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創業怎麼分股權
① 兩個人創業,一個出錢,一個出力和技術股份怎麼分合理
根據不同行業:
1、重技術行業
一般情況下,互聯網,科技研發,維修護理,培訓咨詢等等技術性行業,股權結構應該是,資金(40%):技術(60%),在此框架下上下浮動。
2、重資產行業
現在市場中重資產行業譬如代理經銷,賓館餐飲,貿易製造,物流等等,股權結構應該是,錢(60%):技術(40%),可以上下浮動。
3、雙方議定
甲方收回投資前,錢(70%):技術(30%),甲方收回本金後,錢(30%):技術(70%),在此基礎上上下浮動。
基本階段
第一階段
初創階段,以產品和技術來佔領市場。
第二階段
公司化階段,規范管理來增加企業效益,這是需要創業者的思維從想法提升到思考的高度,而原先的搞關系就轉變成一個個渠道的建設,公司的銷售是依靠渠道來完成,創業搭檔團隊也初步形成。
第三階段
集團化階段。這時依靠的是硬實力(產業化的核心競爭力),整個集團和子公司形成了系統平台,依靠的是一個個團隊通過系統平台來完成管理,(人治變成了公司治理),銷售變成了營銷,區域性渠道轉變成一個個地區性的網路,建立了銷售隊伍,有一定的銷售隊伍管理能力。
思維從平面到三維。這時你就可以退休了,創業者及其創業搭檔就有了現金流系統(賺錢機器),它是24小時為企業工作的,這就是許多創業者及其創業搭檔夢想達到的理想狀態。
② 創業股權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1、創始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權較為合適。A股上市規則規定,如果公司有一個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30%以上股權,可以認定公司有實際控制人。最大創始人持股比例大於其他聯合創始人之和,可以避免出現兩個創始人股權比例太過接近,對一件事情有不同意見時產生爭議。2、聯合創始人和員工一起持股30%以上。這樣的持股比例既能使聯合創始人個人持股保持與創始人較大差距,也能讓創始團隊總體持股超過60%,保障對公司控制的主動權。3、投資人股權佔比30%-40%。除去創始人、聯合創始人和核心員工持有的股權,剩下的為預留給投資人的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 兩個人創業股權分配
摘要 您好,感謝您的咨詢,您可以這樣做,1、兩個人合夥創業,為了避免之後沒必要的糾紛,股份的分配方式建議以真實出資比例來確定,如果有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入股,最好辦法是將非貨幣資源作價,以雙方協商的作價額作為入股,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一人以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為20萬元,在對方不疊加貨幣出資的情況下,兩人的股權結構應該為80%和20%。
④ 創業初期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1、股權分配方案創業初期
股權分配原則是按照付出、責任、風險、能力進行分配,最好是找到合夥人之後先進行僱傭關系共事幾個月,雙方都認可以後再談具體的股權分配比例問題。
(1)所有股東必須用現金入股,每個人都得出錢。
(2)股權分配絕對不要平均分配,應該有一個主導人,占據領導位置。根據有關機構對國內外創業公司股權的研究表明,最穩定的股權分配方案為7:2:1,也就是公司老大占股份70%,老二20%,老三10%。公司一定要有一個領導人決策人也就是股份佔比多的人,這樣公司的根基才能穩定,不然遇到合夥人意見不統一的情況下,會嚴重影響公司的運營和決策。
作為公司老大占股一般在50%-80%之間,公司老二占股一般是在10%-30%之間,一般不要低於15%,如果低於15%則證明老二的能力有所欠缺,那麼老二的位置則不給給他,老大老二股份分配好之後,剩下的股份就給老三,老三的股份一般在15%以內,按照這樣的方案來分配股權,公司的根基是最穩定的。不管之後公司盈餘情況是怎麼樣的,公司合夥人之間出現股權方面的矛盾的可能性比較低。
如果公司預留期權池,等比例稀釋就可以了。比如公司要預留10%的期權池,那麼公司的老大、老二、老三共同稀釋10%的股份。
2、股權分配要點
(1)股權生命線:
66.7%擁有完全控制權。(修改章程、增資擴股)
51%擁有絕對控制權。(重大決策進行表決)
33.5%擁有一票否決權。(可否決董事會決策)
10%有權申請公司解散。
(2)股權分配應當在合夥創業之前就有規劃,不能隨意變動。
(3)預留部分股權作為期權池,為後期進入公司的合夥人和員工的期權激勵方案預留。
⑤ 新婚姻法夫妻公司股權怎麼分
《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