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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股權有什麼意義

發布時間: 2022-06-02 04:09:19

⑴ 股權分置改革的內容、方式、意義、影響分別是什麼

你好,股權分置改革是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制度改革。
所謂股權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東所持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稱為流通股,而公開發行前股份暫不上市交易,稱為非流通股。這種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權分置狀況,為中國內地證券市場所獨有。
非流通股與流通股這二類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異和流通權不同之外,賦於每份股份其它的權利均相同。由於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異,造成了二類股東之間的嚴重不公。
這種制度安排不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東不關心股價的漲跌,不利於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越來越影響到上市公司通過股權交易進行兼並達到資產市場化配置的目的,妨礙了中國經濟改革的深化。
股權分置改革
股權分置改革就是政府將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國有股(還包括其他各種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場上流通,以前不叫股權分置改革,以前叫國有股減持,現在重新包裝了一下,再次推出。內地滬深兩個交易所2.45萬億元市值中,現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億元,國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達1.62萬億元。如果國有股等獲得了流通權,滬深兩個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兩倍,市場只可能向一個方向前進,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慮到國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獲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幾倍、十幾倍的溢價購得,那流通股股東在國有股減持中所蒙受的損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
最開始提的是國有股減持,後來提全流通,現在又提出解決股權分置,其實三者的含義是完全不同的。國有股減持包含的是通過證券市場變現和國有資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變現概念;而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一個改革的概念,其本質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變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實現同股同權,這是資本市場基本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而且,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後,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實際進入流通,它與市場擴容沒有必然聯系。明確了這一點,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並在保持市場穩定的前提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判斷股權分置改革成敗的標准只有一項,就是: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權分置改革的作用
股權分置改革首先是為了貫徹落實股權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適應資本市場發展新形勢;其次,為有效利用資本市場工具促進公司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從公司自身角度來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有利於引進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約束機制和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對流通股股東來說,通過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得到了保護;消除了股權分置這一股票市場最大的不確定因素,有利於股票市場的長遠發展。
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
股權分置 資本市場改革的里程碑
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中國證券市場自成立以來影響最為深遠的改革舉措,其意義甚至不亞於創立中國證券市場。隨著試點公司的試點方案陸續推出,隨著市場的逐漸認可和接受,表明目前改革的原則、措施和程序是比較穩妥的,改革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
有著名的業內人士把股權分置問題形容成懸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只有落下來才能化劍為犁,現在這把「鋒利之劍」已開始熔化。
方案有望實現雙贏
三一重工、清華同方和紫江企業三家試點方案,雖然在具體設計上各有不同,但毫無例外地採用了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的方式。
三一重工非流通股東將向流通股股東支付1800萬股公司股票和4800萬元現金,如果股票部分按照每股16.95元的市價計算,則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流通權對價總價達到了35310萬元。按照非流通股東送股之後剩餘的16200萬股計算,非流通股為獲得流通權,每股支付了約2.18元的對價。
紫江企業非流通股東將向流通股股東支付17899萬股公司股票,相當於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送3股,以市價每股2.78元計,流通權對價價值約為49759萬元,按照非流通股股東送股後剩餘的66112.02萬股計算,相當於非流通股每股支付了0.75元的對價。
清華同方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轉增10股,非流通股東以放棄本次轉增權利為對價換取流通權。雖然非流通股東表面上沒有付出股票或現金,但由於其在公司佔有股權比例的下降,以股權稀釋的角度考慮,非流通股股東實際支付了價值5.04億元凈資產的股權給流通股東。
按照改革方案,三家公司流通股對應的股東權益均有所增厚。不過,其來源卻各有不同:三一重工和紫江企業的流通權對價來源於非流通股股東,而清華同方的流通權對價來源於公積金。
另外,三家公司在方案設計中,還各自採用了一些不同的特色安排,成為方案中的亮點所在。三一重工宣布,公司將在本次股權改革方案通過並實施後,再實行200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由於其2004年度還有10轉增5派1的優厚分配預案,因此持股比例大幅上升的流通股股東因此也就享有更多的利潤分配權。
紫江企業的亮點是:非流通股東除了送股外,還作出了兩項額外承諾:對紫江企業擁有實際控制權的紫江集團承諾,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後的12個月期滿後的36個月內,通過上證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數量將不超過紫江企業股份總額的10%,這較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時間有所延長;在非流通股的出售價格方面,紫江集團承諾,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後的12個月禁售期滿後,在12個月內,通過上證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的價格將不低於2005年4月29日前30個交易日收盤價平均價格的110%,即3.08元。無疑,這些個性化條款是保薦機構和非流通股股東共同協商的結果,對出售股份股價下限的限制和非流通股分步上市期限的延長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這部分股份流通給市場帶來的壓力,也反映出大股東對公司長期發展的信心。
有專家認為,總體說來,試點方案尊重了流通股股東的含權預期,可行性強,照這條路走下去,有望實現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的雙贏局面。
揭開中國證券市場新篇章
隨著試點方案的陸續發布,試點工作正有序進行。股權分置問題是中國證券市場最基礎、最關鍵的問題,也是中國證券市場的老大難問題,牽一發而動全身,其改革的復雜性和難度有目共睹。面對困難管理層敢於碰硬,知難而上,表現出非凡的勇氣和智慧。可以預見,解決股權分置---這一具有里程碑式的改革將重寫中國的證券市場歷史。
股權分置試點方案是我國證券市場制度的一大創舉,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首先,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將促進證券市場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有助於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其次,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可實現證券市場真實的供求關系和定價機制,有利於改善投資環境,促使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利在長遠;第三,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使得改革試點的成功成為可能,這將提高投資者信心,使我國證券市場擺脫目前困境,避免被邊緣化,其意義重大。有業內專家表示,「流通股含權」預期的兌現,顯而易見地可以大幅降低國內市場估值水平與國際接軌壓力的效果。因此,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不是加劇市場結構分化的過程,而是減輕了市場結構調整的壓力。
另據一些權威機構測算,目前國內A-H股的估值差大約在30%左右,如果全流通方案平均達到按10:3送股的除權效果,A-H股的實際價差水平可能不再顯著。隨著中國股票市場走出制度性障礙的陰影,流通股含權預期的實現和實際估值水平的系統性下移,將為市場長期走牛奠定基礎。
毋庸諱言,在股權分置的試點過程中無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會有各種不同的意見和觀點。市場參與各方要把思想統一到齊心協力促使改革成功這一共同目標上來,為股權分置問題解決創造有利的環境氛圍。市場參與各方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以大局為重,改革才能成功。
股權分置問題的妥善解決,將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目前試點方案開始為市場所認可,改革開始進入關鍵階段。盡管其攻堅戰的艱巨性和復雜性可以類比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歐洲戰場的「斯大林格勒戰役」和太平洋戰場的「中途島大海戰」,盡管距離最後的勝利還有大量的戰斗,但是曙光已經初現,轉折正在到來。只要參與各方同心協力,堅持不懈,就一定能迎來最後的勝利。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

⑵ 證券公司股權變更指的是什麼

證券公司股權變更的規定: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應當事先向住所地證監局報備。證券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比例不到5%,但存在股權變更導致境外投資者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控制證券公司股權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法律依據】
《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第三點
證券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一)股權變更導致股權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
(二)股權變更導致他人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
(三)股權變更導致境外投資者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控制證券公司股權。

⑶ 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

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

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在諸多方面制約中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而且,這一問題隨著新股發行上市不斷積累,對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扭曲證券市場定價機制。股權分置格局下,股票定價除包含公司基本面因素外,還包括三分之二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的預期。三分之二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客觀上導致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和定價機制扭曲。
——導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非流通股東與流通股東、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沖突相互交織。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資產凈值的增減,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二級市場的股價波動,客觀上形成了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分置」。
——不利於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股權不能實現市場化的動態估值,形不成對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和增強資產增值能力的激勵機制。
——不利於上市公司的購並重組。以國有股份為主的非流通股轉讓市場是一個參與者有限的協議定價市場,交易機制不透明,價格發現不充分,嚴重影響了國有資產的順暢流轉和估值水平。
——制約著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
——不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
總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是恢復資本市場的固有功能,即價格發現功能和對上市公司行為的市場約束功能。同時,解決股權分置問題也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有利於資本市場創新和國際化進程。

股權分置改革大事記(4月29日-11月5日)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51110/0753391873.shtml

4月2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股權分置改革正式「破冰」;

5月10日-14日,三一重工(資訊 行情 論壇)、紫江企業(資訊 行情 論壇)、金牛能源(資訊 行情 論壇)和清華同方(資訊 行情 論壇)相繼披露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成為第一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公司;

5月25日,三一重工發布公告提升對價幅度,標志著股權分置改革協商機制是平衡兩類股東利益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6月11日-18日,四家首批試點公司相繼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表決,三一重工、紫江企業和金牛能源方案獲得通過,而清華同方因參與表決的流通股贊同率不足2/3而被否決,分類表決機製作用顯現;

6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和《關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後增持社會公眾股份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為避免股價非理性波動而進行的增持行為作出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的規定;

6月17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提出了指導意見;

6月20日,42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成為第二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企業,其中包括寶鋼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長江電力(資訊 行情 論壇)等大盤藍籌。隨後,各家公司相繼公布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並與流通股股東進行溝通。第二批改革方案中,包括縮股、認股權證、承諾等創新模式,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由此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7月2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為包括股權分置改革在內的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作出了指引;7月25日-8月19日,第二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企業陸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2家公司方案全部獲得通過,標志著市場預期逐漸趨於穩定;8月23日,中國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聯合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對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指導思想、總體要求、保障措施進行了詳細闡述,並對股權分置改革的操作程序、方案設計、非流通股出售安排、信息披露以及中介職責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成為全面推動股權分置改革的綱領性文件;

9月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格式指引》,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流程和材料申報等問題作出進一步的細化;

9月10日和24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股權管理審核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對股權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國有股股權審批管理等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9月12日,40家公司宣布進入股權分置改革程序,從此拉開了股權分置改革全面推進的序幕。此後,每周有約20家公司參與到股權分置改革。隨著改革的深入,含B股、H股公司以及ST類公司等難點問題相繼破題,同時,包括認沽權證、認沽權利、認股權利、現金注資以及重組式對價等創新模式不斷涌現;

11月5日,中國證監會和商務部聯合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問題進行規范。

⑷ 股權分置改革對於上市公司的價值有何影響

1、解決了股權分置問題,有利於消除上市公司發展的制度障礙,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的發展。企業要提高公司價值.使證券具有吸引力,就必須改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提高公耐經營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前對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的考核,主要以上市企業的凈資產增長率為標准,而本應很好反映企業價值的市場價格。卻由於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使參照物缺失或失真。這種考核機制,使管理者重融資而輕經營,一時間市場中資本運作盛行,損害小股東的事件頻繁發生。因此,股權分置改革有利於對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考核,有機會使大小股東利益趨於一致,使經營者注重提升公司業績。
2、隨著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啟動,對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推行期權激勵機制也即將推出。證監會明確提出,上 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後可以購買公司股票以維護市場穩定.這樣就為公司實施經營者期權激勵提供了可能。同時,對管理層實施期權激勵的方式,將因管理層業績評估得以通過全流通的資本市場而實現.可以解決近幾年來久未解決的上市公司經營者激勵機制問題。此次,第二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公司中有7家借股權分置改革之機推出了股權激勵計劃,可見股權激勵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了上市公司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積極性。
3、《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
公司優先安排再融資,同時改革再融資監管方式,提高再融資效率。大批將融資與股權分置改革掛鉤的公司已經爭取率先股改了.一些原先沒有明確提出再融資計劃而具備再融資資格的公司,股改後也會提出再融資方案。

⑸ 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是哪些

讓非流通股,轉為全流通股讓大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趨勢一致
但感覺一樣不一樣,只有你入市了才能感覺到
PS
2005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宣布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5月9日「五一」節後首個股市開盤日,證監會就推出了股權分置改革4家試點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啟動,標志著政府開始著手解決股權分置。股權分置是我國證券市場獨有的現象,這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資本市場在探索中前進的必經之路。
一、股權分置成為了我國股市發展的障礙
據統計,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總股本7149億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國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佔74%。雖然股權分置在證券市場建立初期具備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完善與成熟,股權分置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在諸多方面制約中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而且,這一問題隨著新股發行上市不斷積累,對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造成我國股市價格懸空,蘊涵系統性風險,影響投資者信心。股權分置格局下,股票定價除包含公司基本面因素外,還包括三分之二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的預期。對於單個公司來說,由於其大部分股份不能流通,致使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易於受投資機構操縱,股價波動較大和定價機制扭曲。
2、客觀上形成了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分置」。公司非流通股東與流通股東缺乏共同利益基礎。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二級市場的股價波動,而非流通股股東對此並不熱心,二級市場的股價對其經濟利益而言並無直接關系,其真正的利益關注點在於資產凈值的增減,這樣就使得二級市場的股價與企業的業績不相稱的現象時有發生。
3、影響了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不利於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由於國有股權不能實現市場化的動態估值,所以形不成對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和增強資產增值能力的激勵機制,不利於上市公司的購並重組。以國有股份為主的非流通股轉讓市場是一個參與者有限的協議定價市場,交易機制不透明,價格發現不充分,嚴重影響了國有資產的順暢流轉和估值水平。從某種意義上說,在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只有讓市場定價才是杜絕腐敗,維護國有資產不流失的最有效方式。
二、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對股市的影響
作為上市公司則應該把重點放在合理的配售方式上,能夠最大限度地考慮到中小股民的利益,使廣大投資者對市場有信心,只要有了信心市場就會穩定,良好的政策在穩定的市場上才會發揮出更大的作用,企業在最初用來補償A股股東的部分利益,必定在今後的市場融資中得到補償,只要市場上的系統性風險減小,投資者信心沒有受挫,那麼隨之而來的牛市才會使仍然在上市公司手裡的部分股票升值。此外,我們還應注意到兩個事實:一是對於很多關繫到國計民生的行業,國家有必要在一段相當長的時期掌握對其的絕對控股權,這也就是說,盡管這些行業中的企業實現了國有股可以全流通,但大部分國有股不會進入市場買賣的,更不會給市場造成壓力;二是,由於目前我國上證股指已經跌至1000點附近,比2000年的最高峰縮水50%以上,上市公司市盈率也有了大幅下降,所以股價下降空間已非常有限,相信本輪沖擊將很快結束並且不會使市場造成動盪。
三、從長遠看,將有利於我國股市的健康發展從微觀上,改革的目標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資本運營機制。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將改變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利益取向不一致的公司治理狀況,有助於鞏固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基礎,促進上市公司治理進一步完善,減少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成本。同時,有利於高成長性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進行並購重組,有利於從整體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增強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信心。當然,要真正實現預期的公司治理目標,還需要不斷完善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切實加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管人員的誠信建設,積極發揮獨立董事作用等諸多方面的有效配合,更重要的是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管力度,維護市場秩序。
從宏觀上,股權分置改革的目標是穩定市場預期,完善價格形成基礎,為其他各項改革的深化和市場創新創造條件,謀求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評價改革得失要看其實施過程是不是符合「三公」原則,運行機制是不是體現了市場規律,改革成果是不是體現為資本市場功能的更有效發揮。賦予國有股、法人股流通性,使國有控股股東面臨股權方面的市場競爭,有利於改革國有資本的經營機制,提高上市公司的效率,這對提升上市公司的整體價值有直接的作用,這種作用將會提升二級市場的股價。
總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是恢復資本市場的固有功能,即價格發現功能和對上市公司行為的市場約束功能。同時,解決股權分置問題也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有利於資本市場創新和國際化進程。

⑹ 股權分置改革 有什麼意義

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中國證券市場自成立以來影響最為深遠的改革舉措,其意義甚至不亞於創立中國證券市場。隨著試點公司的試點方案陸續推出,隨著市場的逐漸認可和接受,表明股權分置改革的原則、措施和程序是比較穩妥的,改革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 股權分置是由諸多歷史原因造成的,是在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形成的特殊問題。20世紀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期,我國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了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同時又不失去國有經濟的控股權,採取了增量發行股票的方式,即在原有的存量國有企業資產基礎上,再溢價增發一些股票,原有股票則變成非流通股,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流通。這一制度在其後的新股發行與上市實踐中被固定下來,形成了我國股市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並存的獨特格局。

⑺ 股改對證券市場的意義

首先,全面股改的特殊重大意義在於涉及資本市場的各方取得了廣泛的共識。大家知道,股權分置改革的真正主角少不了國有企業,僅靠市場「剃頭挑子一頭熱」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只有作為領舞者的國企一方首先開始旋轉跳躍,才會有投資者們的舞步蹁躚。所以,在股權分置改革的前二日,國務院國資委——國企的當家人,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掃除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進行全面股改的最後政策障礙。應該承認,從試點到目前股改全面推開,資本市場上對公平、效率、投資、融資、改革、發展的認識,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求同存異,趨於一致,這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在生財理財層面,在價值觀和大局觀層面,在思想文化層面取得的十分寶貴的精神財富。誰能說這樣的財富價值不如有形物質財富重要呢?誰能說有這樣的財富觀不足以持續發展財富呢?我們的市場參與者、監管者有了更多的共同語言,也就奠定了排除萬難、爭取勝利的扎實基礎。

其次,我們不再坐而論道,停留在認知層面,而是在充分嘗試的基礎上,在廣泛吸收民智的基礎上,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如果說試點相當於高科技產品研發中的「小試」、「中試」,那麼,股改的全面推開就彷彿科研成果進入工廠大批量生產了。這才是經濟生活所需要的。解決股權分置的重大意義盡人皆知,然而坐著談何如起來行,而行又有個路徑選擇的問題,這次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展開,就像從荒原上走出一條切實可行的路來,面對的就像當年紅軍為了北上抗日,在有圍追、有堵截的情況下,要爬雪山、過草地……�要在保證市場基本穩定,各方利益普遍受到照顧的情況下,以參與者能夠忍受的小的代價換取市場各方總體利益的最大化。這樣的選擇表現了我們的管理決策層的膽量、勇氣、魄力和組織效能。

第三、創新是一個民族的靈魂。在這次充分准備、精心組織、全面協作、統籌兼顧的系統工程中,創新隨處可見。這次全面股改,我們是在實施理論創新、制度創新、組織創新、工具創新,從體制到機制,從輿論到思想准備,從試點階段的送股、縮股、權證,到對價博弈規則的完善,無不體現著我們這個證券市場的創新精神。處處創新,為股改攻難關提供了能量,積聚了人氣。

⑻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決定(2021)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根據持股比例和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證券公司股東包括以下三類:
(一)控股股東,指持有證券公司50%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雖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證券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主要股東,指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三)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二、將第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設立時,中國證監會依照規定核准其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證券公司的股權比例增至100%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依法不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自相關確權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股權或者 5%以上股權的實際控制人,不涉及本條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的,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依法不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自相關確權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者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系統)發生的股權變更,不適用本款規定。」三、將第七條修改為:「持有證券公司 5%以下股權的股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機構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情形;沒有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或處於整改期間;
(二)不存在長期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治理結構缺失、內部控制失效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三)不存在股權結構不清晰,無法逐層穿透至最終權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權結構中原則不允許存在理財產品,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機構不存在因不誠信或者不合規行為引發社會重大質疑或產生嚴重社會負面影響且影響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負有重大責任且經營失敗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國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要求。
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或者認購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取得證券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東,不適用本條規定。」四、刪除第八條。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要求;
(二)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杠桿水平適度,凈資產不低於 5000 萬元人民幣,具備與證券公司經營業務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規范,管理能力達標,風險管控良好;
(四)不存在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 50%、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 50%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五)能夠為提升證券公司的綜合競爭力提供支持。」六、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二)開展金融相關業務經驗與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相匹配;
(三)入股證券公司與其長期戰略協調一致,有利於服務其主營業務發展;
(四)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推動證券公司長期發展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
(五)對保持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和防範風險傳遞、不當利益輸送,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
(六)對證券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七、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從事的業務具有顯著杠桿性質,且多項業務之間存在交叉風險的,其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年持續盈利,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二)最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 3 年規模、收入、利潤、市場佔有率等指標居於行業前列。
控股股東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總資產不低於 500 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於 200 億元人民幣;
(二)核心主業突出,主營業務最近 5 年持續盈利。
證券公司合並或者因重大風險被接管託管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不適用本條規定。」

⑼ 股權分置改革的內容是什麼對證券機構有何意義和影響

什麼是股權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話概括,股權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股權分置是近兩年才出現的新名詞,但股權被分置的狀況卻由來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開方正科技(原延中實業)的基本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其總股本是97044.7萬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萬股。

然而,由於很多歷史原因,由國企股份制改造產生的國有股事實上處於暫不上市流通的狀態,其它公開發行前的社會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國有股也被作出暫不流通的安排,這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另外,通過配股送股等產生的股份,也根據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劃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億股的總股本中,非流通股份達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國有股份。

股權分置的產生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規定,「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設置國家股、集體股和個人股,而是按股東權益的不同,設置普通股、優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國證券市場設立之初的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股權分置改革與國有股減持不同。減持不等於全流通;獲得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開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後兩次進行過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來。此次改革試點啟動後,有很多投資者問,流通與減持有什幺不同?對此,法律專家的解釋是,減持不等於全流通,減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場進行,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被減持的股份並不必然獲得流通權;而非流通股獲得了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什麼要改革

-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

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

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早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塊「心病」。市場各方逐漸認識到,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而且,隨著新股發行上市不斷積累,其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權分置形成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資產凈值的增減,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二級市場的股價。試舉一例,可以對「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價格增發2000萬股股票,由於是溢價發行,增發後每股凈資產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說,通過增發,該公司大股東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資產增值超過30%。其後該公司股價一直下跌,大股東卻毫發無損。可見,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東有著「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觀上導致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

股權分置也扭曲了證券市場的定價機制。股權分置格局下,股票定價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還包括2/3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的預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導致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等。另外,股權分置使國有股權不能實現市場化的動態估值,形不成對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和增強資產增值能力的激勵機制,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也頗受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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