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期貨股權 » 新三板交易股權糾紛怎麼起訴申訴

新三板交易股權糾紛怎麼起訴申訴

發布時間: 2022-07-21 23:22:39

⑴ 新三板股權被騙了找誰

法律分析:新三板已經被納入證券法,有違規的現象直接通過正常的司法程序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二條 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三十四條 公開發行股票,代銷、包銷期限屆滿,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股票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⑵ 經濟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起訴和受理
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起訴才可能引起訴訟程序,使訴訟活動開始.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起訴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後,決定接受原告的起訴並開始訴訟程序的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必須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審理前的准備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進行審理前的准備.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審理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征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見;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判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判決書應當寫明:
①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②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③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④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上訴期滿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當事人就經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通常適用的都是普通程序,而關於經濟糾紛起訴流程,首先是要知道去哪個法院起訴,然後書寫起訴狀提交給法院,根據最新的規定現在是當場就要決定是否立案。如果立案的話,則就會發給立案通知書,至此,整個經濟糾紛起訴流程就算結束,之後就是等待開庭。

⑶ 初創企業如何應對股權糾紛

上海勝者企業管理集團按照法律實務經驗,將其分為三個類型。第一類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第二類是控制權類糾紛,第三類是其他因違反股東義務而產生的糾紛。
1、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

第一種為「有實無名的股東」。「有實無名的股東」,指的是投資協議或者是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投資款已支付,當事人在公司行使著股東的權利、履行著股東義務,只是因為某種原因沒有進行工商登記。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因為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對他個人來說風險非常大,對他的股東身份確認就是一個風險點。為防範此類糾紛,建議盡量不要拖延工商登記。一旦希望以股東身份來參與公司的管理,當事人務必要求公司盡快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種為「糊塗賬股東」。指的是以下情況:當事人支付了投資款,但是由於與其他股東的私人身份關系或者基於其他特殊原因,沒有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或者是投資合同,也沒有寫進章程或工商登記。這種情況對當事人來說風險是最大的,對於他是否具有股東身份將存在爭議,而對於當事人來說,要查證支付的款項到底是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或者其他生意往來賬款,舉證難度非常大。

另外一種「糊塗賬型股東」的表現形式是,難以確認是項目股東還是公司股東。什麼是項目股東?舉例來說,公司本身運行著多個項目,當事人只是投資在其中一個項目里,並不擔任公司股東,而整個項目由公司來操盤,投資人無法以股東的身份對項目進行監督和審查。事後項目發生虧損,投資人無法以股東身份保障自己的權益。

「糊塗賬股東」是我們實際經營當中一定要避免的。一旦支付了投資款,一定要把所有的工商登記流程都走完,至少要留存一些書面的證據。關於證據,我們稍後進一步討論。

第三種類型是股權代持類的。包括普通的代持股(如當事人因身份不便讓其他人代持,或者股東人數過多,為管理方便而讓其他人代持的情況),以及員工股權激勵性質的代持股等。員工股權激勵一般採用先由原來的股東代持,後分期授予員工的方式處理。

股權眾籌一般也採取代持方式。眾籌類公司股東人數很容易突破我國公司法規定的50人的限制,則通常採用代持方式規避。

前一陣比較火的「西少爺(肉夾饃)」案件,當事人簽訂的文書並沒有披露出來,根據網上的各種報道來看,他的股權不夠透明是引起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
第四類是所謂持乾股的股東。通常此類股東能夠給公司帶來一定的利益或者資源,但是不參與公司實際管理,一般不實際出資而由其他人墊付。建議大家,盡量少採取乾股的形式,如果必須採取乾股的形式的話,看能否安排現有的股東代持,而不是直接登記在他名下。這樣可以便於公司管理,有利於防範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五類為掛名性質的股東。指公司在最初登記的時候,為了湊足人數,達到兩個股東的起點,請親戚朋友來掛名。當事人在最初的工商登記之後,疏忽了,未能及時辦理股權轉讓,產生了長期掛名股東的問題。我這邊有個案例,某人的公司設立至今發展的非常好,想上新三板,我們聊著聊著就發現,目前他公司有一個掛名股東,是他的前女友,在他剛設立公司的時候,幫忙給他擔任了個掛名股東。現在前女友已經出國,幾年沒有聯系。我們建議他趕緊找到前女友,盡快把她的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否則是非常麻煩的。

關於掛名股東的問題,如果最初不得不採取掛名股東的形式,在這方面的需求已經消失之後,一定要盡快把掛名股東的股權轉移到實際股東名下,來防範未來各種不確定因素和風險。

基本上,以上幾類就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建議:

首先,從思想上要確立對工商登記等法律程序的重視。不要認為把錢打給對方了,你就已經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一定確保辦理工商登記,避免將來的變數。

其次,注意證據的積累。針對之前提到的幾種不太正規的形式,提醒大家,尤其是股權代持這類,必須要做到簽署書面的法律文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賴雙方的記憶和口頭約定,一定要把書面的文件簽好。涉及到款項支付的,如果是在銀行辦理的,一定要把財務憑證留好;如果是網銀辦理的,每一步要在網銀上留下記錄。

另外,文件一定要採用實體形式簽署。具體方式的建議是,把文件手寫或列印在紙張上,雙方簽字甚至按手印。一定要避免使用微信、QQ,也不建議採用電子郵件的方式簽署。郵件除了會發生郵件刪除、伺服器不再提供服務等隱患外,電子數據類的證據在訴訟方面也會有一些特別的要求,流程更復雜,並會給當事人增加成本。沒有什麼比拿出一張紙簽字蓋章按手印更有利於保障雙方利益。

簽署後注意把原件保存好

涉及到付款,建議採用網銀支付,不建議採用當面支付現金的方式。付現金的,當時如果簽收手續不完備,事後舉證會有難度。採用網銀轉賬方式的,不要讓別人代收代付,要用本人的賬戶轉到最終賬戶。轉賬時候的備注相當重要,轉賬用途要填好。我曾經手過多個案件,都有網銀轉賬備注沒有寫清楚導致舉證困難的問題。
在取證方面,最後建議大家,發生糾紛的時候,通過快遞發出催款函、公函、律師函等,及時把訴訟時效阻斷。

2、控制權的糾紛

第一種類型是股權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一個突出表現是股權分配過於平均,如五十對五十或者是四個人每人各持四分之一。每個人的地位過於平等,各方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會產生一個決策上的難點,容易產生僵局。現實當中此類案例非常多,北京的朋友可能知道新光天地改名事件。據媒體報道,其背後的一個原因是新光天地跟北京華聯的股權按五十對五十的分配,股權上的對等就導致了管理上的困難。建議最初設立股權的時候就不能含糊,股權的大小主次就一定要分明,這樣在決策上對於某方的優勢地位有一定的認同感,比較容易達成一致。
第二類控制權類糾紛與上一類正相反,不是過於平均,而是大的過大,小的過小。大股東通常是在四分之三以上,小股東一般僅持有三五個點的股權,大股東認為小股東只是名義上的股東,視其為公司的高級打工仔,對小股東不是特別尊重。而小股東平權意識特別強,心態比較強勢。此類情況下股東之間很容易發生糾紛。即使大股東成功把小股東趕出公司的決策層,如果不能解除其股東身份,未來的經營管理上,仍將受到小股東的制約,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影響。我們現實中不止處理過一個這樣的案例。

第三類情況是,一方股東跟另一方股東關系惡化之後,強行佔有公章、財務章、保險櫃、鑰匙和公司賬戶等各種證照和重要資產之後,把對方架空。在這種情況下,對實際佔有公司的一方貌似是有利的;但是,公司未來運行中,隨時可能需要另一方股東的配合,如果對方蓄意阻撓,對佔有一方也是很麻煩的,他並不能永遠佔有優勢。

最後一種表現形式,是所謂的退股問題。一般來說,不掌握控制權甚至不參與公司管理的股東,有可能在公司運行過程中想要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想要退出的,如果符合司法74條規定,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股權。如果不符合74條規定的情形,一般情況下,無法向公司要求退股,正常的處理方式是向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或者是在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

3、違反其他股東義務類型的糾紛

第一種是股東怠於出資。除了現金出資沒有支付到位,還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技術專利沒有過戶等等。這種情況下,股東構成了違約,要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表現形式是股權轉讓過程中出售方違反優先購買權規定的。公司法第71條對優先購買權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種表現是知情權類的糾紛。當股東不參與實際經營時,或已被其他股東趕出公司時,可能會提出此類訴訟。此類訴訟對原告來說勝率較高。公司法第33條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股東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身為股東,無論是否實際參與經營,均有權利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查閱上述資料。如果公司拒不配合查閱的話,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來主張權利,並在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種類型是股權回購糾紛。所涉規定是公司法第74條,前文已經列明。

第五類是股東會決議無效類糾紛,如果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是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4.損害股東權益和損害公司權益類的糾紛
常見形式是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或者競業禁止義務。
上海勝者企業管理集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⑷ 新三板公司股權對賭,簽訂陰陽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

陰陽合同按合同法的規定,外部虛假合同時無效的,而內部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要看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是無效的。
所以你們工商登記的那份「虛假合同」肯定無效,不能依據此合同進行訴訟。然而你們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那份合同如無其他無效是由,是有效的。可以依據這一份合同進行起訴。

⑸ 新三板如何認定重大訴訟

重大訴訟事項是指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者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的刑事起訴。上市公司中重大訴訟事項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42頁:
第十一章第一節:重大訴訟和仲裁中規定,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並且占公司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那在新三板裡面又要如何認定重大訴訟呢,有沒有一個標准,如果按照IPO的標准顯然不切實際。

⑹ 合同糾紛起訴流程怎麼走

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依法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4、仲裁調解。
【法律分析】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不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仲裁流程: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3、開庭審理: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作缺席裁決。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八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⑺ 被人忽悠購買了新三板股權能立案嗎

下輩子吧 新三板賬戶都是在證券營業部開的而且是有資金不低於50萬的限制

⑻ 新三板企業股權質押應該要注意些什麼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就是一種融資的工具,可以用它來填補現金流現金流,還可以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不過,其潛在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對股票的影響是趨於有利方面還是有弊方面的問題,還是要根據現實情況入手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況

若是說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以此為目的希望經營主業或開展新項目的話,則可視為利好,畢竟有利於開疆擴土。另外,你所質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話,也就是說市場上有的該股的股票數量已經減少了,需求量變化不是很大,那麼就是拉升該股所需的資金量減少,那處在市場風口的話就比較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如果上市公司僅為了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反而就讓公司財務的窘況浮出水面,會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再者,股權要是進行高質押,倘若真的發生了股票下跌的情況,並且跌破到預警線,證券公司一旦出售質押股票,容易引發不好的反饋,換言之,市場對該股票的太多情緒是由於證券公司出售質押,最終導致股價的可能下跌。

總的來說,股權質押就是一種融資工具,可以用它來補充現金流,還可以用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由於股權質押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例如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等等,因此對股票的影響究竟是利好還是利空,最終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麼樣的,大家不要盲目做出判斷,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此回答由康波財經提供,康波財經專注於財經熱點事件解讀、財經知識科普,奉守專業、追求有趣,做百姓看得懂的財經內容,用生動多樣的方式傳遞財經價值。希望這個回答對您有幫助。

投資速報:度小滿金融「定期盈」

定期盈是度小滿平台上最受歡迎的穩健型理財產品,更多產品信息可以通過度小滿金融APP了解。

⑼ 初創企業如何應對股權糾紛

按照法律實務將其分為三個類型。第一類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第二類是控制權類糾紛,第三類是其他因違反股東義務而產生的糾紛。
1、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
第一種為「有實無名的股東」。「有實無名的股東」,指的是投資協議或者是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投資款已支付,當事人在公司行使著股東的權利、履行著股東義務,只是因為某種原因沒有進行工商登記。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因為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對他個人來說風險非常大,對他的股東身份確認就是一個風險點。為防範此類糾紛,建議盡量不要拖延工商登記。一旦希望以股東身份來參與公司的管理,當事人務必要求公司盡快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種為「糊塗賬股東」。指的是以下情況:當事人支付了投資款,但是由於與其他股東的私人身份關系或者基於其他特殊原因,沒有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或者是投資合同,也沒有寫進章程或工商登記。這種情況對當事人來說風險是最大的,對於他是否具有股東身份將存在爭議,而對於當事人來說,要查證支付的款項到底是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或者其他生意往來賬款,舉證難度非常大。
另外一種「糊塗賬型股東」的表現形式是,難以確認是項目股東還是公司股東。什麼是項目股東?舉例來說,公司本身運行著多個項目,當事人只是投資在其中一個項目里,並不擔任公司股東,而整個項目由公司來操盤,投資人無法以股東的身份對項目進行監督和審查。事後項目發生虧損,投資人無法以股東身份保障自己的權益。
「糊塗賬股東」是我們實際經營當中一定要避免的。一旦支付了投資款,一定要把所有的工商登記流程都走完,至少要留存一些書面的證據。關於證據,我們稍後進一步討論。

第三種類型是股權代持類的。包括普通的代持股(如當事人因身份不便讓其他人代持,或者股東人數過多,為管理方便而讓其他人代持的情況),以及員工股權激勵性質的代持股等。員工股權激勵一般採用先由原來的股東代持,後分期授予員工的方式處理。
股權眾籌一般也採取代持方式。眾籌類公司股東人數很容易突破我國公司法規定的50人的限制,則通常採用代持方式規避。
前一陣比較火的「西少爺(肉夾饃)」案件,當事人簽訂的文書並沒有披露出來,根據網上的各種報道來看,他的股權不夠透明是引起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
更多創業知識 請關注「金指投」。
第四類是所謂持乾股的股東。通常此類股東能夠給公司帶來一定的利益或者資源,但是不參與公司實際管理,一般不實際出資而由其他人墊付。建議大家,盡量少採取乾股的形式,如果必須採取乾股的形式的話,看能否安排現有的股東代持,而不是直接登記在他名下。這樣可以便於公司管理,有利於防範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五類為掛名性質的股東。指公司在最初登記的時候,為了湊足人數,達到兩個股東的起點,請親戚朋友來掛名。當事人在最初的工商登記之後,疏忽了,未能及時辦理股權轉讓,產生了長期掛名股東的問題。我這邊有個案例,某人的公司設立至今發展的非常好,想上新三板,我們聊著聊著就發現,目前他公司有一個掛名股東,是他的前女友,在他剛設立公司的時候,幫忙給他擔任了個掛名股東。現在前女友已經出國,幾年沒有聯系。我們建議他趕緊找到前女友,盡快把她的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否則是非常麻煩的。
關於掛名股東的問題,建議大家,如果最初不得不採取掛名股東的形式,在這方面的需求已經消失之後,一定要盡快把掛名股東的股權轉移到實際股東名下,來防範未來各種不確定因素和風險。
基本上,以上幾類就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建議各位:
首先,從思想上要確立對工商登記等法律程序的重視。不要認為把錢打給對方了,你就已經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一定確保辦理工商登記,避免將來的變數。
其次,注意證據的積累。針對之前提到的幾種不太正規的形式,提醒大家,尤其是股權代持這類,必須要做到簽署書面的法律文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賴雙方的記憶和口頭約定,一定要把書面的文件簽好。涉及到款項支付的,如果是在銀行辦理的,一定要把財務憑證留好;如果是網銀辦理的,每一步要在網銀上留下記錄。

另外,文件一定要採用實體形式簽署。具體方式的建議是,把文件手寫或列印在紙張上,雙方簽字甚至按手印。一定要避免使用微信、QQ,也不建議採用電子郵件的方式簽署。郵件除了會發生郵件刪除、伺服器不再提供服務等隱患外,電子數據類的證據在訴訟方面也會有一些特別的要求,流程更復雜,並會給當事人增加成本。沒有什麼比拿出一張紙簽字蓋章按手印更有利於保障雙方利益。
簽署後注意把原件保存好
涉及到付款,建議採用網銀支付,不建議採用當面支付現金的方式。付現金的,當時如果簽收手續不完備,事後舉證會有難度。採用網銀轉賬方式的,不要讓別人代收代付,要用本人的賬戶轉到最終賬戶。轉賬時候的備注相當重要,轉賬用途要填好。我曾經手過多個案件,都有網銀轉賬備注沒有寫清楚導致舉證困難的問題。
在取證方面,最後建議大家,發生糾紛的時候,通過快遞發出催款函、公函、律師函等,及時把訴訟時效阻斷。
2、控制權的糾紛
第一種類型是股權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一個突出表現是股權分配過於平均,如五十對五十或者是四個人每人各持四分之一。每個人的地位過於平等,各方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會產生一個決策上的難點,容易產生僵局。現實當中此類案例非常多,北京的朋友可能知道新光天地改名事件。據媒體報道,其背後的一個原因是新光天地跟北京華聯的股權按五十對五十的分配,股權上的對等就導致了管理上的困難。建議最初設立股權的時候就不能含糊,股權的大小主次就一定要分明,這樣在決策上對於某方的優勢地位有一定的認同感,比較容易達成一致。
第二類控制權類糾紛與上一類正相反,不是過於平均,而是大的過大,小的過小。大股東通常是在四分之三以上,小股東一般僅持有三五個點的股權,大股東認為小股東只是名義上的股東,視其為公司的高級打工仔,對小股東不是特別尊重。而小股東平權意識特別強,心態比較強勢。此類情況下股東之間很容易發生糾紛。即使大股東成功把小股東趕出公司的決策層,如果不能解除其股東身份,未來的經營管理上,仍將受到小股東的制約,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影響。我們現實中不止處理過一個這樣的案例。
第三類情況是,一方股東跟另一方股東關系惡化之後,強行佔有公章、財務章、保險櫃、鑰匙和公司賬戶等各種證照和重要資產之後,把對方架空。在這種情況下,對實際佔有公司的一方貌似是有利的;但是,公司未來運行中,隨時可能需要另一方股東的配合,如果對方蓄意阻撓,對佔有一方也是很麻煩的,他並不能永遠佔有優勢。
最後一種表現形式,是所謂的退股問題。一般來說,不掌握控制權甚至不參與公司管理的股東,有可能在公司運行過程中想要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想要退出的,如果符合司法74條規定,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股權。如果不符合74條規定的情形,一般情況下,無法向公司要求退股,正常的處理方式是向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或者是在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
3、違反其他股東義務類型的糾紛
第一種是股東怠於出資。除了現金出資沒有支付到位,還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技術專利沒有過戶等等。這種情況下,股東構成了違約,要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表現形式是股權轉讓過程中出售方違反優先購買權規定的。公司法第71條對優先購買權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更多創業知識 請關注「金指投」。
第三種表現是知情權類的糾紛。當股東不參與實際經營時,或已被其他股東趕出公司時,可能會提出此類訴訟。此類訴訟對原告來說勝率較高。公司法第33條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股東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身為股東,無論是否實際參與經營,均有權利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查閱上述資料。如果公司拒不配合查閱的話,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來主張權利,並在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種類型是股權回購糾紛。所涉規定是公司法第74條,前文已經列明。
第五類是股東會決議無效類糾紛,如果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是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4.損害股東權益和損害公司權益類的糾紛
常見形式是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或者競業禁止義務。

⑽ 簽了新三板股權代持協議。按照協議上的承諾符合回購條件。怎樣申請回購需要律師介入嗎

首先,既然簽署了協議,按照協議中關於回購條款的約定執行。簡而言之,向對方發出已屆回購條件與期限的通知,與對方協商洽談執行即可。
不必非要律師介入,如果涉及到的金額比較大,或者法人股東、資產和財務情況比較復雜的情形,可以聘請律師幫你完成回購。

熱點內容
5萬買指數基金10年後的收益是多少 發布:2025-05-18 04:14:52 瀏覽:612
如何進行股市個人評估 發布:2025-05-18 03:55:04 瀏覽:47
香港滿地科技股票 發布:2025-05-18 03:54:58 瀏覽:636
如何認定公司股權持有合法 發布:2025-05-18 03:53:37 瀏覽:143
基金工作人員叫什麼 發布:2025-05-18 03:42:24 瀏覽:601
短線的基金有哪些 發布:2025-05-18 03:34:21 瀏覽:157
工基金個人交多少 發布:2025-05-18 03:25:10 瀏覽:491
2月10號的基金怎麼沒有收益 發布:2025-05-18 03:21:44 瀏覽:241
投資股票跑贏房價 發布:2025-05-18 03:11:53 瀏覽:170
忘記退市股票是那個怎麼辦 發布:2025-05-18 03:11:52 瀏覽: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