離婚時股權分隔方式如下:此種情況就相對簡單一些,夫妻本來都是股東,不存在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問題,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變更公司問題,分割時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有股權在二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願意繼續經營主張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東均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或妻一方名義取得的股權,如夫妻間無特殊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希望通過分割股權成為股東,而夫妻中股東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權,又不同意對訴爭股權進行審計、評估並以市場價格向對方支付一定補償,但公司的其他股東表示同意非股東一方進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法律規定、訴爭股權的性質及案件實情,認定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分割股東一方一半的股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 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持有股份的類型不同,在離婚時能否將所有股份歸一方所有,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第一種情況,夫妻雙方分割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如果雙方協議將全部股份給其中一方是允許的。
第二種情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三種情況,夫妻雙方就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以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會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四種情況,如果夫妻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的股份,雙方協議將全部股份給其中一方是允許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 夫妻離婚怎麼分割股權離婚時怎樣分割公司股權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6.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權分割問題
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因為只有能清晰的證明出資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才有可能處理公司的股份。如果無法證明,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想繼續爭取的,只能通過離婚後的確權之訴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
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7. 離婚時怎樣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權,夫妻公司怎麼分
法律分析:1、對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共同經營的,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根據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直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一定份額的股權,共同經營,按比例分配盈餘。
2、對夫妻公司中一方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後無法共同經營,可將公司股權絕大部分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掛5%以下股權,分得絕大部分股權的一方可給對方適當補償(可按其應分得的股權份額)。如補償數額較大,為保護企業正常運轉,應採取較長時間的分期支付方式。
3、對公司賬目齊全,公司、企業經營狀況不好,雙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後分配公司剩餘財產。採取這種方式應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須是雙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不宜採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8. 離婚時夫妻一方在企業中的股份應當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根據企業性質的不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三、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