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如何管理投資
① 恆指期貨交易要如何管理倉位,資金
恆指期貨交易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個人的投資需要通過期貨公司在香港交易所進行交易。選擇一個期貨公司開戶,將資金放在期貨公司開立的期貨賬戶內才能進行交易。
恆指期貨是保證金交易,日內波動較大,所以倉位管理尤為重要。通常恆指期貨的倉位一般不設置太大,當虧損達到10%後,開始減倉;盈利到達40%後,可以加倉。
日內交易的倉位控制方法不多,看概率性和波動性確定倉位。分時強勢突破形態波動大可以半倉貨滿倉,震盪趨勢波動小輕倉。
事實上,倉位管理要根據自己對風險大小的承受能力來調整,恆指的波動要強於其他期貨品種。高波動帶來的是高收益和高風險,所以倉位管理很必要。
同時需要外圍市場和A股指數綜合判斷,同時結合技術指標。
日內恆指期貨交易不要做金字塔式建倉,這適合趨勢性的股票和內盤期貨。嚴格按確定性點位建倉,設止損點。
事實上,日內交易,選擇好的建倉位置和止損點比倉位控制更重要。
最後,倉位管理要根據自己對風險大小的承受能力來調整,恆指的波動要強於其他期貨品種。
高波
動帶來的是高風險和高收益,期貨是以小博大,能夠用小資金去博取恆指很大的收益是核心思想。
② 如何進行期貨資金管理
你好
學會讓資金分批入場
進場點一定要掌握好,合適的進場點會事半功倍。不過一旦首次入場頭寸發生虧損,第一原則就是不能加碼。最初的損失往往就是最小的損失,正確的做法就是應該直接出場。如果行情持續不利於首次進場頭寸,就是差勁的交易,不管成本多高, 就該立即認賠。希望在底部或頭部一次搞定的人,總會拿到燙手山芋的,這也是經驗所得。
生存是期市基本的精明之處
小的虧損,加上大大小小的利潤,多次累積。做到不出現大虧損很簡單,以生存為第一原則,當出現妨礙這一原則的危險時,拋棄其他一切原則。因為無論你過去曾經,有多少個100%的優秀業績,現在只要損失一個100%你就一無所有了。情緒很重要,不要嘗試對抗市場。交易之道,守不敗之地,攻可贏之敵。
快速平倉及時認賠
在交易中,永遠有你想不到的事情,會讓你發生虧損。需不需要止損的最簡單方法, 就是問自己一個問題:假設現在還沒有建立倉位,是否願意在此價位買進或賣出。答案如果是否定,馬上平倉, 毫不猶豫。停損認賠是市場交易中的一個重要原則。當頭寸遭受損失時,切忌加碼再搏。在市場交易中,不輸甚至少輸就是贏,這就必須要自己控制交易情緒,想著自己的資金,把握一個尺度,原則性是控制資金流失的源頭扼制方法。
在期市基本上每個人都有自己實際操作的交易系統,隨之而生的就是適合自己的資金管控方法,還是要多學習經驗,看自己的交易操作相對於自己的資金狀況,適合自己的交易資金管理方法就會明了。
③ 有關期貨交易中的資金管理方法有哪些
有關期貨交易中的資金管理方法有哪些?
交易者理念的不同會有不一樣的資金管理方式,大體有兩種:
1、 穩健投資方式:
這類投資者較為謹慎,每次賬戶投資金額不會超過總資金的30%。嚴格執行的情況下風險一直在可控范圍內,操作的盈虧不會太影響心態。這種操作方式大部分成熟的投資者都在使用。也很適合新手!
2、 激進方式:
這類投資者交易尋求刺激,高風險高利潤!每次交易投資金額都佔比總資金的50%以上!投資利潤和風險都很大,適合心態好的投資者!但目前很多新手以及剛接觸投資的朋友因為不懂,都是這樣操作!
④ 股指期貨怎麼做好資金管理
沒那麼難
1.嚴格設定交易體系,遵守止盈止損
2.基本原則上,不手動平倉 止盈
3.每日總結 及 盤面計劃分析
4.進場時機一定要理性 所謂理性是要有盤面的根據及基本面的分析
5.堅持下去 總會成功的
⑤ 對投資期貨有什麼建議
充分了解交易品種的交易制度,期貨市場的保證金制度、手續費制度,品種價格行情,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等都是與證券市場不同的,充分了解期貨市場的交易制度對了解期貨市場風險來源及如何控制有非常大的幫助。
嚴格進行資金管理,一般而言,未獲利的隔夜持倉要控制在資金的30%以下。對初入期貨市場的投資者來說,研判行情的漲跌應該放在第二位,資金管理是第一位。它考驗的是投資者思維及操作上的嚴謹,隨意操作,單量時大時小是期貨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現實中,並非期貨高手就比新手判斷得更准確,他們只是在資金管理、操作技巧上比新手更有經驗。還有的投資者更是拿股票操作的方法做期貨,滿倉進行交易,在期貨市場這樣操作的結果是只要一次失誤就可能血本無歸。所以期貨市場投資還是應該堅持資金管理的原則,切勿盲目投入。
方向不對時要及時止損,股民炒股票炒成"股東是常有的事,主要是認為股市風險小,再跌也不會虧完。期市裡就不存在這種僥幸,但有些投資者感覺自己的倉位輕,或者有了些贏利,就不能嚴格按照自己的指令或者就乾脆沒有想過止損,這都是期貨中的大忌。不怕錯就怕拖,有些投資者總怕一止損就是最高點或最低點,抱著再守一守的想法,但期貨市場的變化可能是瞬息萬變的,如果萬一是個極端行情,不止損就可能會遭到滅頂之災,而止損卻最少還可以讓自己有繼續交易的機會。總之做期貨要當斷則斷,這也是止損觀念中的要點。
把握拋空機會,期貨交易是可做多也可做空的。一般交易者受股票、房地產投資的傳統思維限制,初接觸期貨買賣時,往往對先買後賣易於接受,而對先賣後買則難於理解,因此對做多較有興趣,對拋空總覺得有點不踏實,從而錯過了不少賺錢的機會。
謹防贏錢害怕,虧錢膽大,這是初入市者最常犯的錯誤,人在贏利時,往往害怕利潤再吐回去,就急急忙忙獲利離場,結果後面一大段都沒賺到。虧錢時老抱有幻想,總認為自己能熬出頭,可能前面幾次都熬回來,但有一次沒熬回來,那就要離開期貨市場了。
不要降格為賭徒,抱著賭大小的心理投入期貨市場,容易陷入盲目性,從而無視支配行情漲跌背後的資金供求、市場心理、宏觀變化、圖表信號、大戶手法等等基本因素,行情分析靠亂猜,投資方向憑靈感,是所謂的盲人騎瞎馬,到頭來會損失慘重。
將投資戰略和投資戰術相結合,由於投資戰略帶有全局性、長遠性和根本性的色彩,這決定了它是一種凌駕於所有交易戰術之上的,處於支配地位的綱領性工具。投資戰略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中長期趨勢的分析預測、所投資品種市場競爭結構評估、市場風險追蹤分析(特別是政策風險)、風險控制與風險對沖、交易資金管理、投資策略與方式的調整等。在這里需強調的是,投資戰略管理是一個動態過程,戰略的調整與品種市場走勢及其風險演變有關。它與基本分析方法也密切相關。交易戰術是對投資戰略的具體展開,它與技術分析聯系得更加緊密,是交易者在市場行情"隨機演變|過程中所選擇的個性化交易策略。
合約要及時換月,習慣上,期貨交易者都是挑選買賣最活躍的月份交易。而隨時間的推移,遠期月份,都會變成近期月份直至交割月份,因此到了交割月份,由於時日無多,活動空間減少,加上保證金加倍甚至全額交割,所以一般交易者都不會把合約拖到交割月份。不做認可的合約,一種商品有的期貨合約交易比較活躍。所謂活躍,就是買賣者較多,成交量大,不論什麼時候都容易有買賣對手,可以把手頭上的合約順利出脫;相反,清淡的合約買賣比較少,成交量稀疏,有時想賣出沒有對手承接,打算買入又沒有人出貨,價格要麼死水一潭,要麼大步空跳。所以要做合適的期貨合約才是方向。
若還有其他疑問,可以私聊我。
⑥ 如何進行期貨投資是怎麼進行交易的
如何進行期貨投資?
1、及時止損。
2、在滿倉之前一定要確認自己的判斷是否正確。
3、如果現在沒有什麼充足的平倉理由的話,那麼就讓利潤奔跑。
4、自我評估,人有多大腳,穿多大鞋,選好自己想的期貨周期。
5、了解期貨最基本的技術知識。K線、均線、MACD、波浪理論。
在期貨交易中,唯一盈利的機會就來源於趨勢,只有趨勢出現時,給交易者帶來了盈利的機會。
因此,期貨交易需要在趨勢中持有正確的倉位,這是唯一一點能夠給期貨交易者帶來有優勢的地方,知道了這一點,去選定一個周期。
然後在周期上設定好你要交易行情的大小,然後自己建立一套模式去大量交易,在盈盈虧虧中積累出來收益,就可以了。
期貨是怎麼進行交易?
第一次進行期貨交易,可以選擇先買入期貨合約,也可以選擇先賣出期貨合約。其中,買入的期貨合約叫多頭頭寸,買入期貨合約的人叫多頭,賣出的期貨合約叫 空頭頭寸,賣出期貨合約的人叫空頭。平常我們說的「做空」「做多」指的也是買賣的方向。第一次買賣期貨合約又叫建倉或開倉。
在買賣期貨合約的時候,多空雙方都需要通過期貨公司向交易所的結算機構繳納一筆資金作為履約擔保,這筆資金是所購買的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個比例(例如8%),叫做保證金。除了保證金,還需支付一定的交易手續費等費用,但不需要支付合約價值的全部資金。
⑦ 期貨是如何進行投資的
很多人他們在購買股票的時候,通常都會考慮到這樣的一些期貨投資怎麼樣才能夠進行一個完美的投資。這個時候也是需要去進行一系列的學習的,那麼對於期貨與股票的投資,在主體上也是非常的相同的,在開戶的時候通常就會要求有一定的金額。這個時候我們在投資的時候也是需要去把握這樣的一些內容的,那我們可以看到在投資的時候通常也會去,我們要選擇一個期貨的公司,而且帶上我們自己的身份證,包括這樣的一個期貨公司的要求。
在滿倉之前要確認自己的判斷到底是不是正確的,如果是正確的,那麼在進行第一次交易的時候,就可以全身心的把這樣的一個周期擺放正常。而且對於這樣的一個模式來說,也是不能夠進行大量的交易的。
⑧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
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
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
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
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
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
本辦法。
第三條 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
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
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
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
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
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對違法違規行
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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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
立承擔投資風險。
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
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
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相
關規定,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統稱行業
協會)等自律組織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
理。
第六條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
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
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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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准入要求相關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條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別保護。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
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
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
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
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
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 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 2000 萬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
3.具有 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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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或者最近 3 年個人年均收
入不低於 50 萬元;
2.具有 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
經歷,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
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
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
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九條 經營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
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
理。
第十條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綜
合考慮收入來源、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
偏好、誠信狀況等因素,確定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
對其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一條 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
以互相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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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
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
業投資者,但經營機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 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最近 1 年
末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證券、基金、
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
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 3 年個人年均
收入不低於 30 萬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
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 1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
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第十二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應當以書
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並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
險和後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
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
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
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
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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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
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
採集,提高評估效率。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律組織在針對特定市場、產
品或者服務制定規則時,可以考慮風險性、復雜性以及投資
者的認知難度等因素,從資產規模、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
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認購最低金額等方面,規定投資者
准入要求。投資者准入要求包含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
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
現有市場、產品或者服務規定投資者准入要求的,應當
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
服務的信息,根據風險特徵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
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
慮以下因素:
(一)流動性;
(二)到期時限;
(三)杠桿情況;
(四)結構復雜性;
(五)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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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方式;
(八)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九)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者服務
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應當審慎評
估其風險等級:
(一)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
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的產品或者服務;
(二)產品或者服務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
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
變現的產品或者服務;
(三)產品或者服務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不易估
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徵的產品或者服
務;
(四)產品或者服務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
的公募產品或者相關服務;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
(七)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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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
險等級,對其適合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作出
判斷,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對其適合購買的產品或者接
受的服務作出判斷。
第十九條 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
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後,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
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
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後,應當就產品或
者服務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
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
務。
第二十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
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
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第二十一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
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
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並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第二十二條 禁止經營機構進行下列銷售產品或者提供
服務的活動: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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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
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
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
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
供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
為。
第二十三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
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
判斷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全部限制內容;
(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第二十四條 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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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告知、警示應當採用書面形
式送達投資者,並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條 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
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規
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
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
認。
第二十六條 經營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銷售本機構發行
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審慎選擇受託方,確認受託方具
備代銷相關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落實相應適當性義
務要求的能力,應當制定並告知代銷方所委託產品或者提供
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准和要求,代銷方應當嚴格執行,但法
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經營機構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
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要求委託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產品或者服務分級考
慮因素等,自行對該信息進行調查核實,並履行投資者評估、
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義務。委託方不提供規定的信息、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經營機構應當拒絕代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對在委託銷售中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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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銷售機構和受託銷售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並在委託銷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
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
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
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並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
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
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
不得採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
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三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
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並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一條 鼓勵經營機構將投資者分類政策、產品或
者服務分級政策、自查報告在公司網站或者指定網站進行披
露。
第三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當利
用,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檢查。對匹
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於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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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投資
者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
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
准確、不完整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應
當告知其後果,並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經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適當性相關的糾
紛,與投資者協商解決爭議,採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資
者提出的調解。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並造成投
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
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應當
審核或者關注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對適當性制度落
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經營機構嚴格落實適當性義務,強化
適當性管理。
第三十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制定完善本市場
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完善會員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自
律規則,制定並定期更新本行業的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
錄以及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風險承受能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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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經營機構評估相關產品
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於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引導會員履行
適當性義務,對備案產品或者相關服務應當重點關注高風險
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
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
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採取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
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證
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二)
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
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
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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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
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
細化分類和管理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按規定進行
投資者類別轉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資者評
估資料庫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了解所銷售產品
或者所提供服務信息或者履行分級義務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劃分
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錄音錄像或者
採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製定或者落實
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機制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未按規定開展適當性自查
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
信息資料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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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構成《證券投
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
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條 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
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