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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關聯企業是指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7-13 04:30:24

❶ 什麼是關聯企業,如何認定

什麼是關聯企業?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這種關系往往籍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關聯企業的判定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

兩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分別是公公和兒媳婦,法定代表人不一樣,算關聯企業。

❷ 從法律意義上講,兩個公司存在股權關系是什麼概念都哪些情況屬於存在股權關系

「股權關系」是指公司之間相互持有對方的股權(交叉持股)或者一個公司持有另一個公司的股權。
股權關系分類: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❸ 什麼是關聯企業,如何認定

1、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

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這種關系往往籍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2、認定

我國稅法所說的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以下統稱為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系的: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的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3)股權關聯企業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關聯企業的特質:

(一)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

(二)關聯企業是由多種聯系紐帶連結而成的企業群體。

(三)關聯企業的形成必定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

❹ 什麼叫關聯企業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

這種關系往往籍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4)股權關聯企業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以下企業認定為關聯企業:

1、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2、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3、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4、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5、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6、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參考資料

網路-關聯企業

❺ 股權關聯是什麼意思

股權關聯的意思是股票權利是相關聯的。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❻ 關聯企業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定義: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這種關系往往籍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二、關聯企業表現形式大多不一致。從企業發展史上看 ,曾經出現過各種各樣形式的商事聯合 ,如卡特爾 (Carter)、辛迪加 (Syn dicate)、托拉斯 (Trust)、康采恩 (Konzern)企業集團 (GroupsofEnterprises)和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Companies)等等。
在國內的表現形式多為企業集團和境內外實際控制者。分述如下:
1.關聯企業與企業集團
在一定意義上講 ,關聯企業就是企業集團 ,或者說 ,企業集團是關聯企業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那麼 ,什麼是企業集團呢 ? 1 987年 12月國家體改委和原國家經委聯合頒發的《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下稱《意見》)對企業集團的定義為 :「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於企業集團的組成 ,該《意見》指出 :「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 ,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的重大產品為龍頭 ,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 ,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
眾所周知 ,現代生產力 (即勞動力、資本、生產資料、技術、信息等 )集中到一定程度或達到一定規模 ,才能達到成本低、效益好的效果。這樣的經濟就是規模經濟。一定規模的經濟所產生的效應就叫做規模效應。而企業集團正是為了適應這種規模經濟的要求而產生的一種企業聯合組織形式。盡管企業集團的組織形式不盡相同 ,但它們還是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徵。主要表現為 :第一 ,它是由若干獨立企業組合的聯合體。企業集團是由若干獨立法人組成的功能單位 ( tities)。第二 ,它往往以一家巨型企業 (工業企業或銀行 )為核心 ;第三 ,通過控股、參股等所有權手段或其它手段等外部擴展 (externalextension)的方式將若干企業聯合起來。第四 ,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生產經營的集中化管理 (uniformmanagement)。
2.關聯企業與康采恩
康采恩一詞來源於德語Konzern ,原義為多種企業集團
康采恩汽車
,是一種最為典型的企業集團 ,同時也是一種典型的關聯企業。康采恩是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 ,它比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的出現為晚 ,在德國最為流行和普遍。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的規定 ,從康采恩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關系來看 ,其康采恩存在著兩種類型 :一是合同型康采恩 ;二是事實型康采恩。前者是指通過合同手段建立起來的康采恩組織。在德國 ,涉及企業之間組織關系的企業合同有很多種 ,與康采恩企業集團有關的企業合同主要有「控制合同」和「利潤移轉合同」。這種類型的康采恩的特點是 :所有企業必須置於一個統一領導之下。這意味著從屬企業將喪失經營自主權。同時 ,締結控制合同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 ,如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為之 ,必須有關企業股東大會至少 3/ 4以上的多數同意 ,最後還需要商業登記確認才能生效。後者則是指某一企業的多數股權為另一企業所控制而形成的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形態的康采恩企業集團。這種事實型康采恩是指母公司通過控制所屬企業的多數股權 ,藉助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對從屬企業的經營政策施加決定性影響。因而 ,對事實型康采恩來說 ,其法律後果可能包括由控制企業對從屬公司的損害予以補償、制定關聯報告和審計等問題 。除上述二種重要類型的康采恩之外 ,如果不是一個企業從屬於另一個企業 ,而是法律上獨立的企業合並到統一領導之下 ,那麼 ,它們也構成一個康采恩。顯然 ,康采恩屬於一種典型的關聯企業形態。
3.關聯企業與卡特爾
卡特爾一詞源於法語Cartel,意為協定或同盟。卡特爾是資本主義壟斷組織的一種重要組成形式。卡特爾是指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 ,為了獲得高額利潤 ,在劃分銷售市場、規定商品質量、確定商品價格等方面達成協議 ,形成一個壟斷聯合組織。但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在生產上、貿易上、財務上和法律上都保持著各自的獨立性。如果違背共同協議的規定 ,則要受到罰款、撤銷其所享有的特權等處罰。在成立協議時 ,一般都通過正式的書面手續 ,但也有的只是通過口頭的協議。在卡特爾內部 ,由參加者共同選出一個委員會 ,其職權是監督協議的執行 ,保管和使用卡特爾共同基金。由於競爭、兼並、經濟危機和違反協議原因 ,卡特爾這種聯合並不穩固 ,卡特爾協定持續時間也就很短 (一股不超過 5至 1 0年 )。卡特爾的類型主要有 :規定銷售價格的卡特爾 ;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 ;規定產量的卡特爾以及規定利潤分配的卡特爾等。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在生產上、貿易上、財務上保持著各自的獨立性 ,在法律上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所以 ,卡特爾亦是一種廣義的關聯企業形態 ,屬於合同型關聯企業。但另一方面 ,雖然卡特爾協議的形成仍在於壟斷和控制 ,但由於這種協議並無實質上改變參加卡特爾集團權力結構的變化 ,所以 ,這種關聯企業不具有典型性。
4.關聯企業與辛迪加
辛迪加一詞源於法語Syndicate ,原義「組合」 ,它是又一種企業聯合形式。辛迪加是指同一生產部門的少數大企業為獲取高額利潤 ,通過簽訂共同銷售產品和采購原料的協定而設立的壟斷組織。辛迪加也是一種合同型關聯企業。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著獨立的地位 ,但在商業上已失去了獨立性。它們銷售產品和采購原料的業務都由辛迪加的總辦事處統一辦理 ,然後再在參加者之間按照協議規定的份額進行分配。這種在流通領域的集中和壟斷導致辛迪加可以按抬高的價格銷售產品 ,按壓低的價格收購原料。由於這種統一經營辛迪加的成員不再與市場發生聯系。這樣就使辛迪加成員很難脫離辛迪加。如果它要退出 ,它就必須建立自己的購銷機構 ,開辟市場 ,建立供應原材料的渠道。這樣卻又很容易遭到辛迪加的排擠。因此 ,同卡特爾相比 ,辛迪加是較為穩定的一種壟斷組織形式。
5.關聯企業與托拉斯
托拉斯一詞源於英語Trust,意為「信託」 ,「託管」 ,是又一種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它是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關系的企業 ,為了壟斷某些商品的產銷 ,以獲取高額利潤而組成的大型壟斷企業。托拉斯主要有兩種不同的類型 :一是以金融控制為基礎的托拉斯 ,實際上完全屬於母公司 ,母公司的權力以擁有托拉斯的股票為基礎 ,實質上是一種控股公司。托拉斯的大股東通過掌握足以對整個企業組織進行控制的股票來實行金融控制。二是以完全合並為基礎的托拉斯。它們是由同類企業合並所組成 ,或由強大的企業兼並實力較弱的同類企業而組成。這種類型的托拉斯的總公司是直接掌握產銷的業務公司。其特徵是 ,托拉斯是一個獨立的法人 ,參加者在法律上和業務上完全喪失了其獨立性 ,而由托拉斯的董事會控制所屬企業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活動。原來的業主成為托拉斯股東 ,按照股權的多少分得利潤。
6.關聯企業與跨國公司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 ,很少有像跨國企業那樣成為人們爭論焦點的 ,無論在母國還是在東道國 ,跨國企業一直是人們廣泛爭論的中心。在世界各地 ,跨國企業有時受歡迎 ,有時被驅趕 ;有時受贊揚 ,有時遭詆毀 ;有時被控制 ,有時不受控制」,有人認為 ,「跨國企業的擴展毫無疑問地可同蒸汽機、電力、汽車的發明相媲美 ,成為現代經濟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 。也有人認為 ,「它在希臘、伊朗、黎巴嫩、剛果和古巴等地的軍事干涉 ,它在遍及自由世界各國的軍事派遣活動以及它對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控制等。這些事實已經給除了那些最頑固的觀察家以外的所有人留下一個深刻的印象 ,即美國一直是戰後可怕的帝國主義力量」。

❼ 什麼叫做關聯方企業

關聯方企業是指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和、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據《會計准則》,控制,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如以控製作為判斷標准之一,由於《規程》未對控制明確定義,在如何具體把握認定標准時可能帶來爭議。

《規程》對因存在控制關系,而對關聯企業的具體認定標准主要有: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 5%或以上的;直接或間接同為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 5%或以上的;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並控制的;

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拓展資料:

    企業: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企業家才能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在商品經濟范疇內,作為組織單元的多種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組織規律,有機構成的經濟實體,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

    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各種企業並存共同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企業存在三類基本組織形式: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公司制企業是現代企業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組織形式。

    現代經濟學理論認為,企業本質上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機制」,其能夠實現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

    ❽ 關聯企業的法律特徵

    關聯企業有以下法律特徵:
    (1)關聯企業特指一組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企業。如果一方是另外一方的分公司,這樣的雙方不能組成關聯企業,因為實際上它們是一個企業,而不是一組企業。首先,關聯企業是一組企業,反映的是兩個企業之間的一一對應關系,而不是一個企業。其次,這里強調的是一組企業具有法律人格,而不是法人人格。法律人格並不等於法人人格。要求構成關聯企業的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並不一定要求其具備法人人格。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都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它們被法律賦予了獨立於自然人主體的法律人格,可以成為關聯企業的一員。有學者認為,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3]。這種觀點無疑是將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等排除在關聯企業之外,是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的。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它們卻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這就決定了它們可以成為關聯企業中的「企業」。

    (2)關聯企業之間存在著從屬關系或者共同從屬關系。如母子公司之間存在著從屬關系,同屬一個母公司的兩個子公司之間存在著共同從屬關系。正是由於關聯企業之間存在著這樣的從屬關系或者共同從屬關系,才使關聯交易可以成為背離市場價格的交易。

    (3)關聯企業的形成都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這種特定的經濟目的可以是加強競爭、壟斷市場、逃避稅收等。

    (4)關聯企業之間的紐帶不僅有股權參與,還有契約和身份連接。

    ❾ 什麼是關聯股東

    關聯股東是指間接擁有一個公司股權的股東,比如擁有a公司股份(需達到能影響該公司經營的程度),a投資b公司,雖然沒有直接投資b公司,但是相對b公司而言就叫關聯股東。
    非股東則是雖然沒有直接或間接擁有一個公司的股權,但可以對其經營施加影響的第三方。

    ❿ 關聯企業是什麼意思

    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 (1)是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2)是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3)是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關聯關系的。

    具體情況是指:(一)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數額50%(含50%)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二)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利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四)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五)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六)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屬、親屬等。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准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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