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股權協執有什麼風險
Ⅰ 銀行股權質押有什麼風險
銀行防範股權質押風險的措施:1、應慎重選擇目標股權。2、規范交易市場的准入條件、管理規定、監管措施。3、建議有關部門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以保護質權人的相關權益。4、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作為監管機構,應切實履行其監管職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Ⅱ 股權質押融資是什麼,存在哪些風險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就是一種融資的工具,可以用它來填補現金流現金流,還可以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不過,其潛在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對股票的影響是趨於有利方面還是有弊方面的問題,還是要根據現實情況入手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況
若是說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以此為目的希望經營主業或開展新項目的話,則可視為利好,畢竟有利於開疆擴土。另外,你所質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話,也就是說市場上有的該股的股票數量已經減少了,需求量變化不是很大,那麼就是拉升該股所需的資金量減少,那處在市場風口的話就比較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如果上市公司僅為了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反而就讓公司財務的窘況浮出水面,會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再者,股權要是進行高質押,倘若真的發生了股票下跌的情況,並且跌破到預警線,證券公司一旦出售質押股票,容易引發不好的反饋,換言之,市場對該股票的太多情緒是由於證券公司出售質押,最終導致股價的可能下跌。
總的來說,股權質押就是一種融資工具,可以用它來補充現金流,還可以用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由於股權質押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例如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等等,因此對股票的影響究竟是利好還是利空,最終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麼樣的,大家不要盲目做出判斷,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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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股權質押是否會影響企業價值股權質押背後的風險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能增加企業經營資本,對股價有積極影響。股權質押風險: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4、股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下的處置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Ⅳ 股權質押融資存在什麼風險
你好,
股權質押融資是一種融資手段,借款人在融資或者借款的時候,把一定部分的公司股份質押給貸款人(這里一般情況下指的是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以此獲得資金來滿足運營需求或其它需求。股權質押融資一般運用於上市公司,有數據統計,股權質押是大多數中小板與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融資渠道,因為其規模小、缺乏抵押品,又無政府信用背書,融資渠道有限。
股權質押融資一般情況下,存在著股權價值波動風險。股權質押意味著借款人把股權轉讓給了出借方,一旦借款人因經營困難無法清償債務的時候,出借方可以按照約定出售該股份優先補償其債務。但是,股權的價格波動遠遠大於實物擔保物的價格波動,當上市公司面臨困難的時候,股權價格也會隨之下跌,這時即使轉讓出售股權,也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因此受股價變動,股權質押融資有一定的價值波動風險。
此外,股權質押還面臨著一定的平倉爆倉風險,舉例說明,如果A公司需要100萬,選擇股權質押融資,那麼B銀行也不傻,為避免股權波動風險,需要A公司提供200萬的股權質押。假如未來股價跌至質押股價80%(200萬*80%)的時候,B銀行就會提醒A公司進行補充股權減少風險,如果補券不及時,股價繼續下跌,跌至質押股價的60%的時候,B銀行就會強制平倉、出售所有股票,以此造成的損失借款方自己承擔。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Ⅳ 股權質押會帶來什麼風險
【法律分析】
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裡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出現資不抵債時,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後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但是,由於中小企業的現實狀況,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股權質押或者解質押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質押和解質押有關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合同;
(三)主債權債務合同或者股權收益權轉讓合同;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登記文件;
(五)出質人與債務人關系的說明;
(六)股東關於質押行為符合公司章程和監管要求的聲明,並承諾如提供不實聲明將自願接受監管部門對其所持股權採取處置措施;
(七)截至報告日股權質押的全部情況;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書面報告應當包括出質人、債務人、質權人基本情況,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出質股權的數量,擔保的范圍,融入資金的用途,資金償還能力以及相關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以及應對措施等內容。質權人為非金融企業的,還應當說明質權人融出資金的來源,以及質權人與出質人的關聯關系情況。
Ⅵ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股權代持風險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
對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的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無效:公務員為規避身份障礙委託他人代為持股,該代持協議很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而被認定無效。
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濫用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
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東權利:擅自轉讓、出質、質押股權。
顯名股東被採取強制措施:代持股份被財產保全或者被強制執行)顯名股東個人原因。(陷入離婚訴訟或者死亡,股權將被分割或繼承。
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利益驅使下的道德風險。
隱名股東無法顯名:股東地位無法得到恢復,無法向公司主張投資權益。
對顯名股東(委託持股人)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出資不實責任: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顯名股東面臨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作為登記股東,有可能成為公司債權人追償的對象。
顯名股東遭事後追償:委託表決行為不被認可,遭隱名股東事後追償。
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存在納稅風險: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變更公司股權登記僅為形式變更,因此項變更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則轉讓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但實踐操作中,顯名股東往往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該轉讓基於股權代持,則顯明股東作為股權轉讓方應就轉讓所得納稅。
對被持股公司的風險
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IPO或新三板掛牌均要求公司股權清晰,若在上市或掛牌前未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可能會對上市或掛牌造成法律障礙;即便上市或掛牌成功,代持現象被發現也會面臨被證監會或股轉公司調查或處罰的風險。
Ⅶ 股權質押有什麼風險呢
股權質押的風險是,質押合同無效的風險;未經質押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風險;股權價值發生變動、質權權益受損的風險;以及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變動股權的風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Ⅷ 股份代持會有什麼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IPO以及新三板上市都是要求企業股權是清晰的,股份代持則有可能面臨證監會或者股轉公司限制處罰的可能;
2、股東身份存在不被認可的風險;
3、在相關債務不明確時,股東身份可能受到處分;
4、名義股東存在被迫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拓展資料:
1.股份代持指的是委託持股、假名或者隱名投資。實際出資人和另外一方進行約定,用另一方他人名義來代替實際出資人來履行作為股東的義務和享受權利,這是一種攜帶隱性風險的股份處置方式。在股份代持時,雙方通常僅僅存在一份約定性質的協議,但是在被調查和處罰的情況下,該協議存在失效的風險,因此相關方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股權信託和股權代持都屬於是將股份權利義務交由其他持有人所使用,但是股份代持的范圍要更加模糊和寬泛。
2.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3.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