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以及怎麼分配
Ⅰ 公司股份怎麼分配
企業股權結構的三種模型:第一種,絕對控股型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權,合夥人佔18%的股權,預留團隊股權15%;該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投錢最多,能力最強的情況。在股東內部,絕對控股型雖說形式民主,但最後還是老闆拍板,擁有一票決定/否決權。第二種,相對控股型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51%的股權,合夥人加在一起佔34%的股權,員工預留15%的股權。這種模型下,除了少數事情需要集體決策,其他絕大部分事情還是老闆一個人就能拍板。第三種,不控股型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34%的股權,合夥人團隊佔51%的股權,激勵股權佔15%。這種模型主要適用於合夥人團隊能力互補,每個人能力都很強,老大隻是有戰略相對優勢的情況,所以基本合夥人的股權就相對平均一些。不管如何,股權分配一定要把握好一下幾大原則:控股原則——創始人必須要有控股地位。互補原則——創始團隊優勢互補,股份梯次安排。預留原則——預留10-20%給未來人才,確保新鮮血液進入。激勵原則——創始團隊也須股權激勵,確保核心動力源泉。收放原則——頂端控制權設計要封閉,底端股權激勵設計要開放。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Ⅱ 股權激勵政策
不同交易市場對於企業股權激勵的側重點不同,下面我們分別來看看A股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和美股、港股市場上實施股權激勵的要求:
A股主板
A股科創板
A股創業板
美股
港股
A股主板更側重考慮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性,不允許公司申報IPO時股權激勵計劃仍未完成,要求擬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前將此前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執行完畢或終止實施後方可上市。
與其他交易市場相比,科創板股權激勵規則結合了科創企業的發展特性,考慮了不同階段科創企業的激勵需求,在實施條件、出資方式、信息披露、退出機制、核查要求等方面均有明顯創新和顯著差異,激勵方式更加多樣,突破了傳統規定,更具有包容性,監管措施相對更為寬松。
創業板擬上市企業設置股權激勵所需滿足的條件與科創板類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明文增加一個要求:「如在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後行權的,申報前須增加一期審計。」
美國市場以披露為主,在激勵形式上,無論是期權、限制性股份,還是限制性股份權益等形式都是可以的。同時,上市前已經通過或實施的期權計劃,無論在上市時間點是否已經授予給員工,依然繼續有效。
香港地區的要求相較於美國更為嚴格,在上市之前已經授予員工的激勵股權,上市之後仍然繼續有效;但對於未授予的激勵股權,上市之後需要符合香港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規則。
Ⅲ 公司股權分配比例如何規定
《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
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
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合夥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50%對50%,或者33%、33%、34%這樣的比例。但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對於初創企業而言,絕對不能搞股權分配的平均主義。
另外,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
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原始股佔30%;期權池預留30%;員工認購20%;天使投資人佔20%。
股權分配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盡早落地股權分配規則;
2、建立合理股權分配機制;
3、 合夥人的股權代持;
4、股東股權與公司發展綁定;
5、合理設計創始股東或合夥人報酬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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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權激勵怎麼分給員工
創始人或管理層決定啟動員工激勵計劃後,可進一步考慮員工期權計劃的具體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如下重點方面:
1. 對授予對象分類別、分時點確定授予人數及期權數量;
2. 選擇授予期權的類別,比如是否需附帶投票權、分紅權,其中,表決權分散存在提高管理風險和管理成本的可能性;
3. 設立行權條件、時間、期限;
4. 確定行權價格。期權作為員工薪資福利的一部分,行權價格通常被授予越早、價格折扣越高;
5. 考慮退出機制,包括不同情形的離職在回購條件上體現區別。另外,也可考慮是否需要設置禁售期;
6. 建立員工期權計劃的管理機構、完善批准流程。
Ⅳ 股權激勵的分配方法有哪些
股權激勵方案有:股份分配、股份與資金來源、激勵目的、激勵模式、激勵對象與考核、股份管理等
主要激勵模式:員工持股、MBO模式、虛擬股票、期股模式、業績股票、股票期權
Ⅵ 員工的股權激勵方式有哪些
1、期股激勵方案
期股激勵就是公司和經營者約定在將來某一時期內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股權,購股價格一般參照股權的當前價格確定同時對經營者在購股後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規定。有的企業是按一定比例再配給經營者或員工一定數量的期股。它的特點有較大的靈活性,規模可以大也可以小,通過延期兌現實現長期激勵。這個方案的目的是股東讓渡收益權和所有權,執行的期限和規模可以由企業自己定,由股東大會認可。該方案的缺點就是方案從設計到執行和評估容易出現內部化傾向,經營者長期收益風險很大,股權流動性差。目前國內不少國有控股企業和一些獨資企業,將年薪制與期股計劃結合起來,對經營者進行激勵。
2、持股方案
就是通過公司獎勵或參照股權當前市場價值向主要經營者出售的方式,使主要經營者即時地直接獲得股權,同時規定主要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必須持有股票,不得出售。不論是經營者還普通員工持股計劃都可以考慮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安排,也可以作為一種福利計劃來推行。科技型中小企業強調團隊認同,在創業時所有員工都可以參與持股計劃。廣大員工的持股往往由預先成立的持股會或信託機構負責管理。該機構應有一定的融資能力和交易功能,包括當員工離開公司,要以適當的價格買回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是一次性的一攬子安排,而非上市企業員工持股計劃更像一個福利計劃。因為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有高成長性,資產和收益結構時常在變動,公司要根據收益變動a股份額度變動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華為公司的做法值得研究,它的計劃的實質是將虛擬股份期權與員工持股結合進行。企業蛋糕年年增大,企業將個人業績與股權激勵結合起來,實現了員工股份非線性同比例的再分配,起到有效激勵的作用。這種方案執行起來較復雜,需要定期對企業資產和個人績效做出評估。
3、股份期權或虛擬股票方案
期權激勵就是公司給予經理人在將來某一時期內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股權的權利,經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棄這個權利,購股價格一般參照股權的當前價格確定,同時對經理人在購股後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規定。以股票期權為藍本,設計一個變通方案的股份期權或虛擬股票激勵方案。一般來說只針對高管層及骨幹層實施這樣的計劃: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認股權證的方式給所有員工,科技型企業在初創階段也會給全部員工以股份期權,與高管層有量的差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特定的契約條件,賦予經營者在一定時間按照某個約定價(一般以上一年資產收益為基準)購買公司一定份額公司股權的權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施股份期權激勵首先將公司的所有權劃分為若干個虛擬股份,然後根據特定的契約條件,賦予經營者在一定時間按照某個約定價購買公司一定份額公司虛擬股權的權利。這種內部價格型的虛擬股票激勵機制的優點就是在股票市場效率不高和股份異常波動時仍能發揮很好的激勵作用。它的弱點是計算和管理起來稍微復雜一些,難點是在於對公司的虛擬股票的價值進行客觀而准確的評估,它主要是靠專家意見來取代股票市場對股價的評判。我國股票市場是一個新興市場,市場弱效率,有時甚至無效率、所以,有的專家建議績效好的非上市公司暫緩上市,不上市也可以設計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它的優勢在於在企業高成長階段最大限度用好企業的「內部因素」。
Ⅶ 股權激勵:想要激勵老員工,如何進行分紅股分配
分紅權激勵依據的是員工的人力資本貢獻,這就需要核定人力資本貢獻比例。首先,要明確企業的利潤是物質資本與人力資本共同創造的。
例如A公司2017年凈利潤1000萬元,物質資本佔40%為400萬元;人力資本佔60%為600萬元。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的貢獻比要根據具體企業而設定。其次,在明確了人力資本的總貢獻值後,需要進一步明確企業中每一個人的佔比。
這里需要指出,在衡量每一個員工的人力資本數額時,全職在企業任職的老闆也要統計在內。實際上老闆是人力資本最多的人,老闆即是物質資本投入者,也是人力資本投入者。
老闆之外的員工不是都有很多人力資本的,很多員工沒有多少人力資本。人力資本多少不是主觀臆測,而是靠業績考核考量出來的。
只要把每個員工的績效考核做好了,就可以向每一個員工分配相應的紅利。仍以上例說明,A公司2017年人力資本應分紅600萬元。
共有20名員工個人績效考核總分超過80分,由該20名員工分享此600萬紅利。20名員工個人考核總分1200分,技術經理張剛個人考核分120分,張剛應分:120÷1200×600=60萬元。
利用上述分配思路,無論企業有多少員工,也無論是增加還是減少員工,都可用,而且公平合理。這就是動態分紅權激勵制度。
(7)股權激勵以及怎麼分配擴展閱讀
退出機制
1、職務變動
以職務調整之日為原崗位在職分紅股截至日停止計算原崗位分紅,新任職崗位起始日確定股份數量開始計算分紅。
2、辭退
取消在職分紅激勵資格,當年分紅及未發放部分取消。
3、因公殉職
取消在職分紅激勵資格,以殉職時間為截止日計算並支付當年分紅,一次性發放未發放分紅給其指定繼承人。
4、喪失行為能力
取消在職分紅激勵資格,取消當年分紅,一次性發放未發放分紅。
5、退休
取消在職分紅激勵資格,以退休日期為截止日計算並支付當年分紅,一次性發放未發放分紅。
6、死亡
取消在職分紅激勵資格,以死亡日期為截止日計算並支付當年分紅,一次性發放未發放分紅。
7、刑事處罰
取消在職分紅激勵資格,取消當年分紅及未發放分紅。
Ⅷ 公司給員工的股權激勵一般是怎樣的比例
銷售類
銷售部的VP一般會給到1.0%-2.0%的期權,總監在0.5%-1.0%的區間內,然後總監以下的職位,一般沒有超過1.0%的。前10個雇員,給到的期權通常在0.3%-0.5%之間,再往後加入的,這個比例會降低到0.1%-0.2%。
市場類
這一類VP的職位數據更少無法下結論。總監類的職位,在小於15人的公司,一般會配0.5%-1.0%的期權;如果是大於15人的公司,通常會配0.25%-0.5%的期權。
UI/UX設計類
前4名雇員最多會拿到1.0-2.0%的期權,偶爾會有0.5%的情況。如果是在5名開外招進來的設計師,最多能拿到0.5%-1.0%的期權。再往後,屬於前10-30名雇員,會分配0.2%-0.5%的期權。
這部分非工程師類的職位,由於調查樣本太小,不足以得出具有代表性的結論,僅供參考。
一般的原理是,越早期加入的員工,承擔的風險更多,能拿到的期權比例越大;越後期加入的承擔的風險、壓力小得很多,所分配到的期權比例也就更小。
但是這不是一個定論。公司與員工在談判薪酬包的時候,也往往會根據員工的資歷、經驗、能力作綜合考量。有些員工希望能獲得更多的現金回報,拿更多的薪水,犧牲一小部分的期權,會對這一類型的員工更有吸引力。
分配期權的時候,最最重要的一點,是公司與員工有一個良好的溝通。創業公司發期權的初衷,也是為了激勵員工,讓員工能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上述的這些市場比較常見的參數,也是為了公司在分配期權的時候,有一個比較,不要太過慷慨,也不要太過摳門。
前者,在下一輪融資的時候可能就沒有足夠的股權給投資人。後者,員工可能會覺得自己不受公司的重視,自己的付出沒有受到公司的認可,也就喪失了激勵效果,甚至是產生負激勵,也是有可能的。
因此,與員工良好、透明的溝通,是實施股權激勵的重中之重。
Ⅸ 項目股權應該怎樣分配
法律分析:1、以積極的態度處理好股權結構的問題。在創業項目剛開始的時候,項目的效益沒有充分顯現,項目合夥人往往對於股權如何分配,如何動態調整合夥人股權分配比例,以及如何建立合理退出機制等有關股權結構的基本問題不太在意,也許是覺得無所謂,也許是抹不開面子來談清楚,但總之這樣會給公司的發展埋下隱患。
公司的股權結構本質上是一個如何切蛋糕和合理分配利益的問題,這個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和一刀切的做法,只要參與方在公平自願的前提下談清楚,形成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好。關鍵是大家協商的時候都明了股權結構安排的游戲規則及其背後的意義和根據,談得科學和透明。
2、股權分配原則不能簡單地按照出資比例和平均分配辦法來進行。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對於傳統公司較為適用。平均分配辦法則會導致公司在發展重要關頭出現疑難問題時往往會沒法達成最終統一意見。對於這種股權分散的公司,投資人也會視為一種禁區。所以一般來說公司是要確定一個持有最大股權的股東,承擔起最大的責任。
3、持股模式大致有三種:直接持有、創始人代持、持股平台。直接持有就是工商登記合夥人各自持有的全部股權。創始人代持就是該部分股權不顯名,掛在創始人名下。持股平台就是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創始人做為有限合夥的GP(一般合夥人),被激勵對象作為LP(有限合夥人),基於有限合夥的特殊性,GP是法定的絕對控制人。這種方式比較穩定,也是大多數創始企業做股權激勵時採用的方式。
4、為了公司持續穩定地發展,投資人會要求創始人對公司員工實行期權激勵。但早期的員工往往並不是特別看重股權,而更看重所能拿到的實際工資,過早的發放股權激勵並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在通常情況下期權池的來源是創始團隊成員之間確定好股權比例後,同比例稀釋出一個期權池。
5、股權一定要分批授予。合夥人投入的要素在不同時期的估值是不同的,比如創業初期資金比較緊缺,資金的權重高,後期融資多了不缺錢,權重就下降了。股權一定要按照時間或者項目融資進度分批授予,這樣就不會出現合夥人做到一半離職後還能擁有穩定的股權增值,這樣對團隊其他人的付出是不公平的。
有關股權結構的各種討論確定後要第一時間落實到紙面上。創始人簽訂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夥協議,約定好各自相應的股權比例,未來的分配方式以及退出機制等問題。要充分利用公司法所賦予的一切權利,對於股權結構所涉及的情況盡量做出完善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 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