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是什麼原因起訴
Ⅰ 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股東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按照公司章程處理,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可以通過仲裁協議進行仲裁,或協商一致申請第三方依法進行調解,仍無法處理糾紛的,應當向法院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二十一
26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63.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264.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265.股東出資糾紛
266.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267.股東知情權糾紛
26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269.股權轉讓糾紛
270.公司決議糾紛
Ⅱ 股權轉讓糾紛如何起訴
法律分析:
股權轉讓糾紛起訴書必須符合一般民事起訴書的基本要求:首先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人。這里的清晰度是能夠確定的。其次要求必須明確。對於股權轉讓糾紛,其實質是股權買賣合同糾紛。最後可以根據訴訟需要將涉案公司列為第三人,因為在轉讓過程中會有公司合作或參與的痕跡,有利於法院查明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Ⅲ 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主要發生在什麼方面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的發生:
一、部份股東隱瞞並冒充其他股東的簽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二、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出讓方不履行協議義務協助受讓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受讓方不履行給付股權轉讓款項。
三、一方起訴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四、隱名股東替代掛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經其他股東的同意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侵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權確認糾紛有哪些情形
股權確認之訴的分類
(一)根據訴訟意圖進行的分類
1、善意之訴
這種情況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主張股權,而被告則列出種種理由反對。對於此類訴訟,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
2、惡意之訴
是指原告通過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股東身份,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債務。
(二)根據法律關系進行分類
1、內部關系的股權確認之訴
內部關系包括: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在內部關系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探究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
2、外部關系的股權確認之訴
外部關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系。第二,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相對於公司與舊股東或者與發起人之間的內部關系,新股東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關系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商法的表示主義,根據工商登記等對外材料確認股權。
(三)根據原告的類型進行分類
1、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
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權使股東和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一個內容,股權指向的義務主體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訴訟要求確權,就是因為在主張股權使得不到公司的認可。第二,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的意思比較復雜。由於公司使法律擬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過特定主體來完成的,這些特定主體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東會決議,可以使控股股東,可以使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認原告股權的意思可以來自於以上任何一個主體,但不論是哪一種情況,最終都是以公司的名義表示出來的。
由於公司是法律擬制的人,公司的意思聽命於其他主體,與股東相對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東,法定代表人,此時可以根據需要追加他們為第三人,使判決的效力直接對其產生約束力。
在實踐中,導致原告提出股權確認之訴的原因有下面幾個:
第一,原告是隱名股東,其在主張和行使股權時遭到拒絕。
第二,原告時掛名,冒名活借名股東,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要求享受公司利潤而遭到公司拒絕。
第三,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系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借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第四,原告沒有出資,出資不實,他人墊資等情況導致公司不承認其股東身份
第五,法律手續不健全,操作不規范,導致公司不認帳。
第六,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系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借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2、公司提出的確認之訴
公司對股東提出確權之訴通常都是在其他訴訟中附帶的提出,作為其他訴訟的前提。
Ⅳ 股權糾紛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行使各種權利促進公司經營的行為。各類股權糾紛案件經常發生在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包括股東權利糾紛和股權轉讓糾紛,並逐漸成為公司票據的主要類型之一。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會引發股權糾紛。
法律依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 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涉及公司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公司應當一並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Ⅵ 公司股權糾紛案由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司股東糾紛是屬於公司法調整范疇。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Ⅶ 股權轉讓糾紛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股權轉讓糾紛的起訴條件主要包括:
1、原告是與股權轉讓糾紛有關的民事主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股權轉讓糾紛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Ⅷ 股權糾紛
法律分析: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不斷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由此而引發的股權爭議案件,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類: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Ⅸ 股權確認糾紛
股東股權確認屬於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引起糾紛的原因主要有: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代持股協議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