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預防公司股權糾紛官司訴訟
Ⅰ 如何避免股權轉讓的三大糾紛
您好,一、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
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本案中,雖然訴爭股權已經過評估且報國資委備案,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場交易的目的,在於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避免損害國家利益。本案中的通過場外拍賣程序轉讓股權,與上述規定不符,故被認定為無效。
二、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協議,即為需經批准才能生效。而當事人約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義持有股份,實際上是掩蓋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故本條約定無效,而當事人在訴訟中均未能辦理批准手續,故王先生要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請求,不能支持。
三、未經股東會批准導致協議未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未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故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具有一定的信任與合作基礎,上述規定,就是維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系的穩定性,同時又保障了股東退出的自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特殊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法律適用上,股權轉讓協議原則上可以適用合同法調整,與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應當注意到,股權轉讓涉及到團體的穩定,應當遵守團體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規定,尤其是程序性規定。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要求,在協議的具體權利義務設置上,可依據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Ⅱ 如何有效避免公司過戶 股權變更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公司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公司承擔責任後, 可以向沈追償。
Ⅲ 初創企業如何應對股權糾紛
按照法律實務將其分為三個類型。第一類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第二類是控制權類糾紛,第三類是其他因違反股東義務而產生的糾紛。
1、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
第一種為「有實無名的股東」。「有實無名的股東」,指的是投資協議或者是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投資款已支付,當事人在公司行使著股東的權利、履行著股東義務,只是因為某種原因沒有進行工商登記。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因為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對他個人來說風險非常大,對他的股東身份確認就是一個風險點。為防範此類糾紛,建議盡量不要拖延工商登記。一旦希望以股東身份來參與公司的管理,當事人務必要求公司盡快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種為「糊塗賬股東」。指的是以下情況:當事人支付了投資款,但是由於與其他股東的私人身份關系或者基於其他特殊原因,沒有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或者是投資合同,也沒有寫進章程或工商登記。這種情況對當事人來說風險是最大的,對於他是否具有股東身份將存在爭議,而對於當事人來說,要查證支付的款項到底是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或者其他生意往來賬款,舉證難度非常大。
另外一種「糊塗賬型股東」的表現形式是,難以確認是項目股東還是公司股東。什麼是項目股東?舉例來說,公司本身運行著多個項目,當事人只是投資在其中一個項目里,並不擔任公司股東,而整個項目由公司來操盤,投資人無法以股東的身份對項目進行監督和審查。事後項目發生虧損,投資人無法以股東身份保障自己的權益。
「糊塗賬股東」是我們實際經營當中一定要避免的。一旦支付了投資款,一定要把所有的工商登記流程都走完,至少要留存一些書面的證據。關於證據,我們稍後進一步討論。
第三種類型是股權代持類的。包括普通的代持股(如當事人因身份不便讓其他人代持,或者股東人數過多,為管理方便而讓其他人代持的情況),以及員工股權激勵性質的代持股等。員工股權激勵一般採用先由原來的股東代持,後分期授予員工的方式處理。
股權眾籌一般也採取代持方式。眾籌類公司股東人數很容易突破我國公司法規定的50人的限制,則通常採用代持方式規避。
前一陣比較火的「西少爺(肉夾饃)」案件,當事人簽訂的文書並沒有披露出來,根據網上的各種報道來看,他的股權不夠透明是引起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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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是所謂持乾股的股東。通常此類股東能夠給公司帶來一定的利益或者資源,但是不參與公司實際管理,一般不實際出資而由其他人墊付。建議大家,盡量少採取乾股的形式,如果必須採取乾股的形式的話,看能否安排現有的股東代持,而不是直接登記在他名下。這樣可以便於公司管理,有利於防範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五類為掛名性質的股東。指公司在最初登記的時候,為了湊足人數,達到兩個股東的起點,請親戚朋友來掛名。當事人在最初的工商登記之後,疏忽了,未能及時辦理股權轉讓,產生了長期掛名股東的問題。我這邊有個案例,某人的公司設立至今發展的非常好,想上新三板,我們聊著聊著就發現,目前他公司有一個掛名股東,是他的前女友,在他剛設立公司的時候,幫忙給他擔任了個掛名股東。現在前女友已經出國,幾年沒有聯系。我們建議他趕緊找到前女友,盡快把她的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否則是非常麻煩的。
關於掛名股東的問題,建議大家,如果最初不得不採取掛名股東的形式,在這方面的需求已經消失之後,一定要盡快把掛名股東的股權轉移到實際股東名下,來防範未來各種不確定因素和風險。
基本上,以上幾類就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建議各位:
首先,從思想上要確立對工商登記等法律程序的重視。不要認為把錢打給對方了,你就已經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一定確保辦理工商登記,避免將來的變數。
其次,注意證據的積累。針對之前提到的幾種不太正規的形式,提醒大家,尤其是股權代持這類,必須要做到簽署書面的法律文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賴雙方的記憶和口頭約定,一定要把書面的文件簽好。涉及到款項支付的,如果是在銀行辦理的,一定要把財務憑證留好;如果是網銀辦理的,每一步要在網銀上留下記錄。
另外,文件一定要採用實體形式簽署。具體方式的建議是,把文件手寫或列印在紙張上,雙方簽字甚至按手印。一定要避免使用微信、QQ,也不建議採用電子郵件的方式簽署。郵件除了會發生郵件刪除、伺服器不再提供服務等隱患外,電子數據類的證據在訴訟方面也會有一些特別的要求,流程更復雜,並會給當事人增加成本。沒有什麼比拿出一張紙簽字蓋章按手印更有利於保障雙方利益。
簽署後注意把原件保存好
涉及到付款,建議採用網銀支付,不建議採用當面支付現金的方式。付現金的,當時如果簽收手續不完備,事後舉證會有難度。採用網銀轉賬方式的,不要讓別人代收代付,要用本人的賬戶轉到最終賬戶。轉賬時候的備注相當重要,轉賬用途要填好。我曾經手過多個案件,都有網銀轉賬備注沒有寫清楚導致舉證困難的問題。
在取證方面,最後建議大家,發生糾紛的時候,通過快遞發出催款函、公函、律師函等,及時把訴訟時效阻斷。
2、控制權的糾紛
第一種類型是股權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一個突出表現是股權分配過於平均,如五十對五十或者是四個人每人各持四分之一。每個人的地位過於平等,各方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會產生一個決策上的難點,容易產生僵局。現實當中此類案例非常多,北京的朋友可能知道新光天地改名事件。據媒體報道,其背後的一個原因是新光天地跟北京華聯的股權按五十對五十的分配,股權上的對等就導致了管理上的困難。建議最初設立股權的時候就不能含糊,股權的大小主次就一定要分明,這樣在決策上對於某方的優勢地位有一定的認同感,比較容易達成一致。
第二類控制權類糾紛與上一類正相反,不是過於平均,而是大的過大,小的過小。大股東通常是在四分之三以上,小股東一般僅持有三五個點的股權,大股東認為小股東只是名義上的股東,視其為公司的高級打工仔,對小股東不是特別尊重。而小股東平權意識特別強,心態比較強勢。此類情況下股東之間很容易發生糾紛。即使大股東成功把小股東趕出公司的決策層,如果不能解除其股東身份,未來的經營管理上,仍將受到小股東的制約,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影響。我們現實中不止處理過一個這樣的案例。
第三類情況是,一方股東跟另一方股東關系惡化之後,強行佔有公章、財務章、保險櫃、鑰匙和公司賬戶等各種證照和重要資產之後,把對方架空。在這種情況下,對實際佔有公司的一方貌似是有利的;但是,公司未來運行中,隨時可能需要另一方股東的配合,如果對方蓄意阻撓,對佔有一方也是很麻煩的,他並不能永遠佔有優勢。
最後一種表現形式,是所謂的退股問題。一般來說,不掌握控制權甚至不參與公司管理的股東,有可能在公司運行過程中想要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想要退出的,如果符合司法74條規定,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股權。如果不符合74條規定的情形,一般情況下,無法向公司要求退股,正常的處理方式是向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或者是在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
3、違反其他股東義務類型的糾紛
第一種是股東怠於出資。除了現金出資沒有支付到位,還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技術專利沒有過戶等等。這種情況下,股東構成了違約,要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表現形式是股權轉讓過程中出售方違反優先購買權規定的。公司法第71條對優先購買權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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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表現是知情權類的糾紛。當股東不參與實際經營時,或已被其他股東趕出公司時,可能會提出此類訴訟。此類訴訟對原告來說勝率較高。公司法第33條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股東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身為股東,無論是否實際參與經營,均有權利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查閱上述資料。如果公司拒不配合查閱的話,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來主張權利,並在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種類型是股權回購糾紛。所涉規定是公司法第74條,前文已經列明。
第五類是股東會決議無效類糾紛,如果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是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4.損害股東權益和損害公司權益類的糾紛
常見形式是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或者競業禁止義務。
Ⅳ 初創企業如何應對股權糾紛
上海勝者企業管理集團按照法律實務經驗,將其分為三個類型。第一類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第二類是控制權類糾紛,第三類是其他因違反股東義務而產生的糾紛。
1、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
第一種為「有實無名的股東」。「有實無名的股東」,指的是投資協議或者是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投資款已支付,當事人在公司行使著股東的權利、履行著股東義務,只是因為某種原因沒有進行工商登記。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因為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對他個人來說風險非常大,對他的股東身份確認就是一個風險點。為防範此類糾紛,建議盡量不要拖延工商登記。一旦希望以股東身份來參與公司的管理,當事人務必要求公司盡快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種為「糊塗賬股東」。指的是以下情況:當事人支付了投資款,但是由於與其他股東的私人身份關系或者基於其他特殊原因,沒有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或者是投資合同,也沒有寫進章程或工商登記。這種情況對當事人來說風險是最大的,對於他是否具有股東身份將存在爭議,而對於當事人來說,要查證支付的款項到底是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或者其他生意往來賬款,舉證難度非常大。
另外一種「糊塗賬型股東」的表現形式是,難以確認是項目股東還是公司股東。什麼是項目股東?舉例來說,公司本身運行著多個項目,當事人只是投資在其中一個項目里,並不擔任公司股東,而整個項目由公司來操盤,投資人無法以股東的身份對項目進行監督和審查。事後項目發生虧損,投資人無法以股東身份保障自己的權益。
「糊塗賬股東」是我們實際經營當中一定要避免的。一旦支付了投資款,一定要把所有的工商登記流程都走完,至少要留存一些書面的證據。關於證據,我們稍後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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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控制權類糾紛與上一類正相反,不是過於平均,而是大的過大,小的過小。大股東通常是在四分之三以上,小股東一般僅持有三五個點的股權,大股東認為小股東只是名義上的股東,視其為公司的高級打工仔,對小股東不是特別尊重。而小股東平權意識特別強,心態比較強勢。此類情況下股東之間很容易發生糾紛。即使大股東成功把小股東趕出公司的決策層,如果不能解除其股東身份,未來的經營管理上,仍將受到小股東的制約,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影響。我們現實中不止處理過一個這樣的案例。
第三類情況是,一方股東跟另一方股東關系惡化之後,強行佔有公章、財務章、保險櫃、鑰匙和公司賬戶等各種證照和重要資產之後,把對方架空。在這種情況下,對實際佔有公司的一方貌似是有利的;但是,公司未來運行中,隨時可能需要另一方股東的配合,如果對方蓄意阻撓,對佔有一方也是很麻煩的,他並不能永遠佔有優勢。
最後一種表現形式,是所謂的退股問題。一般來說,不掌握控制權甚至不參與公司管理的股東,有可能在公司運行過程中想要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想要退出的,如果符合司法74條規定,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股權。如果不符合74條規定的情形,一般情況下,無法向公司要求退股,正常的處理方式是向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或者是在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
3、違反其他股東義務類型的糾紛
第一種是股東怠於出資。除了現金出資沒有支付到位,還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技術專利沒有過戶等等。這種情況下,股東構成了違約,要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表現形式是股權轉讓過程中出售方違反優先購買權規定的。公司法第71條對優先購買權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種表現是知情權類的糾紛。當股東不參與實際經營時,或已被其他股東趕出公司時,可能會提出此類訴訟。此類訴訟對原告來說勝率較高。公司法第33條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股東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身為股東,無論是否實際參與經營,均有權利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查閱上述資料。如果公司拒不配合查閱的話,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來主張權利,並在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種類型是股權回購糾紛。所涉規定是公司法第74條,前文已經列明。
第五類是股東會決議無效類糾紛,如果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是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4.損害股東權益和損害公司權益類的糾紛
常見形式是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或者競業禁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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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有效預防虛假出資股權糾紛的發生
您好,
一、實踐中股東虛假出資主要表現是什麼?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並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二、股東出資糾紛主要有哪些方面?
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主要有:
1、股東虛報出資額,有關驗資單位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使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得以登記;
2、先出資後抽逃,公司發起人在設立時,通過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劃到驗資帳戶上,一旦完成驗資後,即以各種形式將資本進行抽逃。
三、如何預防虛假出資股權糾紛的發生?
1、深入徹底進行企業改制
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率先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隨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的全面展開。以有限責任和股份有限責任為形式的公司制逐漸取代了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僅是政府附庸和命誇執行者的模式,但由於長久累積的問題太多,在實際的國有企業公司化中暴露了很多問題。難以擺脫行政干頂。難以真正實行所有轂和經營權的分離,難以實現公司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制衡關系一句話。難以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所以,我們必須加大企業改制的力度。使得政企分開,產權明晰,獨立經營。
2、轉變政府職能
經濟全球化是政府間的競爭,是國與國之間的競爭,也是制度的競爭。哪一個國家的政府能夠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更清晰的法律環境,誰就能更好地生存和發展=筆者認為這才是政府職能的准確定位。政府與其忙於搞工程。抓那個項目。不如把精力放在制度規剛的制定和實施上。創建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明晰的法律環境。建立一套激勵創新的制度規則才是政府的責任所在。也就是說政府是游戲規則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而不能再是游戲的參與者。這樣才能給游戲的參與者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環境。
3、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特有的運行機制。即在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相分離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公司整個管理機構能夠按部就班地實現企業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而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管理人員、職工等)之間所作的一整套的組織制度安排。
法人治理主體的重新確立則將顯著地改變上市公司原有權力機關的構造與功能。並在股東和經營者之間建立起一個相對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和激威機制。這樣,上市公司在購並中國有股、法人股的股權糾紛問題將會大大減少。
4、加強法制、法規建設
要明確分離母公司和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真正獲得獨立於母公司的市場地位。這樣可以防止很多問題,控股公司不能以所控上市公司的任何財產挪作它用,只能用於上市公司的發展。建立資信調查和對貸款質押的審查的制度,在對上市公司股權進行轉讓時,應對受讓方企業的資信進行詳細的調查。上市公司轉讓股權可能有兩方面的原因;即需要資金和引進新的管理體制和新的產業方向。如果上市公司僅需要資金而收購方又能一次付款時。出讓方收到資金後辦理相關手續當然是沒有任何風險的,如果收購方要分期付款時,出讓方則應謹慎。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應當嚴把履行協議關。
綜上所述,虛假出資的表現形式有很多,其中先出資後出逃是引發虛假出資股權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國家相關部門應該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法制、法規建設,通過完善法人治理機構減少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發生,維護股東權益和市場秩序。公司財務部門也應該對公司資產負債情況定期檢查,從內部對虛假出資現象進行防範。
Ⅵ 公司股權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之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Ⅶ 如何避免股權轉讓後的法律糾紛
關鍵在於要憑借經驗識別各類法律陷阱,切不可自以為是;在面對復雜的股權轉讓程序時,一定要反復推演,尋找「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