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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離婚對股權的分割

發布時間: 2022-07-04 10:23:23

① 離婚股權分割怎麼處理,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② 可以規避婚姻風險而進行的合適的股權規劃手段

摘要 我國婚姻法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在沒有進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股東發生婚變,就會導致財產爭奪大戰,首當其沖的就是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股東對於離婚處理的不恰當,不僅股東會受到影響,更有可能會波及到公司甚至是普通的投資者。可見,股東的不良婚姻狀況對公司股權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影響。由離婚訴訟引發的股權糾紛亦有可能影響公司的經營和股權。前面我們專門撰文探討了離婚訴訟之股權分割實務,本文,我們主要從如何提前風險預防,將股東婚姻變化引發的股權分割給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來分析。

③ 離婚時持有的股權要如何分割

一、如果是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願意持股方;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直接轉讓股權,或者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④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式:第一,協商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協商一致,都同意將股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並且超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第二,訴訟分割。通過提起離婚訴訟,有法院確認分割方案。
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割:
1、直接轉讓。
2、作價補償。由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方式實現對另一方的補償。
3、拍賣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⑤ 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股權的分割:
一、如果夫妻雙方都持股的,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公司的股東只有夫妻二人的,雙方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如果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夫妻一方持有股份的,雙方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份可以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三、如果是第三人代持股的,則需要先證明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然後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⑥ 夫妻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第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1、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2、夫妻一方不願意持股,將股權作價補償給不願持股方。第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1、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2、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第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股權的約定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除非夫妻另有書面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各佔一半股權。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⑦ 離婚時股權應當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不分割,如果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⑧ 離婚時怎樣處理有限公司股權分割比例糾紛

法律分析:1、個人獨資公司。

公司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要首先要看公司的性質。以一方名義注冊的個人獨資公司,如果資金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經營或者所得收益主要用於家庭生活的公司財產一般會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離婚糾紛中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無論持有的股份所佔的比重有多大,都不能認為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優先購買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以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同意的證據,可以使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一方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者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可以根據現價或者雙方都同意的價值分割。如果根據現價分割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⑨ 離婚股權的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特殊情形下的股權流轉進行了限制,在離婚股權處置中這些「紅線」是不能碰的,否則,即使離婚的夫妻二人同意,其處分也是違反的。

2,協商原則:離婚案件中的股權處置首先要服從民事法律原則,因而,協商處置要優先於強制裁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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