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股權回購怎麼辦
A. 股權投資 股東不履行回購協議 怎麼辦
目前股權投資中:
股權回購協議一般是被投資公司的原有股東和新投資人簽署的帶有股價調整機制的對賭性質的協議約定新投資人以股權溢價方式收購原有股東的部分股權,
或者是以溢價增資的方式投資到被投公司同事約定了被投公司原有股東的業績對賭責任,規定了原有股東在約定年限內要完成約定的業績,若沒有完成業績則由原有股東按協議約定以現金方式補償新投資人
或者採取股權回購的方式有原有股東回購新投資人的股權。原有股東與新投資人的回購協議,是原有股東與新投資人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對賭、回購,不涉及被投公司的責任,實踐中和司法判決中都認可這樣的協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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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B. 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條件回購股份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有責任公司不能回購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C. 簽訂股權投資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怎麼辦
法律分析:簽訂股份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一般通過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訟解決。股權回購條款的法律效力分析:股權投資協議(包括股權受讓、股權增發、發起入股等)約定的回購條款,通常可分為三種權利義務模式:1、回購為回購方的權利,即持股方的義務,只要在一定的條件下,回購方就有權要求持股人將股權出售給自己,持股方應出售給回購方;2、出售方的權利即回購方的義務,出售方有權在一定的條件下要求回購;3、雙方的權利義務,即雙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在一定條件下請求對方回購自己的股權或者回購對方的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D. 股權回購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公司應當履行兩項程序性義務:第一,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二,根據股東及其股權的變化情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名冊並記載變更後各股東的出資額。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各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各有差異、股權轉讓的具體交割的時間與方式也可能不盡一致,因此本條並未規定該兩項程序義務的履行時間。該兩項義務的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依照本法規定,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包括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修改章程本應屬於股東會的法定審議和表決事項。但是,考慮股東之間已經就股權轉讓達成書面協議或同意、視為同意,本條規定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 簽訂股份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怎麼辦
簽訂股份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一般通過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訟解決。
一、 股權回購條款的法律效力分析。股權投資協議(包括股權受讓、股權增發、發起入股等)約定的回購條款,通常可分為三種權利義務模式:
(一)回購為回購方的權利,即持股方的義務,只要在一定的條件下,回購方就有權要求持股人將股權出售給自己,持股方應出售給回購方;
(二)出售方的權利即回購方的義務,出售方有權在一定的條件下要求回購;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即雙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在一定條件下請求對方回購自己的股權或者回購對方的股權。
二、回購條款的法律效力上來說,可能也有三種情形:
(一)預約合同性質,如合同約定了一方在一定條件下回購對方的權利或義務,而回購價格應是在評估審計的基礎上進行確定,那麼這個合同就是回購合同的預約合同;
(二)合同成立未生效,這里可能包括成立附條件生效、成立附期限生效和成立待批准後生效;
(三)合同成立且生效,即在投資合同中就明確了回購的交易條件,此時無須再簽訂回購合同就可以進行回購交易了,該回購條款就是成立且生效的條款。
1、判斷回購條款是合同還是預約合同;
2、應看回購合同中對於回購交易的約定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
3、根據最高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一般買賣合同具有了交易的數量、主體、標的,合同就可認定成立了,因為其他諸如價格、質量、違約責任、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都可以通過推定的辦法進行推定,但是,由於推定並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鼓勵交易模擬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4、推定必須具有相當的合理性才能適用,推定應該可以適用在大多數該情形下,一般人都是認可該推定的,否則,推定不僅可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思,也與一般人的認識出現較大差異,這種推定就不具有正當性。而對股權價格來說,不同的投資者的價格判斷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特別是對風險投資而言;
5、通常情況下,股權的價格不宜用推定的辦法進行確定,表現在股權回購合同中,如果沒有直接的確定股權回購的價格的辦法,有的只是約定計算的方式,而該計算方式還依賴於許多其他條件,則此時應認定雙方關於股權的價格還沒有確定,這時的股權回購條款,筆者想,還是應該理解為預約合同為好,雖然理解為合同也不算大錯。
三、 不同效力的股權回購條款的訴訟路徑:
1、對於預約合同性質的股權回購條款,權利方不能直接主張回購合同上的回購權利,也不能主張回購的損失賠償責任,對於違約方來說,他違反的是預約合同,因此,其應該承擔的是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也是違反預約合同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失。
2、對於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損失到底怎樣計算,最高法院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也是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也許其也要有了足夠的案例以後才能有個較好的把握。
3、對於預約合同,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根據預約合同簽訂回購合同,但如果違約方堅決不簽訂回購合同,法院雖然可以判決違約方簽訂,但該判決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判決回購合同成立生效;
4、在違約方不簽訂回購合同的情況下,守約方只能轉向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這個主張的路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解釋一對於成立未批准生效的合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的思路解決。
5、對於需經批准才能生效的股權回購合同,原投資協議可能就約定了回購條款,商務部門對於投資協議的批準是否可以理解為對於回購也給予了批准,可能會產生爭議,因為商務部門對投資協議的批准,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對投資行為的批准,而回購實際是股權轉讓行為,應該有另一次批准,不過,由於這種合同批准與行為批准不分,法律目前規定的是批准合同,所以,既然投資協議有回購的約定,法院完全可能判回購合同已經得到了批准。
6、如果回購未批准,則回購協議屬於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因此,權利人主張回購的,還需要履行批准手續以使回購合同生效,回購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和標的公司共同辦理回購批准手續,對方不辦理的,回購人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請求法院批准自己辦理回購的批准手續,批准了,對方不回購的,法院不宜強制對方回購,但可以通過拍賣股權的方式來使第三人通過買受來代替違約方履行受讓股權的義務,造成申請人損失的,再對違約方強制執行。
7、違約方同意履行回購協議的,也不是違約方就可以直接就回購股權了,因為股權回購不僅是違約方和守約方雙方的事情,還涉及到公司其他的股東,因此,回購還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轉讓程序;
8、如果回購人不是公司的股東,則履行回購協議就要保障公司的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如果公司的章程規定,其他股東受讓公司的股權,應該由全體股東按相應的股權比例購買,則回購程序也應遵守這一約定。
9、對於國有投資公司的股權回購的,回購程序還必須符合國資產權的管理規定。成立有效的回購協議,可以參照上述分析通過強制執行進行處理。
F. 公司回購股權如何處理
公司回購完股票後的處理:
1、股票回購後,一般都是以庫存的方式存在,因不屬於資產,不會體現出股利分配和表決權,沒有任何的資產清算權利;
2、還可以通過沖減公司的未分配利潤來注銷,這是公司採取股票溢價回購的方式,在減少未分配利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G. 公司章程中沒有股權回購的規定怎麼辦
是公司回購還是股權轉讓,如果是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無須股東會決議,如果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則需要徵得其他股東的意見;如果是公司回購,則公司進行減資,需要股東會決議。
H. 股權回購可以章程約定嗎
法律分析:股權回購可以由章程約定。如果股權回購是用於員工持股計劃、用於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其他維護公司利益所必需的,則可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