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期貨等如何填報
⑴ 試分析購買有價證券應考慮的要素
有價證券的分類:股票、債券、基金、證券衍生品(期權、期貨) 首先從宏觀經濟入手,不同的經濟環境下操作方法也不同。好的經濟環境下應採用積極的投資策略,消極的經濟環境下應採用保守的投資策略以達到抵禦通貨膨脹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要考慮自身的能力適合投資於什麼樣的有價證券。根據自己對風險的要求和承受能力的不通應採用不通的投資方式。一般情況下風險越大收益越高,進而確定投資收益目標。 第三對自己以選定的投資品種進行具體分析。其中包括技術分析和基本面分析。其目的是明確有價證券的價格形成機制和影響證券價格波動的諸多因素及其作用機制。技術分析主要是歷史資料和一些K線理論。基本面分析則是分析公司經營管理狀況,行業動態等一般經濟狀況。 第四投資分析的主要步驟1.收集與整理相關資料。信息資料的收集,信息資料的分類歸檔,信息資料的保存和使用管理。2.案頭研究。根據目的的研究主題和分析方向確定所需要的信息資料,利用證券投資分析專門方法和手段對佔有的資料進行分析,給出分析結論。3.實地考察4.撰寫報告。 第五投資分析理論基礎建立在三個假設之上:1.市場行為包含一切信息2.價格沿趨勢移動3.歷史會重演。 第六投資分析易忽略的要素:潛在風險、交易成本、股利分配、經濟趨勢、經濟政策、公司管理。 經濟潤需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證券投資組合。其中應注意:個別證券選擇、證券時機選擇、投資多元化。要時刻注意交易成本和投資業績(投資的回報率和投資者承受的風險)。 大概情況基本上就是這樣。具體步驟與方法還要考自己的學習與積累。
⑵ 個人或家庭資產負債表怎麼填寫
對於家庭或個人來說:
金融性資產指的是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期貨、基金、國債、公司債券、金融性保險等),按表中的類別填寫,表內沒有標出的填在其他一欄。
實物資產要估價,或按買入價填寫,表內已經給出了相關內容,表內沒有的不填。
負債是指你欠的錢,包括銀行按揭、借親戚朋友的錢,也按表上給出的內容,填在相關欄內,借親戚朋友的借款填在其他一欄。
凈資產是你的資產與債務(欠款)的差額,即純粹屬於你本人的權利。
其中財產主要是指各種實物、金融產品等最明顯的東西;債權就是家庭成員外其他人或機構欠您的金錢或財物,也就是您家庭借出去可到期收回的錢物;其他權利主要就是無形資產,如各種知識產權、股份等。能以貨幣計量的含義就是各種資產都是有價的,可估算出它們的價值或價格。
不能估值的東西一般不算資產,如名譽、知識等無形的東西,雖然它們是財富的一種,但很難客觀地評估其價格,所以在理財活動,它們不歸屬資產的范疇。另外就是家庭資產的合法性,即家庭資產是通過合法的手段或渠道取得,並從法律上來說擁有完全的所有權。
⑶ 如何進行有價證券投資
就是用你的人民幣投資股票、期貨、貨幣、債券、保險deng
⑷ 領導幹部炒股怎麼申報
如果你是國家機關的領導幹部,或者是共產黨員的身份,正常情況下是不允許的證券開戶炒股的,尤其是涉及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更不允許自身炒股,如果想炒股的話你開戶必須得通過家裡的親屬不是這種身份的人才可以開戶炒股
⑸ 繳納營業稅中的計稅依據是怎麼填的啊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又稱營業額)。下列幾種情況的營業額為:
(一)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後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二)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於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在面值出帳並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註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四)單位和個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五)對運輸業務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和運輸業務給其他運輸企業並由其統一收取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公路內河運輸除外)。
(六)對旅遊業務
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七)對建築業
1、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3、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4、除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以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八)對金融保險業
1、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2、保險業已徵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期內未收回的,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在會計核算期限以後收回的已沖減的應收未收保費,再並入當期營業額中。
3、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4、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5、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決的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6、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過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希望對你有用,望採納!
⑹ 購買有價證券應考慮的要素
有價證券的分類:股票、債券、基金、證券衍生品(期權、期貨)
首先從宏觀經濟入手,不同的經濟環境下操作方法也不同。好的經濟環境下應採用積極的投資策略,消極的經濟環境下應採用保守的投資策略以達到抵禦通貨膨脹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要考慮自身的能力適合投資於什麼樣的有價證券。根據自己對風險的要求和承受能力的不通應採用不通的投資方式。一般情況下風險越大收益越高,進而確定投資收益目標。
第三對自己以選定的投資品種進行具體分析。其中包括技術分析和基本面分析。其目的是明確有價證券的價格形成機制和影響證券價格波動的諸多因素及其作用機制。技術分析主要是歷史資料和一些K線理論。基本面分析則是分析公司經營管理狀況,行業動態等一般經濟狀況。
第四投資分析的主要步驟1.收集與整理相關資料。信息資料的收集,信息資料的分類歸檔,信息資料的保存和使用管理。2.案頭研究。根據目的的研究主題和分析方向確定所需要的信息資料,利用證券投資分析專門方法和手段對佔有的資料進行分析,給出分析結論。3.實地考察4.撰寫報告。
第五投資分析理論基礎建立在三個假設之上:1.市場行為包含一切信息2.價格沿趨勢移動3.歷史會重演。
第六投資分析易忽略的要素:潛在風險、交易成本、股利分配、經濟趨勢、經濟政策、公司管理。
經濟潤需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證券投資組合。其中應注意:個別證券選擇、證券時機選擇、投資多元化。要時刻注意交易成本和投資業績(投資的回報率和投資者承受的風險)。
大概情況基本上就是這樣。具體步驟與方法還要考自己的學習與積累。
⑺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房產怎麼填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天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一)》,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七條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幹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