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股權有什麼危害
Ⅰ 債權轉為股權,債權人將承擔哪些風險
1.公司信息披露不全的風險。
債權轉股權之前債權人與公司是信息不對稱,債權人對行業不了解,騰訊眾創空間公司信息不知曉,公司有可能會只披露甚至製造一些對其有利信息,以吸引債權人加入公司,達到債權轉股權的目的。債權人也沒有委託律師對公司做盡職調查,公司或有債權的存在,使得無法准確計算股權價值,影響債權人的判斷。
2.債權轉股權驗資產生的風險。
在審計驗資的過程中往往會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實物出資價值核實不詳;過分依賴以前公司設立、變更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及評估報告,而忽略了原股東出資的注冊資本在公司存續情況;沒有關注到應收項目掩蓋抽逃出資;沒有嚴審預付、外借、應收上搞先提後存虛假出資的情形等②。驗資機構的主客觀因素會引起評估結果與公司實際情況之間的差距,這樣會產生錯誤信息。如果依據不實信息確定交易基礎,債權人用債權換取的股權就非物有所值。
3.公司經營風險。
債權轉股權並不意味著公司長期盈利能力的提高。公司業績好時股權投資的回報率就高;公司業績不好時股權投資就沒有回報或者喪失全部投資。余先生取得匯欽公司股權之時,恰逢房地產市場的政策調整期,房地產企業銷售業績大幅下滑。房地產行業原本就屬於資金密集型行業,面對銀行信貸政策的不斷緊縮,房地產公司經營狀況令人堪憂。債權轉股權後,如果公司經營狀況沒有得到改善,那麼何談股權收益呢?債權人損失的不只是利息,而更可能連本金也沉沒了。
4.股權收益的取得風險。
公司無利可分或即使有盈利,當大股東利用資本多數決操控公司股權分紅時,將嚴重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實行債權轉股權之後,余先生僅取得了匯欽公司15%的股權,相對於匯欽公司其他股東來說屬於小股東。如果匯欽公司的大股東或者匯欽公司的原股東聯合利用資本多數決干擾股東大會決議,故意過分提取公積金,而不分紅或者少分紅,那麼余先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獲得股權收益,即使余先生可以通過法律救濟的途徑請求分配股利,但是成本也會大大提高。
5.股權退出的風險。
債權轉股權中股權的退出方式一般為:公司股權回購,公司股東受讓,或向第三人對外轉讓。依據法定的公司股權回購的情形,較為合適的方式就是要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而減資又屬於公司的重大事項,要股東會決議通過,因此大股東可能幹擾公司股權回購。如果公司其他股東不受讓該股權,那麼向第三方轉讓股權就成為債權人退出公司的唯一無障礙方式。如果公司一直不分紅,債權人為了是盡快退出公司,只能以較低價格簡單易手。
Ⅱ 股票轉債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進行轉債操作時,說明投資者比較看好該公司,認為個股後期會出現上漲的情況,投資者進行轉股操作比持有可轉債帶來的收益要高,同時,進行轉債操作,會增加個股的買方力量,從而會推動股價上漲。
轉股後的股票價值=(轉債價格/轉股價格)×正股價格,當轉股價高於現價(正股價)時,投資者進行轉股操作,會虧損;當轉股價低於現價(正股價)時,投資者進行轉股操作,會賺取一定的差價。
可轉債申請轉股的總面值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當投資者申請轉股最後得到的股份尾數不足1股時,公司將在轉股日後的5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同時,轉股所獲得的股票,在下一個交易日就可以進行賣出操作。
債轉股對股價有影響。股票價格受很多因素影響,債轉股會有效指導企業向更好的方向發展,減輕了企業的負擔,相當於變相對企業進行了資助,也加強了市場對企業的信心,因此股價可能也會由低走高。
拓展資料: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以債權出資的,應履行評估程序。然後是債轉股債權的驗資程序。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操作過程中會產生債轉股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Ⅲ 債權變股權是什麼
法律分析:所謂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債轉股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將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變為對債務人的股權,並對債務作出讓步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Ⅳ 何為債權轉股權,債權人承擔什麼風險
何為債權,債是按合同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為債務人。和物權有所區別,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何為股權,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那麼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券,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管理規定如下:
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其中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的;
2. 公司破產重組或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3. 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並且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另外,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為分割。
綜上所述,債權轉股權其實就是對公司的增資,然後公司把欠你的錢給還了,從公司的角度來說,實收資本確實增加了,而應付款減少了,對於個人而言,對公司的債權沒有了,變成了對公司的投資了。如果公司欠個人錢,到期後就有權償還;但如果變成投資後,除非公司決議減資,否則是不能拿回的。但作為股東的你,也會有相應的分紅,一般債權在公司清算時沒有優先權。
Ⅳ 債權轉股權
法律分析:1、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2、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3、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Ⅵ 債權轉股權的合理性與局限性是什麼
債權轉股權的合理性如下:
一是緩解了企業的債務危機,增加了企業自有資本,保證了生產的正常進行。
二是有可能避免銀行的部分貸款風險,減少國有金融資產的流失。
局限性如下:
一是如果銀行經營失敗,銀行的貸款風險並沒有避免。
二是有可能使企業形成賴帳心理。
三是我國商業銀行規定銀行不許進行股權投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Ⅶ 公司債權轉股權有哪些注意事項
公司債權轉股權有下列注意事項:
1、以債權轉股權方式不得分期繳納增加的注冊資本,需要一並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變更。
2、債權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對被投資公司股東的相關規定。
3、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
4、在工商部門登記時債權轉股權的部門應為債權而不能登記為股權。
5、簽訂債權轉股權合同,不能包含有人身依附性的有關內容。
【法律依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Ⅷ 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股權
法律分析: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第三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債權轉股權的三種情形:
1、合同之債。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四條 第一款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Ⅸ 投資公司債權變股權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債權變股權要注意:
1、可以用於債轉股的債權必須是公司經營中產生的合同之債;
2、債權屬於非貨幣資產,因此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金額與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公司注冊資本的70%。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