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的確立以什麼為准
『壹』 股權是以工商注冊為准還是股東名冊為准
工商登記的效力大於股東名冊,如果主張工商登記是假,股東名冊才是真實的,需提供其它證據,如出資記錄、協議、會議記錄及章程等。
『貳』 股權轉讓以什麼為准
公司股權轉讓以公司的股東名冊、簽發出資證明為准。若是沒有出資就辦理名冊變更,則受讓人已具有股東資格,轉讓人可以依據合同要求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叄』 公司股權之爭,是已章程為准還是以實際出資額為准
股東之所以成為公司的股東,是因為履行了對公司的出資義務,這是股東的基本義務。應當以實際繳納的出資額作為確定持股份額的依據。
由於出資可以分期交納,因此,可能章程中記載的認繳額大,實繳額小,差額部分股東應繼續履行出資義務。
『肆』 公司股份怎麼分配 ,怎麼確定
可以按 6:3:1、7:2:1進行分配。這樣明顯的股權梯次,才能形成貢獻度的考量以及掌握控制權、話語權。
2、在創業初期需要一個力排眾議的老大,因為初創公司在沒有很多資金的情況下,市場反應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內部最好防止內耗的產生,因為這不利於初創公司的成長與發展。
『伍』 公司股東是以工商注冊為准,還是私下合夥協議為准
工商為準的,你私下簽的協議,如果沒報到工商局備案的話,工商是不承認的,所以您的公司如果是變更股東或者新注冊,都需要先去工商登記,然後去做稅務的報道,如果是變更,就涉及到股權轉讓,也是要走工商和稅務。希望能幫到您
『陸』 股權設置應以什麼為主
股權設置應以成員股為主。
股權設置原則上以成員股為主,可設置人口股、土地股、農齡股(貢獻股)、資金股等股權種類,可以只設置一種股權,也可以同時設置若干種股權。集體經濟組織也可根據自身實際創新股權種類設置,具體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
人口股介紹
人口股是指對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員,不分年齡大小、性別、貢獻度,將集體經營性資產、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正在經營或者可開發經營)分別按成員人數進行折股量化,每人配置同等的股份。
『柒』 公司股權界定是以合同為准還是以工商注冊為准 謝謝 我如果和別人合夥的話
股權以登記注冊為准,但是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的約定,也會考慮,但是如果有瑕疵容易有糾紛。
『捌』 股權確認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確認的法律依據如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玖』 股權交割日認定是以什麼為准
股權交割日認定是以變更日期為准。股票交割是投資人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與轉交股票的活動。投資者在委託購買股票成交後,應在規定日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票。
股票交割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後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採用此種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採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後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6.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後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目前仍未採用此種交割方式。
股票交割是投資人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與轉交股票的活動。投資者在委託購買股票成交後,應在規定日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票。同理,賣出股票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股票並領取價款。這是股票買賣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一個必須履行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