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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價格不一致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7-09 01:04:24

① 股權轉讓出現糾紛怎麼解決

(一)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沒有徵得其他股東同意的處理
未依法徵得其他股東同意而轉讓股權的行為,嚴格講是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如果其他股東追認的,則轉讓仍為有效。此種情形下,糾紛一般有兩類:
1、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而受讓人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先將該訴訟情況通知公司,讓其在一定限期內徵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其他股東在期限內有超過半數以上股東作追認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轉讓而不作否認,視為同意轉讓),且不同意轉讓的其他股東又不購買該轉讓出資的,或僅欲以低於轉讓合同價格購買的,判令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如在合理期限內有其他股東表示以相同或優於該轉讓合同的價格條件購買該股權的,則視出讓人意思表示而定。如出讓人在此期間轉而與其他股東履行股權轉讓的,則原股權轉讓合同受讓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其可以要求出讓方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已部分履行的應作無效處理,出讓人還應返還其已收取部分轉讓款及法定孳息。但審判實踐中,法院應以受讓人在審理中變更原訴請而為之,否則法院只能僅就原訴請審理,或予以駁回其要求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而不必主動干預應由當事人自由表示的私權。如經訴訟中給予一定的追認征詢期限後,仍未能滿足現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條件的,則該轉讓合同確認無效,繼續履行不予支持,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亦如前述,可按無效返還及根據過錯賠償損失的原則處理。
2、公司要求確認股東出讓的股權無效。在審理中,應由出讓股權的股東負責舉證,在期限屆滿前如其能舉證證明已向公司提出轉讓其所擁有股權並徵求其他股東意見的請求,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且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未作購買該股權的意思表示,或其所報價格的要求劣於現股東以外受讓人所出價格條件的,則該轉讓合同有效。此外,如公司提起確認無效之訴時,出讓人所轉讓的股權業已登記到受讓人名下,則此種情形可視為其他股東已明知,並同意該轉讓。該轉讓合同也為有效。除此兩種以外,轉讓合同無效。由此,繼而引起合同雙方當事人糾紛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區分合同內外關系,受讓人與出讓人之間的糾紛屬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公司與出讓人之間的糾紛屬轉讓合同一方當事人與合同之外第三人的關系,故一般應另行成訴,處理中按無效返還並按過錯賠償損失的原則裁判。
(二)股權出讓人是實際投資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資者的處理
在此情形下的糾紛,一般也存在兩類。一為股權受讓人以出讓人欺詐為由,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或確認其為無效;二為公司債權人發現注冊資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讓人、受讓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且前一糾紛往往因後一糾紛的發生而引發。在這類糾紛中,對於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認定為無效。審判實踐中,應具體考察出讓人對受讓人是否構成欺詐來確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屬可撤銷合同。如出讓人轉讓股權時,對受讓人隱瞞了其真實出資情況的,受讓人可以欺詐為由撤銷合同,或主張合同無效。如公司債權人因追索債權,而將受讓人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起訴的,審理中受讓人又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則應告知其另行起訴。因後一案處理的結果為前一案處理的依據,故程序上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中止前一案的審理。後一案處理中,如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或確認無效,則前一案中受讓人不再為應承擔責任的共同被告,債權人可申請追加出讓人為共同被告,由出讓人承擔出資未到位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如債權人將出讓人、受讓人一並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則受讓人以欺詐為由主張轉讓合同撤銷之訴,可在公司債務糾紛中合並審理。如股權轉讓當時受讓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出讓人出資不到位的真實情況而接受轉讓,或受讓人知道該事由後放棄撤銷權,或未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期限行使撤銷權的,則視為其已同意在受讓股權的同時承受原出讓人因該股權所存瑕疵而應負的責任,故而受讓人不能因公司債務糾紛而再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合同。在此情況下,應由受讓人承擔注冊資金不到位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另外,因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作為市場主體而存在並運行的物質基礎,公司設立時股東所負投資義務是公司法所要求的法定義務,出讓人未盡出資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並不能因股權的轉讓而當然免除,故對受讓人所不能承擔部分,應令出讓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種與其義務相適應的補充責任。
二、股權轉讓糾紛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處理
由於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在我院審理股權轉讓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不少疑難問題,主要涉及股權的確定問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問題及股權轉讓導致一人公司存在的問題,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股權如何確定的問題。股權是指股東按其投入公司的資本額所享有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權是股權轉讓的前提,轉讓人如不享有股權,自然不能進行股權轉讓。認定股權的存在,是審查股權轉讓效力的先決條件。在審判實踐中,絕大多數轉讓人都是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載明的、並享有公司合法股權的股東,但在極少數案件中,遇到了這樣一種情況:轉讓人與其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了公司,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全體股東共同約定不將轉讓人的名字載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資料,後來轉讓人將股權進行轉讓。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股權的存在並進而判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根據《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章程應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根據第31條規定,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股東的出資額。從上述規定來看,一般情況下,確定股東是否享有股權,應從其是否實際出資、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名冊上是否記載其姓名或名稱等幾個方面進行考察。就上述情況下,轉讓人是否享有股權,我們應該視股權轉讓是在股東間進行還是股東與非股東間進行而定。如果股權轉讓是在股東間進行的,雖然轉讓人的名字或名稱並未記載於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也未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但是由於全體股東對轉讓人是實質意義上的股東並無異議,我們也應確認其股東的身份及其享有的股權;如果股權轉讓是在股東與非股東間進行的,即使轉讓人實際出資了,我們也不能認定其享有股權,因為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資料上未記載其姓名或名稱,其身份對外沒有公示,也就不具有公信力,受讓人可以以此進行抗辯。當然,如果受讓人明知轉讓人股東的身份沒有公示,經其他股東同意,仍然願意與其交易,我們就應當尊重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確認並維護既有的交易。

② 怎樣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③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糾紛還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針對不同的類型,應該按照不同的方式來處理。

第一種類型是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具體可以包括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符合有效要件,如果股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對於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損失。

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時,受讓人可以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徵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

第二種類型是涉及保護公司內部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於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在實務中爭議較大。


(3)股權轉讓價格不一致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④ 股權轉讓掛牌2次交易不一成功如何處理

有以下辦法。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並、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4、對於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5、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6、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⑤ 股權轉讓遇到價格問題不能協商一致應當怎麼辦

可以賣給別人啊 非得賣給大股東嗎/。
賣給大股東的競爭對手 賣給關聯方都可以啊 甚至在股權交易所掛牌交易啊

⑥ 股權轉讓協議金額不一致,以哪個有效為准

您好,一個協議表面上看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另一個是工商機關登記備案的,哪一個更有效力,對此,學者各說不一,一些人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經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是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登記備案的協議屬無效,應該採納實際要履行的協議。
但主流認為,結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登記備案的合同效力高於未備案的合同效力,未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⑦ 營業執照的股權金額與實際股權轉讓金額不一致怎麼處理

股權轉讓需要帶齊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出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面簽,進行股權轉讓,部分工商局會要求地稅局出具稅收繳訖證明後方能辦理股權轉讓;如果股權轉讓支付對價的方式是銀行匯款,匯款單及銀行流水即可證明受讓方支付了約定的股權出讓金額;如果是現金支付,或者是部分銀行轉賬,部分現金支付,則需要出具收據證明,收據需要列明收款人在什麼時間,收到什麼人的多少金額,所收款項是用於支付什麼。在具體金額書寫時,最好使用大小寫結合方式,之後比較不容易出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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