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合並股權怎麼分配
Ⅰ 2家公司合並股權怎麼分
法律分析:按照合並前的股權數來分配,股東的股權比例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變更。各個股東按照原來的持股數量合並到合並公司里去。也可以按照約定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Ⅱ 兩個人合並的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兩個人注冊公司股權按照出資比例分配。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Ⅲ 公司合並股權如何劃分
公司成立股權分配方式有兩種:一類是資金股權的部分,第二類是經營管理股權的部分。
資金股權是從人的角度來對待投資資金所佔的股份比例,而經營股權的分配比例也應當按照職權崗位來分,而不是按照人來分。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相關規定,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吸收合並又稱存續合並,它是指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並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並的一種法律行為。並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並的公司繼續存在,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新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為前提而合並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合並結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均告消滅。新組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
我國《公司法》(2006)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幾項規定為公司合並時對債權人保護確定了基本原則。
Ⅳ 兩個公司的股權怎麼合並
兩個公司能股權合並。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Ⅳ 兩個店合並如何分配股份
可以雙方當事人協商。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法律依據】
《公司法》。
Ⅵ 公司合並:如何確定股權比例
董事會制訂合並方案。
2.簽訂公司合並協議。 公司合並協議是指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並的有關事而訂立的書面協議。協議的內容應當載明法律、法規規定...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公司資產及負債狀況、股東權益的公司要的會計...
4.合並決議的形成。 公司合並應當由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合並決議,之後方進行其他工作...
Ⅶ 兩個公司的股東怎麼分配
兩人公司的股份分配,可以依照以下的方式進行:1、兩個人平分,各得50%的股份;2、協議分配,雙方協議分配的份額;3、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根據出資額計算各應得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Ⅷ 准備成立兩人公司,公司股權不知道怎麼分配
一人一半,公司股權每人50%,這樣在發生事情的時候權力平等。
拓展知識: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一)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內部機制的影響
1、股權結構和股東大會
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相互匹配,大股東就有動力去向經理層施加壓力,促使其為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不相匹配,控制股東手中掌握的是廉價投票權,它既無壓力也無動力去實施監控,而只會利用手中的權利去實現自己的私利。所以對一個股份制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著股東是否能夠積極主動地去實施其權利和承擔其義務。
2、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和監事會
股權結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董事會的人選,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股東大會決定的董事會能夠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由於占絕對控股地位的股東可以通過壟斷董事會人選的決定權來獲取對董事會的決定權。因而在此股權結構模式下,中小股東的利益將不能得到保障。股權結構對監事會影響也如此。
3、股權結構與經理層
股權結構對經理層的影響在於是否在經理層存在代理權的競爭。一般認為,股權結構過於分散易造成「內部人控制」,從而代理權競爭機制無法發揮監督作用;而在股權高度集中的情況下,經理層的任命被大股東所控制,從而也削弱了代理權的競爭性;相對而言,相對控股股東的存在比較有利於經理層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進行更換。
總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股東、董事(或監事)和經理層能各司其職,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關系,使公司治理的內部監控機制發揮出來;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則相反。
(二)股權結構對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
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為內部治理機製得以有效運行增加了「防火牆」,但即使外部治理機制制訂得再完善,如果股權結構畸形,公司外部治理機制也會形同虛設。但有被認為,很難說明公司內外部的治理機制誰是因,誰為果。比如,在立法形式上建立了一套外部市場治理機制,隨著新股的不斷增發或並購,股權結構可能出現過度分散或集中,就易造成公司管理層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得公司控制權市場和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另一個例子是,由於「內部人控制」現象,公司的經營者常常為了掩蓋個人的私利而需要「花錢買意見」,這就會造成注冊會計師在收益和風險的夾縫中進退維谷,使得外部社會治理機制也會被扭曲。
Ⅸ 兩家公司合並,被合並方的持有的股權能否直接劃轉嗎不用通進股東會嗎
你好 按照合並前的股權數來分配,股東的股權比例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變更。各個股東按照原來的持股數量合並到合並公司里去。根據並購以後公司未來的發展每個人所做的貢獻來設置股權。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兩個公司可以股權合並。只需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股權合並應當按照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變更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之後取得股東的資格。工商登記是為了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