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合同怎麼審查
⑴ 股份轉讓協議及高管股權激勵協議主要注意哪些問題
股權轉讓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協議轉讓的股份數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2.轉讓股份的每股個及股權轉讓金總額。
3.轉讓股份的交割日(股權轉讓讓協議正式生效後方可進行)。
4.股權轉讓金支付方式。
5.出讓方的義務;
6.受讓方的義務;
7.協議的生效日;
8.出讓方的陳述與保證;
9.股權轉讓完成後,雙方對上市公司的變動計劃;
10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條款;
11保密條款;
12爭議解決方式;
13.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中小企業板上市與投資指南》。
⑵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激勵協議的要點
股權激勵能夠引進人才、留住骨幹,將公司與員工利益協調一致,形成推動公司長遠發展的合力。股權激勵既是法律問題,亦是管理問題,故而需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量體裁衣」,具體從以下幾方面考量。
一、權利界定
股權激勵需首先明確激勵股權的性質和限制,在確保激勵效果的同時,對潛在風險進行有效防範。股權乃公司基石,一旦發生糾紛,嚴重之時足以動搖公司根基。如果股權結構因此埋下隱患,對公司的負面影響可能長期持續。未雨綢繆,是對公司未來發展負責任的態度。
通常所言股權激勵對應三種形式:普通股權激勵、虛擬股權激勵、混合股權激。勵
二、權利成熟
相對現金獎勵而言,股權激勵可以節省公司的現金支出,同時具有長效機制:公司利益與員工從此建立長遠聯系,公司業績的增長對於員工而言同樣存在未來回報。基於這種歸屬感,員工更具有做出出色成績的工作內心驅動。股權的長效激勵一方面在於未來持續、增長的收益回報,另一方面也在於權利成熟模式的設計。
三、權利授予
虛擬股權的授予,源自持股股東股權所對應的收益,只需要公司、持股股東、激勵對象簽署一份三方協議,明確授予激勵對象的分紅權的比例與每期分紅的計算方式即可。
普通股權的授予,一般的操作方法是從公司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中,按照當年公司成立之時股東認繳出資按比例換算每股價值,平價轉讓給激勵對象。這里不建議低於這個對價或者不需要對價而直接授予激勵對象公司股權,因為股權是一家公司的價值基礎,激勵對象為這部分股權支付對價,是對公司價值的一種尊重。
⑶ 股權激勵協議需要所有股東同意嗎
首先要看公司章程有沒有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包括股權激勵在內的企業重大事項,有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即可,不需要所有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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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股權激勵有哪些模式和法律風險
公司股權激勵的七大法律風險
1、合同問題
股權激勵方案落地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不能僅僅公布實施方案及與激勵對象口頭約定,或以勞動合同替代股權激勵合同。
中關村在線就是反面例子:公司與若干技術骨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乙方工作滿12個月後可以獲得甲方分配的股權8萬股。這所謂「8萬股」的不清晰約定就成了定時炸彈:公司總股本有都少?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該比例對應有多少權益,權益價值按凈資產還是市值核定?獲得權益的對價?凡此種種,均沒有明確約定,以致最後產生糾紛。
另外,若涉及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若知識產權人為員工個人,可以激勵為契機,與
員工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約定專利等技術由員工許可公司實施;還有一個協議要簽訂,就是保密協議(或者在激勵協議里約定保密條款),因為激勵實施後,激勵對象可能對公司財務帳冊、經營數據享有一定的知情權,這需要員工承擔保密義務。
2、與投資人關系的處理
若公司已經進行融資或正在進行融資談判,我們建議要進行四方面的檢視或披露:
1需對擬投資人進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
2檢查當時簽訂的融資協議,是否對股權激勵的比例有所限制;
3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方式(如增資、代持轉讓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資協議對激勵方式沒有限制,若採用增資形式,則增資的對價不得低於投資人的對價,除非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有除外規定(一般融資協議都要求後一輪的融資價格不得低於上一輪)。
若上述四方面沒有處理好,實施股權激勵將與融資協議相沖突,投資人可追究公司創始股東的違約責任。
3、員工辭職退出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僅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限,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培訓費用;二是如果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除了前述兩種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實施股權激勵一般都會要求員工出具承諾函,承諾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操作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獲支持的。最近剛剛判決的富安娜股權激勵系列索賠案,以公司方大獲全勝告終,其關鍵點在於將勞動者身份與股東身份區別,該案法律關系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如果股權激勵給的是實股,可以以股東身份約定違約金。但如果玩的是虛擬或者期權,鑒於股東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權,無從約定違約金。
4、監事作為激勵對象
上市公司明確禁止公司監事作為激勵對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該約束。但鑒於監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後有法規約束。我的建議是,若激勵對象中有人擔任監事,最好換人,由其他股東擔任監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擔任了監事就不能做董事會成員,也不能做高管,不參與管理決策。
5、創始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
若創始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在實施股權激勵後,若授予的是實股,激勵對象即成為股東,此時激勵對象可以創始股東未繳足出資為由,向創始股東主張違約責任。因此,創始人要理解這個道理:激勵對象獲得實股後,他們與創始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縱然股權比例有大小之分),為免招惹爭議甚至索賠,應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前彌補出資瑕疵。
6、稅務風險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因此,若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實股激勵,轉讓對價若低於轉讓標的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將可能被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轉讓收入,以調高所得稅納稅稅基。鑒於《辦法》是2015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關配套文件,實施股權激勵能否作為轉讓對價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7、准備IPO(A股)的可能障礙
▌團隊穩定要求:最近三(創業板為兩年)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因此,我們建議上市前保證高管團隊的穩定,也不要用股權激勵方式吸引較多高管加盟。
▌持續盈利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發行前股本超過3000萬股(發行後超過5000萬股);創業板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因為在實施實股激勵中,激勵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要作為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確認為費用,如此一來股權激勵操作將影響公司利潤。公司須關注該等影響是否會導致無法達到上市要求的利潤水平。
公司股權激勵的七大法律風險
轉載2016-06-18 22:10:16
標簽:律師法律
1、合同問題
股權激勵方案落地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不能僅僅公布實施方案及與激勵對象口頭約定,或以勞動合同替代股權激勵合同。
中關村在線就是反面例子:公司與若干技術骨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乙方工作滿12個月後可以獲得甲方分配的股權8萬股。這所謂「8萬股」的不清晰約定就成了定時炸彈:公司總股本有都少?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該比例對應有多少權益,權益價值按凈資產還是市值核定?獲得權益的對價?凡此種種,均沒有明確約定,以致最後產生糾紛。
另外,若涉及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若知識產權人為員工個人,可以激勵為契機,與員工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約定專利等技術由員工許可公司實施;還有一個協議要簽訂,就是保密協議(或者在激勵協議里約定保密條款),因為激勵實施後,激勵對象可能對公司財務帳冊、經營數據享有一定的知情權,這需要員工承擔保密義務。
2、與投資人關系的處理
若公司已經進行融資或正在進行融資談判,我們建議要進行四方面的檢視或披露:
1需對擬投資人進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
2檢查當時簽訂的融資協議,是否對股權激勵的比例有所限制;
3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方式(如增資、代持轉讓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資協議對激勵方式沒有限制,若採用增資形式,則增資的對價不得低於投資人的對價,除非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有除外規定(一般融資協議都要求後一輪的融資價格不得低於上一輪)。
若上述四方面沒有處理好,實施股權激勵將與融資協議相沖突,投資人可追究公司創始股東的違約責任。
3、員工辭職退出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僅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限,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培訓費用;二是如果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除了前述兩種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實施股權激勵一般都會要求員工出具承諾函,承諾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操作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獲支持的。最近剛剛判決的富安娜股權激勵系列索賠案,以公司方大獲全勝告終,其關鍵點在於將勞動者身份與股東身份區別,該案法律關系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如果股權激勵給的是實股,可以以股東身份約定違約金。但如果玩的是虛擬或者期權,鑒於股東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權,無從約定違約金。
4、監事作為激勵對象
上市公司明確禁止公司監事作為激勵對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該約束。但鑒於監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後有法規約束。我的建議是,若激勵對象中有人擔任監事,最好換人,由其他股東擔任監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擔任了監事就不能做董事會成員,也不能做高管,不參與管理決策。
5、創始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
若創始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在實施股權激勵後,若授予的是實股,激勵對象即成為股東,此時激勵對象可以創始股東未繳足出資為由,向創始股東主張違約責任。因此,創始人要理解這個道理:激勵對象獲得實股後,他們與創始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縱然股權比例有大小之分),為免招惹爭議甚至索賠,應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前彌補出資瑕疵。
6、稅務風險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因此,若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實股激勵,轉讓對價若低於轉讓標的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將可能被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轉讓收入,以調高所得稅納稅稅基。鑒於《辦法》是2015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關配套文件,實施股權激勵能否作為轉讓對價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7、准備IPO(A股)的可能障礙
▌團隊穩定要求:最近三(創業板為兩年)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因此,我們建議上市前保證高管團隊的穩定,也不要用股權激勵方式吸引較多高管加盟。
▌持續盈利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發行前股本超過3000萬股(發行後超過5000萬股);創業板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因為在實施實股激勵中,激勵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要作為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確認為費用,如此一來股權激勵操作將影響公司利潤。公司須關注該等影響是否會導致無法達到上市要求的利潤水平。
▌保證符合股權權屬清晰要求的建議
上市前避免採用授予選擇權的實股,授予期股的,行權期應該在上市前屆滿,保證股權結構的穩定;
上市前代持關系要解除。因此不建議用代持、信託方式對准備上市公司的員工進行實股激勵;
虛擬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激勵工具轉化為實股的時間窗口設定,要避開上市前;
授予的對象若超過200人,應採用員工持股平台進行持股(若未改制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實股激勵對象若超過50人,則須啟動該機制)。
⑸ 股權激勵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股權激勵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激勵對象獲得權益的數量和價格;3、違約責任;4、解決爭議的方法;5、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⑹ 股權激勵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股權激勵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激勵對象獲得權益的數量和價格;
3、違約責任;
4、解決爭議的方法;
5、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