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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繼承股權糾紛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7-03 21:17:21

A. 被繼承人死亡前與他人就股權糾紛約定了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死亡後案件怎樣管轄

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對繼承遺產糾紛來確定管轄,即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怎麼處理
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債務。處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有兩個要點:一是被繼承人債務的界定,二是遺產的界定。債務的界定適用債的規則,遺產的界定請參閱法定繼承糾紛中關於確定遺產范圍的規則。本文整理處理此類糾紛特有的規則。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B. 處理繼承股權糾紛,哪個律師比較專業

公司 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自 然 人股東死亡後 ,其合 法繼承人 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但是,公 司章程另 有規定的除外」。繼承人可以和公司協商繼承股權 ,協商不成時 ,可以到 法院起 訴解決。如果公司 同 意繼 承 人繼承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可以 繼承 ;如 果不同意,可能會 轉讓股權由繼承人繼 承轉讓 金。股權的繼 承應包括股東資 格。 只有當 公司章程排除或 限制新股東加入時,繼承人才不能自動取得 股東資格 ,如章程規定 繼承 人只能取得股權對 應 的財產 價 值 ,而不能成為股 東,或規定須經 其他股東全體同意才能 成為股 東等。我老闆之前也遇到過 股權確認的 事情, 前期咨詢了幾個律師,都是朋友 介紹的,對股權不 是 很專 業 ,知 道一點基本知識。後 來聽說上海有個徐寶 同律師 , 他們比較擅長處理 股權糾 紛,是 上海這 邊比較知名 的股權律師 。找到他以後才知道,原來 股權繼 承裡面有這么多的講究和利 害關系,我 們之前的律師都沒意 識到 。還是專業的 人做 專業的事。

C. 怎樣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D. 繼承糾紛中,如何處理公司贈股

現實生活中,贈股也稱乾股,通常表現為為了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需要,有限公司贈送股權份額給公司特定人員的情形。公司贈股的對象一般是對公司作出突出貢獻的特定人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其贈送的目的是讓上述人員能夠分享公司成長的收益,從而能長期留住員工,更好地為公司工作。公司贈股的特徵有三:一是從贈股來源而言,公司給予特定人員一定比例的贈股,並非是通過增發新股,調高注冊資本的方式進行,即贈股並未在公司注冊資本的范圍內。二是從贈股有無對價而言,贈股的對象一般是公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員工,其自身經濟實力的局限性決定了其不可能以市場價購買該贈股。即便其有能力購買贈股,也會使贈股因支付對價而失去其本身的獎勵意義。三是贈股的權利范圍有所限制。贈股的權利因其設立目的而受局限。贈股一般只享有分紅權,而不享有普通股權持有者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行使表決權等公益性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認為,審理有關贈股繼承的案件,當出現公司贈股時約定了受贈人只參與分紅,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條件等情形時,該贈股實為股東之間對分紅方式的特別約定,本質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紅權。故對該贈股的繼承,不按一般股權繼承方式處理,而只需依法將該收益分紅權在繼承人之間分割即可。

E.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1、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F. 股權繼承糾紛怎麼處理

股權繼承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繼承人可以和公司協商繼承股權,協商不成時,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如果公司同意繼承人繼承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可以繼承;如果不同意,可能會轉讓股權由繼承人繼承轉讓金。
股權的繼承應包括股東資格。只有當公司章程排除或限制新股東加入時,繼承人才不能自動取得股東資格,如章程規定繼承人只能取得股權對應的財產價值,而不能成為股東,或規定須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才能成為股東等。
公司股權繼承的范圍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股權究竟是不是財產,關繫到繼承人能夠繼承股權還是僅能繼承股權轉讓所得。股權的擁有者享有利潤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索取權等經濟性權益,股權還可以通過轉讓直接實現經濟價值。
股權作為財產的一種,可以依法繼承。繼承人不僅能取得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還可以取得股東資格等非財產性權利。

G. 股權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找警察或者去法院

H. 怎樣解決公司股權繼承糾紛

  1. 繼承人可以和公司協商繼承股權,協商不成時,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2. 如果公司同意繼承人繼承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可以繼承,如果不同意,可能會轉讓股權由繼承人繼續轉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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