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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持股離職後股權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7-04 21:21:28

① 股權激勵員工離職後怎麼辦

這要看公司的個人安排,一般員工在離職以後可以繼續拿到股權激勵。
【法律分析】
我們需要區分員工離職的情形,如果員工違反了公司的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並離職,那麼一般處理方式為:已行權部分由創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採用創始人代持的方式)、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採用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期權企業的方式)以最低對價回購,未行權部分不再授予。如果員工未違反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而離職,則已行權部分可以由公司考慮讓其繼續持有或收回,未行權部分不再行權。
【個人建議】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與激勵對象簽訂協議,確認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因此,員工離職後股權激勵是否有效,取決於簽訂的協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激勵對象在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後買賣股票或者對授予的股票期權行使權益時,應當遵守《證券法》。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應當與激勵對象簽訂協議,確認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並按照本辦法約定雙方的其他權利。

② 持股員工離職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沒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辦理。通常情況下因公司的激勵機制而獲得股權的,離職時需要轉讓給公司其他員工,但是法律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可以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③ 辭職有股份怎麼辦

看職工和公司持股合同的約定允許繼續持股的,可以按合同約定持股、分紅。合同要求離職股份單位回購的,可以按離職時股權價值由公司回購。職工持股要求是職工和單位雙方協商約定,沒有統一要求。如果有糾紛直接法院起訴,不屬於勞動糾紛,不用先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④ 股東離職股份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⑤ 如果公司一直未能上市,員工所持有的股份離職時如何處理

如果公司沒有上市,員工持有的股份在離職的時候,一般都會還給公司。

很多公司在招聘人才的時候,除了給員工優厚的薪資待遇,會給一些核心員工股份獎勵,一旦公司經營良好在上市之後,員工手中的股份,就能在二級市場賣出不錯的價錢,自己獲得超額的受益。

但是有不少員工等不到公司上市就選擇了離職,那麼員工手中的股票如果沒有出錢購買,並且在工商部門注冊,離職之後會自動收回到公司,和員工本人沒有任何關系。

一、員工持有虛擬股,在離職後股份回收原公司。

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會給一些有核心競爭力和工作能力不錯的員工畫大餅,承諾給這些員工股份,但是有的承諾沒有落到實處,只是口頭承諾,或者做出了相應的限制,並沒有把員工登記為股東。

員工離開原來的公司,那麼他持有的虛擬股,自然自動回收到原來公司,和員工沒有太多關系,自己也不會獲得什麼利益。

員工離職的時候,持有虛擬股和實股,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大家對此有什麼其他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⑥ 員工持股離職後股權收回

法律分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持股離職,勞動者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按照勞動雙方約定的股權處理協議進行處理,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⑦ 公司員工持股股票辭職後怎麼辦

持股員工離職,公司與員工有約定股份轉讓的按約定的處理;沒有約定的公司無權收回股份。發起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⑧ 員工入股離職時股份怎麼處理

一、正面回答
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二、法律依據
《股權管理辦法》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三、員工入股注意事項
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狹義的員工入股系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陸光先生認為入股意即:「僱主協助被僱人取得本事業單位發行的部分股權,縮短僱主與被僱人間對立的距離。」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劃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股票,這就是入股」。另丁幼泉先生則認為入股系指「勞工以其所獲得的紅利或平時儲蓄存款,購入企業單位的股票,使勞工與企業單位發生休戚與共的關系」。

⑨ 老闆給的股份離職時怎麼處理

您好,您可以將股份賣出去,也可以直接自己合理擁有,作為股東享受分紅的同時也需要承擔責任的。
【拓展資料】
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建議:在採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股權分置改革是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政府將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國有股(還包括其他各種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場上流通。以前不叫股權分置改革,以前叫國有股減持,現在重新包裝了一下,再次推出。內地滬深兩個交易所2.45萬億元市值中,現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億元,國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達1.62萬億元。如果國有股等獲得了流通權,滬深兩個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兩倍,市場只可能向一個方向前進,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慮到國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獲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幾倍、十幾倍的溢價購得,那流通股股東在國有股減持中所蒙受的損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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