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轉讓股權如何形象比喻
⑴ 哪些「限制股權轉讓」的約定是違法的
聯邦創業給大家總結了十點注意事項如下:
一、股權轉讓合同要明確約定逾期辦理工商變更的違約責任,可以約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數額或者按照轉讓價款一定比例(如等同於銀行貸款利率的萬分之四)的方式計算違約金,加大對出讓方違約責任的懲罰力度促使其及時辦理變更。
二、要及時和出讓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聯系,了解他們對股權出讓的態度,是否同意股權轉讓給股東外第三人、是否行使等等,必要時可要求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表決,實時監督。或者,由出讓方對公司股東會同意股權轉讓作出承諾或擔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協議及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由於出讓方的原因導致轉讓無法履行的,應當賠償所發生的全部損失及評估、等費用。
四、可以採取先辦理工商變更再付款的方式來確保股權轉讓資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約定出讓方逾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屬於合同重大違約,受讓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且出讓方應當返還全部已付資金並承擔全部損失賠償義務。
六、可以辦理由銀行或者公證機構參與的資金第三方監管形式來支付款項。待工商登記完成後再由第三方將資金支付給出讓方。
七、前期的盡職調查要盡可能詳細,調查的重點一是公司的主體合法性問題,特別是股東持有的股權合法性問題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二是公司的債權債務和資產、財務狀況,可以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的關鍵是股東隱瞞或者未披露的債務問題。三是原股東的出資繳納和驗資情況,防止出現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情況。
八、聘請律師對公司合同及履約、行政、人力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對企業常見的合同違約、勞動仲裁賠償等法律風險預先做出評估。
九、和對方協商,預留一部分資金作為隱瞞債務或其他違約責任的賠償金,或者約定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出讓方應當繼續承擔責任並明確承擔責任的方式。
十、對於出讓方的任何承諾和聲明都需要寫進合同加以約束,特別是出讓方公司股東們放棄購買股權的聲明,還有近兩年的正常納稅申報情況,最重要的就是無債務聲明簽字蓋章加到合同附件,明確接手後的公司是一家信用良好的企業,無隱瞞的不良記錄。
⑵ 股權轉讓協議有哪些違法情形
您好!
1、公司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導致對外轉讓股份之協議效力處於不穩定狀態。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未向其他股東進行通知,或轉讓價格條件優於內部通知的條件,此時,轉讓協議的效力要區分是否已實際履行來分別判斷。第一,轉讓協議已簽但尚未履行,此刻協議雖已生效,但由於內部股東的法定優先購買權對協議履行的效力進行了有力限制,權利受侵害的股東可直接主張優先購買權,使對外轉讓股權之協議無法實現;第二,轉讓協議已簽且已實際履行,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不能直接要求優先權,但可以主張侵權股東對外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其依據是最高法《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的規定,合同撤銷後,依據《合同法》理論恢復至合同簽訂前狀態,返還股權,退還價款,則享有優先權之股東可按原同等條件行使優先權;第三,轉讓協議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續均以辦理完畢,此時,出於維護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慮,如果超過一定期間(如一年)享有優先權之股東不主張行使其優先權,股東優先購買權將消滅。
2、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商股權的轉讓必須履行法定程序進行審批。外商投資企業中因為前置審批的問題導致了大量司法訴訟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隱名投資及外商股權轉讓,其目的無外乎意圖規避我國關於外商超額投資及行業投資限制的規定。本文僅針對股權轉讓問題,涉及糾紛的外商股權轉讓問題,絕大多數是以未辦理合同審批為由要求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可以是轉讓方主張,也可以是受讓方主張,主要根據公司經營效果而導致相應利益虧損方要求確認協議無效,歸根結底是利益導向問題。主要區分為兩種情形,第一,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受讓方也未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可由權益受侵害一方主張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第二,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但受讓方已經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狀態已發生改變,協議已經實際履行,除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外,協議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無效之合法緣由,對此類問題的解決司法機關不會採取一刀切的判定,將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遭受的損失程度、維持公司經營的最佳效果等各個方面,促成在某一權衡點上達成共識(不同案件不同處理,需要原、被告與辦案法官的充分溝通)。
3、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殊規定。這體現了國家對國有財產的特別保護,明確規定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必須滿足若干條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與之相應的規定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條件的影響很大。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⑶ 私自轉讓股權的法律效力如何
你好,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轉讓自己的股權需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且須徵得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如果轉讓股權的股東沒有通知其他股東的話,其他的股東可以請求裁定該轉讓行為是無效的,如果已經通知了其他股東,但是其他股東在收到通知三十日之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此時其他股東還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期限為二十天,超過期限沒有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在主張期限內,並在在同等的條件下,轉讓股權的股東如果將要轉讓的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的話,其餘股東也可以請求裁定該轉讓行為無效。如果其餘股東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日未作答復,並且二十日之內沒有主張優先購買權,或者購買該股份的條件低於第三人開出的價格,此時私自轉讓股權的行為是合法的。
⑷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無效
確認股權轉讓無效要看是否符合下列情況,股權轉讓是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股權轉讓是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股權轉讓是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股權轉讓是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訂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⑸ 條款的股權轉讓相關問題如何處理
你好,由於股權轉讓涉及到的金額一般情況下都是比較大的,因此出現違約的現象的次數也是比較高的,出於維護經濟的穩定以及股權轉讓雙方的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我國的法律法規針對股權轉讓的時候出現違約情況如何處理進行一定的規定,在違約的時候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股權轉讓違約處理方式如下所述。
一、股權轉讓違約處理方式
如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所設定的義務,或所作陳述與保證有任何不實,導致另一方收到損害的,違約方應對守約方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范圍除了直接經濟損失外,還可以約定包括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因請求賠償而發生的差旅費、調查費等。重大違約。特別指出協議中幾處關鍵的條款,如違反這些條款,視為重大違約。發生重大違約的,違約方除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承擔特定數額的違約金,此外還可考慮守約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合同等。
二、股權轉讓協議有哪些注意條款?
1、知情條款
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在簽訂本協議時,受讓方已經對擬轉讓股權所屬的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重大合同、重大訴訟、對外債權債務、公司內部的管理規范及公司章程等信息已經充分了解,並在此基礎上自願受讓有關股權。該條款的重要性在於說明股權轉讓是雙方(特別是受讓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事後受讓方以不知道公司某些重大事實為由主張轉讓方欺詐等,就是站不住腳的。
2、保證條款
股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這是指擬出讓的股權是轉讓方合法取得的完整權利,股權上沒有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其他權利負擔。
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股權轉讓已經得到了其他股東的同意,或已解決股東優先購買權問題,不會因優先權問題導致股權轉讓無效的後果。
公司財務狀況告知。轉讓方已向受讓方如實陳述了公司的財務狀況,並提供了真實有效的財務報表及其他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的資料。
重大合同情況。轉讓方已向受讓方如實陳述了公司的重大合同狀況,並提供了相應資料。
3、優先權條款
公司其他股東對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是法定的權利,不能剝奪,不能迴避。如果股權是轉讓給公司外部的非股東第三人,那麼優先權條款就非常重要,關繫到股權轉讓協議的有效問題。
股權轉讓違約處理方式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如果公司在進行股份轉讓的時候涉及到了違約方面的事情,就需要我們在處理的過程中按照協議的有關規定進行違約方面的追償,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得知的是在違約條款方面為了減少損失必須要約定明確,這樣在發生違約糾紛的時候可以按照條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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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關於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託)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4、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法定代表人:根據章程規定作出的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或董事會決議。
股東轉讓股權:(1)股東會決議(股東之間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可不提交決議);(2)股權轉讓協議(3)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
提請注意: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章程修改的應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額及董事、經理、監事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交列印的與公司修改後的章程載明內容一致的股東名錄和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各一份。
病故的股東,需要對他的遺產合法的繼承人的認定。經過公證認定後,有合法的繼承人負責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⑺ 違法股權轉讓行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合同違約責任
在股權轉讓實踐操作中,受讓方通常要求轉讓方在合同當中對其所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信息真實性以及公司資產的真實狀況作出相對具體詳盡的陳述與保證。所以通常股份收購合同篇幅比較長,結構與內容復雜,股份出讓方的"陳述與保證"條款在其中佔有很大的篇幅。這樣做的目的在於防範風險,完善違約救濟措施。因此,當股權轉讓方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給受讓方造成損失時,受讓方有權依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有關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股權轉讓承當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不得超過其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受讓方可以在轉讓價款中扣除未披露債務和財產價值貶損所引起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等值的數額。如受讓方已支付轉讓價款,出讓方必須即時返還等值金額.支付違約金、返還損害賠償金的期限可以約定為12個月或更長的期間,扣減轉讓價款的有效期間可以約定為股份轉讓交割完成日之後的12個月或更長的期間。期間越長,越有利於保護受讓方的權利。
2、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大類。所謂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指違反對他人負有的某種作為義務,以未實施或者未正確實施義務所要求的行為而至他人損害,它與作為侵權行為一樣,行為人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和《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股權轉讓方有向受讓方作出積極的信息披露義務。因此,如果股權轉讓方故意隱瞞與交易有關的目標公司信息,那麼受讓方則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未真實披露與交易有關信息所產生的侵權賠償責任。值得指出的是,股權受讓人也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股權轉讓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要求轉讓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⑻ 股權轉讓情況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的處理辦法:
1、內部轉讓的,由雙方訂立轉讓協議,並辦理變更登記即可,但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照章程處理;
2、外部轉讓的,應當發布轉讓通知、召開股東大會、訂立轉讓協議、辦理變更登記、修改公司章程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⑼ 如何證明他人惡意轉讓股權
實踐中,一些債務人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權債務,以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一行為屬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應屬無效。因此,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交易合同,致財產轉移,損害其利益,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財產轉移行為無效。實務中,要試圖證明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實屬不易,債權人需要負擔相當大的證明責任。下面以一則現實中發生的股權轉讓案件為例,介紹惡意串通轉讓股權行為無效認定的問題。 甲銀行借給乙公司資金1000萬元,到期前,甲發現乙有不能如期還款的重大不利事件發生,遂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宣布該債權到期。但乙沒能還款,甲為保障債權實現,遂向法院請求保全乙在丁公司的股權款500萬及其相應的權益,並提起了償還借款的訴訟。乙與丙公司為丁公司的股東,在該債權提前到期當日,乙與丙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在丁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丙。後因乙與丙提出異議,致該財產保全被解封,在訴訟過程中,丁辦理了股權變理登記。 針對乙轉讓股權給丙的行為,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乙轉讓股權行為屬借股權轉讓的合法外衣,故意逃避欠款,應屬無效,要求法院確認乙轉讓股權於丙的行為無效。乙為了證明並非惡意串通,提供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公司章程、工商局股東變更登記文件,認為變更程序有效應屬合法;甲則提供了銀監會出具的調查證明材料,該材料表明乙取得丙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的流程:當地銀行向乙簽發了一張500萬元的空頭匯票,乙將其背書轉讓給戊,戊則將其轉讓給了丙,接著丙則將500萬元分成支票轉入丁公司,再由丁公司以支票的形式將500萬元支付給乙。即所謂的股權轉讓款是以當地銀行為乙開具的空頭匯票為起點,經由戊、丙、丁,回到了資金流轉的起點,填平了乙因開具空頭匯票形成的資金缺口,乙實際上並未支付股權轉讓款。而上述轉讓過程並未有企業工作人員在現場,所有業務均有銀行一工作人員在一小時內自行完成。 針對乙提出的其欠有戊500萬元錢款,所以將500萬元匯票轉讓給戊以代還款的辯解,甲提出要求對乙的應收應付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但乙拒絕提供有關財務資料,致審計結論無法有效完成。另外,乙與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夫妻關系,而丙與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同一人。 針對以上事實,二審法院最終認為,乙與丙存在惡意轉讓股權的事實,其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主要理由概要如下: 一、乙與丙轉讓股權的行為發生在甲債權到期的當日,故意逃避債務的可能性很大; 二、上述丙向乙支付所謂股權轉讓款的實際流程可以確認,股權轉讓及轉讓款的支付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備,以通過上述資金劃轉方式造成丙已支付股權轉讓款的假象; 三、上述有關企業之間的利害關系客觀上有利於為串通股權轉讓; 四、乙拒不提供有關賬務資料,致使其與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無從查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由本案可知,原告債權人要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要負擔很大的舉證責任,綜合上述證據可以看出,銀監會提供的調查材料是法院最終得以認定為惡意串通行為的關鍵證據,並以此為核心,結合其他證據形成具有相當說明力的證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