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如何解決股權問題
㈠ 創業型公司如何設計股權方案
很多創業公司都會實行股卻分配的方式來激勵員工為企業努力奮斗,而股權激勵也確實給企業和員工帶來了有目共睹的好處,所以越來越多的老闆准備啟動股權激勵的方法,但是現實是很多人對於股權激勵並沒有多少的了解,想做但是有害怕做不好反而帶來反面的效果。那麼怎麼樣才能將股權激勵做好呢?
我想通過上面的介紹會有更多的老闆明白其實企業就像是一列火車,而老闆就是在前面拉著大家前進的火車頭,如果只讓老闆一個人帶動火車的話就會累死而且火車也跑不遠,但是通過股權激勵的方法就會讓員工和老闆一起拉動火車前行,相信這樣的公司也會越來越興旺的。
㈡ 幾個朋友合夥創業,該如何合理的分配股權
有這樣一種說法,一個人是最容易攻破的,一群人是最不容易攻破的。一個人創業或多或少會面臨一些難題,但是幾個好夥伴在一起創業的話,那就會有無限的動力。但是幾個朋友在創業的時候,也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幾個朋友合夥創業,該如何合理的分配股權呢?
三、可以到專業的地方去咨詢怎樣合理的分配。
如果幾個人實在不知道該怎麼去分配股權的話,可以去一個比較專業的地方去詢問別人怎麼分配。一般一些比較專業的人,他會給你提出比較公正的意見。
㈢ 創業時股權分配應該注意什麼
創業時股權分配應該注意什麼創業公司在進行融資的時候,如何將公司的股權分配問題處理好,對公司以後的經營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雖然現如今公司法當中針對創辦公司的門檻有所降低,但是在各行各業競爭都非常激烈的情況下,想要創辦好公司可以說面臨的問題還是非常多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創業公司融資股權分配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創業公司融資股權分配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一、股權分配的三大原則
創業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確、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勵並存才能成就長遠、穩定的關系。股權分配就是這么一個落實到「人」的過程,它的目的不僅要通過「丑話說在前頭」來確立規則,還要明確公司基因和價值觀、達成股東間的共識。
鑒於創業公司初期股東和管理層通常是重疊的,暫無須考慮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博弈,筆者認為確立股權分配時需要考慮三個因素,分別是:股東於資源層面的貢獻、股東於公司治理層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當然上述三個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投入時間細化,出資又可以按照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對公司的價值進一步細化。
二、選擇實繳注冊資本比認繳注冊資本好
雖然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採用認繳注冊資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必經驗資程序,由全體股東承諾認繳即可,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是,這不意味著股東可以「只認不繳」,也不是說注冊資本越高越好。
認繳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股東仍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若股東為了顯示公司實力,不切實際的認繳高額注冊資本,那麼將面臨多重法律風險,例如當債權人向公司索償時,股東的清償責任也隨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將作為清算財產,另外也需要考慮稅務風險。
筆者認為,創業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注冊資本,選擇實繳並進行驗資,使得「公司」這種企業形式能夠充分發揮它的風險隔離效果。
三、股權分配方案要最終落地於工商登記
出資是股權分配的必要依據,卻非唯一依據,創業者最終核算的股權分配方案往往與出資比例不一致,有些創業者會採用陰陽協議的方式,一方面簽署投資協議固定真實的股權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資比例完成工商登記。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風險很大,一旦涉訴,不僅創業者的股東權益難以獲得保護,亦會消耗大量的時間成本,導致公司錯失成長良機。筆者認為在此情形下,可考慮采股本溢價方式解決:首先,創業者之前簽署投資協議,明確每位創業者的實際出資和股權比例。繼而,由創業者按照確認的股權比例和換算後的出資額進行工商登記,把股東超出登記出資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
㈣ 股權分配方案創業初期
創業初期公司分配股權應該堅持創始人和股權的綁定以來控制。其分期兌現的原則,現在在市場上最流行的股權分配模式為:由一個股東出資額占公司總資本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享有絕對控制權。
一、股權分配原則
股權的分配多數是採用三種分法,第一種,平均分配;第二種,個人說了算;第三種,差異化分配股權。當然,平均分配以及個人獨大,這兩種都是不利於公司發展的股權分配方法。第一種,股權平均分配,這樣一個好處就是有福大家一起享,有問題大家一起解決,但是這樣的做法,在現實生活是很難生存下來的,有的時候,大家的意見並不是統一的,那這樣會降低效率。第二種,老大占股80%-90%,擁有絕對的話語權,這樣做雖然一個創業的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掌握話語權,往往容易剛愎自用,很難聽進去別人的意見,創業風險高而且無法集思廣益,企業很難做大。第三種,創業老大也就是核心人物佔大股份,但是老大也需要做事情,比如說,創業人數是5個人以下的,那老大要佔股51%以上,如果創業合夥人數在5人以上的,那老大可以占股不超過51%。
二、股權轉讓是否需要公證
股權轉讓一般不需要公證的,但出現以下情況時,一般會採取公證來防範風險:轉讓雙方對有關事項存疑時;當事人一方不到親自到場簽約委託他人代辦時;雙方認為有必要公證時;立據公證為其他用途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㈤ 創業公司最合理的股權分配
創業股權可以分以下3種模式分配: 1. 絕對控股,即67%的股份,合夥人佔18%的股份,保留團隊股份佔15%; 2. 相對控股型,創始人佔51%的股份,合夥人佔34%的股份,員工保留15%的股份; 3. 非持有型,創始人34%的股權、合夥人團隊51%的股權和激勵15%的股權。
1、最大責任者一股獨大 有一個大家都信服的大股東作為牽頭人,另外搭配1~2個占股權10%~20%、與大股東能力和資源互補的股東。也就是說,創始人佔50%、60%,聯合創始人20%~30%,期權池10%~20%。這樣的比例比較有利於發揮大股東的決策和責任,又能保持有不同的意見。
2、股權綁定,分期兌現 僅僅達成股權比例的共識還不夠,如果一個創始人拿了很多股權但後來未做出應有的貢獻,或者有人中途離開公司,股權如何處置?好的股份綁定計劃一般按4~5年期執行,例如4年期股份綁定,第一年給25%,然後接下來每年兌現25%。如果創業者對於股權已經分配好,沒有分期約定,最好坐到一塊,補充股權兌現的相關約定。
3、遵守契約精神 ,股權分配最核心的原則是「契約精神」。對所有的創始團隊成員而言股權一旦定下來,也就意味著利益分配機制定好了,除去後期的調整機制,每個人的努力和貢獻其實和這個比例沒有太大關系,但根據契約精神,盡自己的最大努力是最基本的要求。 早期創業者一定要明白一個道理:創業成功了即使只拿1%股權也很有價值,創業不成功就算擁有100%的股權也沒有價值。
4、有效設置的股權架構 ,好的股權架構是有一個大股東持股二分之一以上甚至超過三分之二。沒有較集中的控制權的股權架構,股東間就會出現問題一定是毀滅性的問題。股權激勵是一種激勵經理人和骨幹員工鬥志、鼓勵他們為同一個目標齊心奮斗而給予的獎勵,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公司股東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中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問題,讓職業經理人更關心股東利益,兩者的利益追求盡可能趨於一致。
㈥ 創業初期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創業初期公司分配股權我們應該堅持創始人和股權的綁定以來控制。其分期兌現的原則。現在我們知道的在市場上最流行的股權分配模式為:由一個股東出資額占公司總資本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享有絕對控制權。
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依舊對公司有重大影響。
任何股份量一定要與該股東對公司擁有的價值量對等,即股東可以以投入的資金、擁有知識產權、擁有的行業經驗、擁有的社會資源、目前在公司的角色分配與承擔的責任義務,等方面來衡量他目前對於公司的價值是多少,這個值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公司股份。
你想要了解創業初期如何進行股權分配,可以考慮一下明德。明德天盛是由深諳中國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高管、券商保代,實戰經驗豐富的企業戰略與管理顧問,資深的投融資、法律、財務專家以及一定的政府資源背景的人士共同創設,專注於擬上市公司的私募股權投資和戰略性投行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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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創業公司股權分配方案怎麼做
公司可以設立由老闆作為普通合夥人,其他員工股東作為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企業,然後將合夥企業的資金全部投入到公司里即可。員工股東沒有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權,而是持有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
無論是直接持股還是間接持股,設計股權激勵方案都要按照至本咨詢股權激勵的定人、定股、定價、定量、定時、定考六要素進行設計。你們公司一項一項做到位,就是一個好方案!對了,再提示一下,為了組織實施好股權激勵的各項工作,公司應成立股權激勵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包括大股東、CEO、人力資源部員工、財務部員工、行政部員工、外部專家顧問(可以請至本咨詢提供技術支持呦)等。現在我們將這六要素的設計要點介紹如下。一、定人:沒有什麼要素比確定股權激勵對象更重要了!人選對了什麼都對,人選錯了什麼都不對!股權激勵對象如何確定,請你查詢我在知乎上發表的文章《邱清榮:股權激勵怎麼做?員工分類就是路線圖!》
二、定股:1、股權激勵工具:持股平台財產份額。2、股份來源:需要確定是大股東轉讓還是增發新財產份額。3、資金來源:需要確定是員工自籌,還是公司提供借貸。4、持股方式:員工透過有限合夥企業間接持有股權。5、約束機制設定:對於員工離職、傷殘、喪失行為能力、死亡、違規後的股份處置設置機制。
三、定價:
對你公司而言,定價指的是確定財產份額的出資價格,這個價格是公司與激勵對象約定的購買本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具體價格。關於出資價格如何確定,要考慮兩個方面:一個是了解企業估值,一個是激勵對象的工資收入水平。首先是企業估值。企業的估值有三大類。
第一類就是原始出資價格,在工商局注冊公司時是1塊錢出資登記為1元注冊資本,因此原始出資價格就是每元注冊資本1塊錢(也可以理解為每股1塊錢)。
第二類是按照每股凈資產定價,例如公司凈資產總額120萬元,實收資本100萬元(股),那麼每股凈資產就是120萬元÷100萬股=1.2元/股。
第三類是按照估值法進行估值,它又分成相對估值法和絕對估值法。相對估值法以市盈率法普遍,它的公式是:凈利潤總額×市盈率÷實收資本總額。
四、關於股權激勵定量,股權激勵定量包括確定總量和確定個量,對貴公司而言是確定財產份額的數量。總量指的是某一次針對全體股權激勵對象所提供的股權(包括實股、期權或分紅權等各類股權激勵工具)數量。
五、定時定時指的是股權激勵的具體時點和約束期間。你們公司現在就想做股權激勵,時點問題已經解決。約束期間指的是對於員工處置股權(主要是對外轉讓)約束期限的限制。例如,員工在3年內不得轉讓股份,離職後需要以原出資價格賣給公司大股東等。
六、關於業績考核股權激勵必須以激勵對象完成業績考核為條件。如果員工完不成業績考核指標就應當將自己的財產份額按照原出資價格賣給公司大股東。業績考核要全面,既要包括個人業績貢獻同時要兼顧團隊精神等軟指標考核。
創業企業既要有業績考核體系又不要太復雜。做好績效考核體系,是一件非常辛苦的累活兒! 股權激勵方案設計好了之後,剩下的就是認真執行了,一方面要考核員工是否表現合格,另一方面也考驗老闆是否誠實守信、如實兌現。
商業計劃書、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計劃書等等,目的只有一個:激發投資人了解你項目的興趣。投資人可能每天要接幾十個項目,如果你的商業計劃書能夠讓他們眼前一亮,這樣目的就達到了。
如果你想找一家代寫機構,盡量去找有資深團隊的。一份能打動投資人的商業計劃書,絕非是套用模板就能完成的,應當由具備多年資本市場經驗的專業人士來撰寫,從投資人的角度去做分析和優化。市場上代寫商業計劃書的平台有很多,創業者一定要謹慎,建議選擇大平台專業團隊。
明德資本生態圈已深耕資本市場二十多年,資深團隊不僅能協助企業制定商業計劃書,還可模擬路演並制定投資人問答策略,讓企業更受資本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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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條件
關於公司的股權結構問題,創業者通常採用兩種方式確定,首先,是完全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股權劃分,其次,是在合夥人之間約定平均主義。對於第一種情形,容易讓合夥人產生自身貢獻和持股比例不相符合的抱怨,第二種情形,往往會對核心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進行消弱,進而對公司的決策速度發生影響。
目前有一些創業者對於股權分配規則設計的重要性能夠足夠重視,或者是有意借鑒成功的創業模式下合夥規則設計思路,但是,在公司法律的框架之下,未必能夠為相關部門所接受,容易水土不服,比如工商備案登記不通過等等。
而且在創業之初,百廢俱興,萬般事務皆需創業者親力親為。導致在有限的精力下,難免有一些創業團隊,為了眼下利益之考量,而草率設定分配、決策規則,將完善的方案設計寄託於後期的協商與妥協。這種做法,非常容易誘發項目的未來風險。
身邊此類的教訓,比比皆是,另人痛惜。本篇文章將結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釋一二三四五)的出台,對創業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的規則設計方案和落地給出7大簡明實操建議。
創業只有相像的同行者才可進行,需要目的、方向的一致,同時,對於公平的制度和人性的激勵措施兼備,方能成就長遠、默契的合夥關系。股權規則的設計,包括分配規則、決策規則、約束規則,這三個規則的設計,本身就是設計法律框架下的「人性」的過程, 它的目標很明確,不單單是要通過「先小人後君子」來確立游戲規則,還要明確團隊創始人的願景與價值觀的一致,實現合夥人間的共識。
由於初創公司,其股東和決策層通常是一致的,對於股東與決策層之間的博弈暫無須過多考慮。在創設之初,在確立股權分配規則時,重點要考慮的因素有三個,分別是:
(1)合夥人對於人力成本與資源精力投入的貢獻價值;
(2)合夥人對於公司決策控制層面的把握;
(3)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這包括進入與退出機制的設立等。
對於這三個因素,在規則的具體制定中仍有很大的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大小、投入時間精力多少來進行細化,關於出資問題,可以細化為是按照貨幣、實物、知識產權以及相關的估值等進一步細化。
關於未來的造血空間,就要深入到股權的成熟規則、代持規則、轉讓規則、稀釋規則等,整體講,就是要在退出與進入機制上進行細化規定。
從2014年起,新的《公司法》採用了認繳注冊資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的注冊資本不需要再經過之前的驗資程序了,改為由全體股東承諾認繳就可以。而關於認繳的期限問題,也是放任由股東自己約定,但是,這絕不是說,合夥人可以「信口開河」,更不是說越高越好。
在現的認繳制模式下,股東的出資義務無非是暫緩繳納,股東將來仍然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以前存在通過注冊資本來顯示公司實力,而現在,如果不切實際的認繳高額注冊資本,不僅不能體現公司實力,公司或股東還有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
比如:當債權人向公司主張債權時,股東在出資范圍內的連帶責任隨之加重,又如:合夥終止或公司解散時,股東如果有沒有繳納的出資,對於這些認繳的部分,也將作為清算財產,同時考慮稅務風險,一味的增加註冊資本,其實與稅務成本也是正相關的。
創業公司一定要根據自身項目的現實狀況來合理的確定注冊資本。其實,通過實踐經驗發現,站在風險隔離效果的角度來看,反倒是選擇合夥人實繳,更能發揮他的作用。
股權分配規則的重要依據雖然是出資,但卻非唯一依據,作為合夥創業者而言,通常關於股權分配方案,較為科學的方式是出資比例與股份比例是不一致。
因為,兩種可能:一是有些合夥人會基於某種需要,而採用黑白協議的方式,一方面簽署投資協議固定真實的股權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資比例完成工商登記。二是考慮到了出資之外的基本衡量標准,比如人力的成本,兼職合夥人還是全職合夥人等。
對於第一種可能,風險可能就比較大,一旦涉訴,不僅合夥人的合夥權益難以獲得維護,亦會消耗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浪費在股東內耗上,從而使公司發展受挫。
在此情形下,可考慮採用股本溢價方式解決:創業者之前簽署合夥協議,明確每位合夥人的實際出資及人力成本後,合理分配股權分紅比例;然後由合夥人按照確認的股權比例和換算後的出資額進行工商登記,把股東超出登記出資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同時為了保證決策權的集中,可以協議上約定,決策問題由某一名合夥人行使或者細化為對於約定的某些事項,可以由某一名合夥人決策行使。這樣就解決了分紅與決策的結構性調整問題。
我國公司法默認的規定是:
(1)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股東會作出的一般決議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
(2)表決權與股權比例掛鉤。公司法有默認的規定,同時也考慮到現實中每個創業團隊都會有一些個性的問題,所以,又規定了「但書」。比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實際操作中,創業公司往往有多個創始人,加之股權眾籌大行其道,核心創始人的持股有可能達不到絕對控股比例(即51%——67%)。在這種情形下,如何保障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書」,將表決權與持股比例分開來,並以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的形式進行固定下來。
預留期權激勵池早已成為成熟的治理機制。成長是創業公司的核心驅動,而期權就是創業公司所能激勵員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有一些創始合夥人在創業之初沒能足夠重視期權池的問題,一般有兩種情況:
(1)在期權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早將股權分配完畢;
(2)因為缺乏期權意識,而沒有設立相關制定,等到需要進行完善時,因為沒有預留部分,從而造成核心股東持股的不必要稀釋。
張老師則認為:
(1)期權本質上來源於現有股東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東持股比例過於分散。如平均分配,未來難以實現決策權集中制的優勢,引發股東內訌,並影響運作效率;
(2) 有限責任公司體制下期權激勵方式相當多樣,使用何種規則和制度取決於合夥人的選擇,在公司配套的期權制度建立後具體落實。
期權池確應當提前規劃,方法是在擬定股權分配規則時,預先約定從各股東里劃分出來,並由核心創始人一人代為持有,其他股東可通過協議的約定,將代持權利的歸屬和限制進行明確。
對創業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默契程度尤為重要, 因此游戲規則就需要從正向和反向兩個維度進行考慮。即既要從正向保障創業者同船共濟時的公平和激勵問題,也要從反向考慮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創業者離職退出、離婚、繼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權的回收問題。
而回購規則,是平衡股東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是有很多的限制性規定,當然有些規定在實務中是存在爭議的。不過,在設計股權回購條款規則時,建議一定要注意這三個問題:
(1)回購條款規則一定要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實施,且應注意回購定價的公平性;
(2)回購條款的適用范圍能夠涵蓋公司股權分配的反向所需;
(3)將回購條款和股權轉讓制度綜合考慮、糅合設計。
《公司法》的規則是相當的寬泛的,然而正是因為這種寬泛的規則,才為合夥人制定切合自身條件的規則留下了空間。規則設計律師要充分運用股東的自治權,建立適合合夥人團隊自己的股權分配規則和動態調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東願意「掏大錢、佔小股」(職業投資人基本都是如此),那麼對此類股東可以配合使用協議和章程方式將分紅權、優先認購權、表決權脫鉤,設計符合各股東需求和長處的股權結構;再如可以借鑒資本工具的思路,運用可轉換優先股、清算優先權等思路做股權分配設計。
綜上,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規則,從本質上講,其實並不復雜,關鍵在於提醒合人創業者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企業家要注意,公司的股權分配會涉及到創業企業內部引入市場機制促進合理競爭、實現重要利益相關者的激勵相容,還與創始人或創業團隊的控制權等一系列企業後續發展息息相關,所以創業初期,企業家千萬要重視股權分配。
㈨ 大學生創業,如何股權分配
不請自來!
對題主公司的具體情況不是很清楚,我就在這里分享一些比較通用的常識吧!
題主要記得,不管是幾個人合夥創業,一個公司的股權分配直接決定了其權力的分配,尤其是初創企業的股權結構,不能高度分散,也不能高度制衡,任何時候都要有核心股東掌握控制權!
一、如果是兩個人合夥創業,股權不能均分,千萬不要因為礙面子或者情誼問題,均分了股權,這樣後期會容易出現對控制權的爭奪,不利於企業的健康發展。(可以看一下真功夫兩大股東之間的股權糾紛案例)一般一大一小、一強一弱的原則。
二、如果是三人合夥創業,原則上第一股東的股份要大於第二、第三股東的股份總和,這是三人合夥創業比較理性和穩固的一種模式。(可以看一下「中國合夥人」裡面三個合夥人的股權分配)
三、如果是股東人數很多時,可參考的模式不僅是第一股東的股份要大於第二、第三股東的股份和,同時還要小於第二、第三、第四股東的股份總和,這樣不僅使大股東安全,也會使小股東安全。
希望可以幫到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