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如何退出
A. 股權退出方式
幾種常見的股權退出方式:
1、IPO退出:
IPO,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通過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使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實現增值和退出的方式。
2、並購退出:
並購指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資產,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並購退出適合於創業企業業績逐步上升,被兼並的企業之間還可以相互共享對方的資源與渠道,這也將大大提升企業運轉效率。
3、借殼上市:
所謂借殼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一些業績較差,籌資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指的是投資機構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套現退出的一種方式。常見的例如私下協議轉讓、公開掛牌轉讓等。
5、股權回購: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和股東回購兩種,是指企業經營者或所有者從直投機構回購股份。通常選擇此種方式適用於那些經營日趨穩定但上市無望的企業。
6、公司清算:
這是投資人最不願看到的退出方式,如果選擇此種方式退出的,說明投資是失敗的,清算是一個企業倒閉之前的止損措施。
拓展資料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綜合來講,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
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法人財產權和股權的相互關系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
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
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股權與合夥組織財產權的相互關系與以上情況類似。
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股權根本不是什麼債權、社員權,等等不著邊際的權利。
人們之所以多年來不能正確認識股權與法人財產權,主要是人們沒有看到它們產生的源頭,沒有研究二者內在聯系。一些人對法人的習慣認識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B. 股權退出的5種方式是什麼
法律分析:1.股權轉讓。
2.公司減資。
3.要求公司回購。
4.公司解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C. 股權退出機制幾種方式
股權退出機制有三種方式,如下:
1、股權轉讓,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2、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股權;
3、公司解散,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取得了等同於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投資退出機制是指風險投資機構在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發展相對成熟或不能繼續健康發展的情況下,將所投入的資本由股權形態轉化為資本形態,以實現資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財產損失的機制及相關配套制度安排。風險投資的本質是資本運作,退出是實現收益的階段,同時也是全身而退進行資本再循環的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D. 如何設計合理的股權退出機制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合夥創業中,股東股份的退出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很多合夥創業的團隊,往往只在乎了前期的設計(股份分配問題)但是對於股權的退出問題,卻往往並沒有做出安排,以至於在最後留下了隱患,這里有四個原則可供大家參考:
1、提前設計退出機制,管理合夥人預期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父子親兄弟都有分家的時候,有能力的原因、有發展理念的原因、有個人家庭的原因等等,談好「分家」,才能放心大膽創業,使不上勁、不願意使勁、鬧矛盾,大多數都是因為機制不明確,預期不明朗,提前設計退出機制,最後走到分家的一天,大家有章可循,好聚好散。
四種方法應用的場景不同,也可以再做變形,激勵一定是和目標相匹配的,你要確定你的兌現節奏,你就得確定你的激勵目標是什麼?如果注重短期目標,那麼在第一年就要加大兌現力度。另外整個兌現的時間長度,4年是一個極限了,也有2年和3年,1年就太短了。
干一年人就離職了,起不到多大作用 ,激勵的時間太長了,比如5年,你想想現在有幾個人會在一家公司干5年的?這是違背人性的事情,除非你的公司是華為,別人都求著來你這里。創業黃金法則:先小人後君子,先分好家,後才能幹好活。
E. 公司股權怎麼退出
法律分析:首先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股權收購事項依法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F. 股權退出方式是什麼
我們可以來看看股權退出的5種方式:1、股權轉讓;2、公司減資;3、要求公司回購;4、解散公司; ;5、破產清算退出。
股權退出是股權投資管理的最後一步,也是判定投資成敗與否的重要指標。大體是指投資者出售其持有的權益資本以收回投資,同時實現投資收益的一個重要過程,這通常是在投資機構或個人所投資的創業企業發展相對比較成熟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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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公司股東如何退出公司股東怎麼退股
1、協商解決
首先應當和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股東進行協商,徵求他們的意見,擬定股權轉讓的方案。這樣做,一方面盡量擴大公司內部股權轉讓的范圍,另一方面也讓股東大會預先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
2、股東大會
股東退出股權,需要進行股權轉讓,公司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股東退出股權(股權轉讓)需要召開股東大會,根據公司章程的約定,一般需要半數以上股東或者半數以上表決權通過,才可以退出。
3、非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
如果公司遲遲不召開股東大會,公司其他股東又沒有明確購買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和其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通過股權轉讓,退出股東身份。
4、走法律程序
公司沒有正當理由,既不承認和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也不召開股東大隊決定轉讓事宜。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糾正公司的違法行為,通過法院判決或裁定,轉讓股權退出股東。
5、股東變更
公司通過股東退出股東身份,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登記手續變更完畢後,就從法律上真正退出股東身份了。
H. 個人股權投資如何退出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常見的退出方式為第三方收購或者大股東回購。還有以下幾種:
1、IPO退出;
2、並購退出;
3、新三板退出;
4、借殼上市;
5、股權轉讓;
6、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