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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後股權糾紛怎麼處理官司

發布時間: 2022-06-20 19:28:08

Ⅰ 最高院企業改制民事糾紛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最高院企業改制民事糾紛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體間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1、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2、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3、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4、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5、企業出售合同糾紛;6、企業兼並合同糾紛;7、與企業改制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Ⅱ 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股東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按照公司章程處理,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可以通過仲裁協議進行仲裁,或協商一致申請第三方依法進行調解,仍無法處理糾紛的,應當向法院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二十一
26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63.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264.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265.股東出資糾紛
266.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267.股東知情權糾紛
26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269.股權轉讓糾紛
270.公司決議糾紛

Ⅲ 改制企業作為當事人怎麼訴訟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及《民法典》關於企業改制都有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體間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一)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二)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三)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四)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五)企業出售合同糾紛;(六)企業兼並合同糾紛;(七)與企業改制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第二條當事人起訴符合本規定第一條所列情形,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Ⅳ 公司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股權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也無法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Ⅳ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處理

您好,一、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
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本案中,雖然訴爭股權已經過評估且報國資委備案,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場交易的目的,在於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避免損害國家利益。本案中的通過場外拍賣程序轉讓股權,與上述規定不符,故被認定為無效。
二、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協議,即為需經批准才能生效。而當事人約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義持有股份,實際上是掩蓋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故本條約定無效,而當事人在訴訟中均未能辦理批准手續,故王先生要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請求,不能支持。
三、未經股東會批准導致協議未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未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故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具有一定的信任與合作基礎,上述規定,就是維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系的穩定性,同時又保障了股東退出的自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特殊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法律適用上,股權轉讓協議原則上可以適用合同法調整,與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應當注意到,股權轉讓涉及到團體的穩定,應當遵守團體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規定,尤其是程序性規定。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要求,在協議的具體權利義務設置上,可依據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Ⅵ 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
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Ⅶ 國有企業改制遺留的矛盾糾紛有什麼如何解決

國有企業改制遺留的矛盾糾紛:
1、出讓、兼並、分立的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糾紛後,企業停頓。
2、出讓方或者某一當事方,不履行對相關債務和隱蔽債務、或有債務的告知義務,形成糾紛給收購方造成損失。
3、國企的公司制改建中,採取多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架空債務,逃避債務,不事先徵求債權人的意見等等。
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違法暗箱操作。
解決:
1、嚴格執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妥善處理好國企改制遺留的問題。
2、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依法以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
3、維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破解改革成本難題。
4、解決國有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
5、政府各級主管機構,應當強化工作責任,健全相互之間的協調機制,禁止相互推諉和不負責任。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條,國家採取措施,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

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一條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體間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二)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三)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四)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
(五)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六)企業兼並合同糾紛;
(七)與企業改制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第二條當事人起訴符合本規定第一條所列情形,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第三條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業公司制改造第四條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第五條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後的新設公司承擔。第六條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第七條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三、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第八條由企業職工買斷企業產權,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第九條企業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由企業與職工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第十條企業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第十一條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後,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四、企業分立第十二條債權人向分立後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五、企業債權轉股權第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第十六條部分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行為,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六、國有小型企業出售第十七條以協議轉讓形式出售企業,企業出售合同未經有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職能部門審批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時,應當確認該企業出售合同不生效。第十八條企業出售中,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時,應當確認該企業出售行為無效。第十九條企業出售中,出賣人實施的行為具有法律規定的撤銷情形,買受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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