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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結婚前防止離婚被分股權

發布時間: 2022-07-07 02:29:08

1. 離婚股權分割怎麼處理,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不分割,如果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婚姻法》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
而對於股權的分割,首先還是要進行性質的認定,若屬於共同財產的話,則可以要求進行分割。但要是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話,那麼只能要求對婚後的收益部分進行分割。
當股權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時,分割股權也就是對其投資在公司所佔的比例進行分割。由於這樣的份額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額的轉讓也需要各股東的同意,因此離婚分割時應當遵守《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規定。即需要股東的同意並應尊重原股東的優先權。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高度資合性的性質不同,它除了具有資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點。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它是一個更強調人合性的組織,資合兼人合這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區別於其他企業組織的特點。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點使其在股權的分割問題上顯得更為復雜。除了要確定股份的價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還要對其中的經營管理權的歸屬進行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權構成形式有多種類型,這里主要討論以下兩種:其一,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其他人共同組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類型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雙方均登記在列,另一種是只有一方登記在冊;其二,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獨資公司的。
當夫妻以共同財產與他人共同組建公司時,如果只有一人登記為公司股東,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並沒有什麼問題,因為依據當前國情,絕大多數家庭夫妻財產還是適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獲得的收益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當婚姻關系破裂面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問題便復雜了。因為,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僅是一種投資收益權,也應該包括處置權,這種處置權包含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但是這種權利常常被忽略而無法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根據夫妻共同處理家庭事務的原則,我們可以推定夫妻對外投資的行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將共同財產變換財產形態投入公司作為公司資產的,從投入的一刻起就決定了夫妻將共擔由此帶來的風險,並共同享受投資所帶來的預期財產回報和利潤的分享。不可否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質決定了其對於股東身份的挑剔,而同樣不可迴避的是對股東身份挑剔,肯定涵蓋股東配偶。但應該認為,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體現的是一種夫妻之間人身和財產合而為一的情況,用夫妻一方名義出資是一種形式,隱名的配偶也是出資人。所以股東配偶雖不是股東,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種投資收益權,還包括對於股權的處置權,雖然這一權利可能不及於公司事務參與權。
所以離婚時對於股東配偶享有股權身份加入的權利,法院不應硬性剝奪而判決給予補償。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東配偶以股權身份加入得權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試想,對於原有的股東來說,他們更信任的應該也是原來參與經營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對他們而言是不會輕易接受一個「外來者」的。
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財產投資時就是以雙方的身份進行投資,雙方都以明確的程序被確認為公司的股東,那麼,此時雙方可以說是無可爭議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的管理,但她對公司的管理權仍然存在。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也就能免去許多麻煩。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獨資公司,而由一方經營管理的,離婚時經營管理權由哪一方獲得,主要要看雙方的意願和能力條件,因為此時該問題涉及的主體只是夫妻雙方。如果一方主張經營企業,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得到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當夫妻雙方都對企業的經營權提出要求時,法院應當考慮到企業歸屬雙方當事人哪一方後可以得到更好的發展,要看雙方對經營企業的實際需要程度,經營能力,以競價的方式即出價較高一方取得企業的所有權,然後由得到經營權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競價價格按照均分原則或者雙方協商的數額補償,法院可以在補償時適當兼顧子女、女方的權益。當然,夫妻雙方雖然已決定離婚,但是如果雙方仍願意共同經營的也可以在分清產權後繼續共同經營。如此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或者在經營上無法取得滿意的解決方案時,法院也不應該排除這種情況的適用,而硬性以補償的方式來處理經營管理權的問題。

2. 離婚前如何轉移財產以及如何避免

你好,隨著社會的進步,物質化也隨之膨脹,然而精神文明卻在走跳樓,愛情也變得那麼的脆弱,離婚率奇高。在這背景下,面對越來越多的離婚前財產轉移的問題,不少離婚夫妻和准備結婚的同志都提出這樣的疑問:離婚前財產轉移怎麼辦?如何避免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並保護好自已的權益?下面整理了些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要想避免,就得先了解在一般情況下別人是用什麼方法轉移夫妻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僅限於三子(房子、車子、票子)、傢具和首飾等固定的資產;而且程向多層次及多元化,如金融資產(股權、期權、股票等);如無形資產(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等)。

一、離婚財產轉移的方式

其實離婚轉移財產根據財產的不同有著不同的轉移方式,並且方式也是多種,以下介紹常見的四種:

1、轉移存款。這種轉移比較簡單,一般會設立新的賬戶,通過長期將存款轉移到新辦理的賬戶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覺,且不知道新的賬戶存在,很難查到對方賬戶中的財產。有些更徹底一些,直接拿出現金來操作。

2、用私下贈予財產轉移,這種需要人配合,但對於轉移的人來說風險也是很高的。

3、轉移房產。一般是私自隱匿擁有的房產信息、私自將房產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這種方法表面上看並不是很高明,因為在整個交易過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會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就知道,而且歷時比較長,但它有個很好的長處就是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套取大量現金,並尋找消耗的理由進行掩飾。

4、轉移公司資產或股權。有轉移公司流動資金、製造虛假「借款」等,具體說來就是將自己所佔股權化小或化零,造成沒有股權或甚至欠外債的表象,相對於其他的,公司類轉移,可以說是技術性比較高,而且操作空間比較大。

二、根據上述,現說一下如何避免

1、對於轉移存款的,可以從交水電費、手機費等收據上,以及平時收集對方使用網上銀行或銀行卡那裡的銀行賬號信息,特別關注有關大筆資金的變動。

2、對於私贈財產的,因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非常難舉證。一般都會贈給身邊親近,至少信得過的人,所以就需要在平時多加留意。如了解自己家庭中的所有財產情況。

3、對於轉移房產的,應對策略如下:如果出現一方的行為異常導致另一方懷疑另有房產,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或者直接到房地產公司夫妻委託繳費名義進行求證,或到房管部門查詢,或者利用商務調查等進行取證。

4、對於轉移公司股權的,這個是最難防的,除非雙方都在公司一起工作,並有較高的職位,如果只有一方的話就很難有所發現,退一步講,就算發現了,也不容易收集證據,因此,面對對方轉移公司股權的,可以聘請一個專業的律師來幫你調查對方公司的經營情況,避免出現更大的損失。

5、是先小人,後君子的做法,也是最有效的。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把婚前和婚後的財產約定清楚),婚後,也可以簽訂有關協議,就協議內容可以委託律師起草,並經公證。雖說還是不能完全百分之一百的避免轉移財產的出現,但是可以有效的限制住。

總之,在實際生活中,還有很多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和方法,並且都很隱蔽性。因此,在遇到問題時,除了多注意外,還可以藉助專業人士的專業技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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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怎樣才能盡量避免離婚時公司財產的分割

婚前購買房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最好盡快辦理房產證,房產證上寫你自己名字即可。若來不及辦房產證也沒關系,只要交易在婚前即可,注意保留所有證據,包括你個人還款賬戶信息。
公司呢要看公司性質,是股份的還是個人無限責任的。因為涉及公司財產分割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還有個辦法,建議你直接把公司的權屬變更至你父母名下,雖然需要改一些手續,比較復雜,但是預設去了婚後的糾紛

4. 婚前股票賬戶怎麼避免被分割

最好去做一個公證吧。但是之後這個賬戶再有操作和盈利,應該是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了。

5. 有什麼方法可以防止離婚財產被分走一半呢

摘要 這一類的協議,您這邊是需要注意寫明:協議簽訂的時間、地點、協議的雙方基本信息、約定財產范圍,財產的歸屬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歸屬約定,按照中國法律規定,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等的。

6. 有什麼方法可以防止離婚財產被分走一半呢

有什麼方法可以防止離婚財產分走一半做婚前的財產公證。在結婚前做財產公證是個人的。

7. 離婚轉讓股權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發生離婚股權糾紛時,先要看股權取得的時間是在結婚前,還是結婚後,還要看該股權取得的出資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以及關於財產的權屬是否有特別約定。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只有起訴到法院去請求法院依法審理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8. 准備離婚,自己賬戶的錢如何轉移才不會被分割

不建議這樣做。這是因為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轉移財產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因此不建議去轉移婚內的財產,一日夫妻百日恩,或許對方在這段關系當中並沒有在金錢上付出那麼多,但是或許在其他方面付出了更多,離婚時應該給對方再留一些溫柔。與其冒上很大的風險去將自己的財產轉移掉,不如通過和對方協商的辦法來劃分共同財產。
另外,如果在離婚之後,轉移財產的一方被另一方發現了,另一方在婚後的一年之內仍然有權去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被轉移了的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相較於之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而言,民法典關於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是沒有附加任何時間節點的前提的,也就是說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前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若存在上述情形,則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就可以對存在惡意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進行少分或者不分。這對於很多不掌握家庭財產的弱勢一方來說是極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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