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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不轉讓如何保證對方資金安全

發布時間: 2022-06-16 15:35:31

⑴ 股權轉讓中出讓方怎樣避免法律風險

股權轉讓中出讓方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股權出讓方不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應對策略。在股權轉讓中,股權出讓方的主要義務是辦理股權交割,交割的主要標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記變更,將新股東記載在公司工商檔案和公司章程中。但是,法律實踐中經常出現由於出讓方的過錯導致無法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情況,給受讓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對此,律師根據實踐經驗,給出如下建議:
(一)股權轉讓合同要明確約定逾期辦理工商變更的違約責任,可以約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數額或者按照轉讓價款一定比例(如等同於銀行貸款利率的萬分之四)的方式計算違約金,加大對出讓方違約責任的懲罰力度促使其及時辦理變更。
(二)要及時和出讓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聯系,了解他們對股權出讓的態度,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股東外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等,必要時可要求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表決,實時監督。或者,由出讓方對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作出承諾或擔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協議及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由於出讓方的原因導致轉讓無法履行的,應當賠償所發生的全部損失及評估、調查等費用。(四)可以採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約定出讓方逾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屬於合同重大違約,受讓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且出讓方應當返還全部已付資金並承擔全部損失賠償義務。
(六)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後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七)前期的盡職調查要盡可能詳細,調查的重點
一是公司的主體合法性問題,特別是股東持有的股權合法性問題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
二是公司的債權債務和資產、財務狀況,可以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的關鍵是股東隱瞞或者未披露的債務問題。
三是原股東的出資繳納和驗資情況,防止出現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情況。
(八)聘請律師對公司合同及履約、行政、人力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對企業常見的合同違約、勞動仲裁賠償等法律風險預先做出評估。
(九)和對方協商,預留一部分資金作為隱瞞債務或其他違約責任的賠償金,或者約定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出讓方應當繼續承擔責任並明確承擔責任的方式。

⑵ 如何保證投資方的資金安全

1、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檢驗被投資方的資質、實力、風險承受能力等
2、投資時要求被投資方能提供可規避風險的典押,例如不動產
3、簽訂資金流動信息共享協議,要求被投資方一次性動用超過一定數額(例如100萬)、一定時期內累計動用超過一定數額(例如200萬)的資金,必須要保障投資人的及時知情權
4、定期審核被投資方的資金使用、流通等情況,保障投資權益

⑶ 私募股權投資如何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投資前做好盡職調查,將風險降到最低

⑷ 股權轉讓要如何防範風險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更因為方式靈活、投資回報率高等特點為眾多投資機構和個人所青睞。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在股權自由轉讓的同時,由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也最為常見。
歸結起來,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對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有二類,即民事法律風險和刑事法律風險。
一、民事類法律風險
民事法律方面,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三種:轉讓方的股權瑕疵、受讓方的支付違約和轉讓程序瑕疵。
(一)轉讓方的股權瑕疵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構築股東享有股東權利以及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基礎。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轉讓方的股權瑕疵包括轉讓方違反出資義務、名義股東轉讓股權和股權重復轉讓三種情形。其中,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表現為出資不到位和抽逃出資。
1、違反出資義務
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以及以違法犯罪所得出資的,均構成出資不到位。
未履行出資義務,是指公司登記股東未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約定,按照約定期限出資,或者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的;以及,偽造相關銀行存款證明、委託第三人代墊資金、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虛假出資。虛假出資的實質是並未出資。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又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的例外情形;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在合理期間內未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以未依法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經『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以及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股東在合理期限內未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不能證明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以及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的,均應當認定出資股東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法律對該股權不予保護。在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2、名義股東轉讓股權
基於公司公示及對登記記載事項的信賴,與登記股東發生的股權轉讓,仍然會落入名義股東的陷阱。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
3、股權重復轉讓
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重復轉讓的,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
(二)受讓方的支付違約
受讓方在股權轉讓中的主要義務是按照轉讓協議,即時支付轉讓價款,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在此過程中,受讓方可能出現兩種違約情形:
1、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前,不能支付轉讓對價的,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後不能支付全部轉讓價款,構成合同之債違約。
造成受讓方違約的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受讓方沒有完全的轉讓意願或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轉讓方沒有與受讓方進行深入的溝通,沒有對受讓方的信用及實力進行事前調查,沒有要求提供有效的擔保等等。
(三)轉讓程序瑕疵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程序瑕疵主要出現在股東對外轉讓之中,侵害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能導致公司股東提起股權轉讓糾紛訴訟,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和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後果,讓雙方之前簽署並實施的股權轉讓合同歸於無效。
程序性的法律風險大多是因轉讓雙方疏忽大意所致,但也有少數轉讓方利用程序瑕疵惡意佔用受讓方資金,這需要受讓方更加尊重法律規定,依法受讓。
二、刑事類法律風險
涉及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主要指轉讓方)的刑事犯罪有虛報注冊資本罪;涉及轉讓行為的刑事案件,比較常見的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一)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虛報注冊資本罪追訴: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盛行,在為中小企業解決資金、技術、管理等問題的同時,也發生了多起名為股權投資,實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案件,導致股權投資人損失慘重。
以股權轉讓為誘餌,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主要有以下的三種形式:
1、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有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在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涉及該罪名的犯罪,一般都是轉讓公司利用公司股權整體轉讓之方式,達到公司名下唯一的財產——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之目的。
三、風險防範
對於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因此,對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調查,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保函、資產抵押和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股東對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市場競爭力也相當關注。
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防範股權受讓風險。那麼,如何有效防範呢?
對於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因此,對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調查,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保函、資產抵押和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股東對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市場競爭力也相當關注。
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防範股權受讓風險。那麼,如何有效防範呢?
股權投資作為一種投資策略,也要遵循《孫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的謀略。
(一)知己
知己包括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和有什麼樣的能力實現目標。
在股權轉讓中,受讓人要清醒的知道自己要受讓的是怎樣的股權?並且具有完全的支付能力實現股權的受讓,不會因為支付能力而出現違約的情況。
(二)知彼
所謂知彼,主要的應包括對轉讓公司、轉讓股東的全面了解。
對轉讓公司和轉讓股東的調查,應以專業風控律師為主。目前,國內已有專門從事公司法律事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對這一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和相當的技巧。在股權轉讓前期調查階段,基於對轉讓股東及公司的盡職調查,風控律師可以了解轉讓公司的產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合同管理、財務、稅收、知識產權、項目投資、融資、勞動人事、重大訴訟等方面以及轉讓股東的個人信用、過往經歷、學識、品行、轉讓原因等,並據此對轉讓的法律風險以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報告。
因此,律師在轉讓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中將發揮主力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風險,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同時,風控律師可以參與轉讓方案策劃、全程談判、合同起草、工商變更登記等非訴訟業務,避免因為合同管理而出現二次風險。

⑸ 股權轉讓中出讓方應怎樣避免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中出讓方避免法律風險:(一)股權轉讓合同要明確約定逾期辦理工商變更的違約責任;(二)要及時和出讓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聯系;(三)在前期意向性協議及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四)可以採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五)可以也約定出讓方逾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屬於合同重大違約,受讓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且出讓方應當返還全部已付資金並承擔全部損失賠償義務;(六)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後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⑹ 股權轉讓如何規避風險

一、主體資格風險
這方面的法律風險在於目標公司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涉及須經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冊前是否得到有權部門的批准。同時目標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此外,目標公司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等等也是股權收購的風險所在。
防範:作為主體資格的盡職調查,主要通過考察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注冊文件來了解;同時還要查證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內容對此次並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
對於目標公司財產所涉及的收購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商標、專利、軟體著作權、特許經營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目標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則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目標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目標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防範:土地與房產的價值主要查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其權利狀況決定了土地和房產的價值,機器設備要查看其原始采購憑證,扣除適當折舊後,評估其凈值,對於通過融資租賃形式獲得的機械設備,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權都不歸公司所有。
三、債權債務風險
相關的收購風險表現為:目標公司的金額較大的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情況,其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有無無法實現的風險;目標公司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目標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後的追償風險;目標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

⑺ 股權轉讓中出讓方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在股權轉讓中,股權出讓方的主要義務是辦理股權交割,交割的主要標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記變更,將新股東記載在公司工商檔案和公司章程中。但是,法律實踐中經常出現由於出讓方的過錯導致無法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情況,給受讓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對此,律師根據實踐經驗,給出如下建議:(一)股權轉讓合同要明確約定逾期辦理工商變更的違約責任,可以約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數額或者按照轉讓價款一定比例(如等同於銀行貸款利率的萬分之四)的方式計算違約金,加大對出讓方違約責任的懲罰力度促使其及時辦理變更。(二)要及時和出讓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聯系,了解他們對股權出讓的態度,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股東外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等,必要時可要求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表決,實時監督。或者,由出讓方對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作出承諾或擔保。(三)在前期意向性協議及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由於出讓方的原因導致轉讓無法履行的,應當賠償所發生的全部損失及評估、調查等費用。(四)可以採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五)可以也約定出讓方逾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屬於合同重大違約,受讓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且出讓方應當返還全部已付資金並承擔全部損失賠償義務。(六)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後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七)前期的盡職調查要盡可能詳細,調查的重點一是公司的主體合法性問題,特別是股東持有的股權合法性問題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二是公司的債權債務和資產、財務狀況,可以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的關鍵是股東隱瞞或者未披露的債務問題。三是原股東的出資繳納和驗資情況,防止出現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情況。(八)聘請律師對公司合同及履約、行政、人力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對企業常見的合同違約、勞動仲裁賠償等法律風險預先做出評估。

⑻ 股權投資資金如何才能安全股權如何投資

對於已經投出的股權投資資金,投資人要確保被投公司已經建立了健全合理的財務制度,比如預算制度、審批制度等,明確資金用途,盡量做到專款專用,做到厲行節約。為了防止被挪用或佔用,還可以建立銀行共管賬戶等技術手段來確保資金安全。

⑼ 公司的掛名股東已經離職了,但他不肯轉讓股份出來怎麼辦

問:公司的掛名股東已經離職了,但他不肯轉讓股份出來怎麼辦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
1、明晰股權結構
應就被轉讓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如審閱被收購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合同、章程,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等等必要的文件。審慎調查,明晰股權結構是為了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合同各方均符合主體資格。避免當合同簽訂後卻發現簽約的對象其實不擁有股權的現象發生。
2、資產評估
明晰股權結構,確認轉讓的份額後,應請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所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及權益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並將評估結果報國家有關資產評審機構批准確認。
3、確定股權轉讓總價款
股權轉讓合同各方共同約定股權轉讓總價款。
4、出讓方的保證
(1)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2)保證所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證其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4)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並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5)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
(6)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5、股權轉讓合同受讓方保證
(1)其主體資格合法,能獨立承擔受讓股權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
(2)保證支付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約資金及資產承擔轉讓價款。
6、確定轉讓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轉讓的條件。轉讓的條件中可包含:出讓方同意轉讓股權的同意函;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會一致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受讓方同意受讓股權的同意函;評估結果已獲資產評審中心批准確認;出讓方向受讓方提供關於股權轉讓的全部文件資料、法律文件、帳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關合同報相關的審批機構批准。
7、確定股權轉讓的數量(股比)及交割日
8、確定股權轉讓的價值
9、設定付款方式與時間
10、確定因涉及股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及其他費用的承擔。
11、確定違約責任
12、設定不可抗力條款
13、設定有關合同終止、保密、法律適用、爭議解決等等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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