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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互聯網公司股權如何兌現

發布時間: 2022-07-23 07:19:21

1. 互聯網公司分的股票辭職一定要賣嗎

不需要。
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東離職後股份未轉讓還是股東。股東是持有公司股份,與任職不任職沒有關系。辭職之後不是一定要賣掉的。
股份一般有三層含義: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其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具有金額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和可轉讓性四個特點。

2. 股權激勵政策離職後股權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員工違反了公司的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並離職,那麼已行權部分由創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採用創始人代持的方式)、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採用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期權企業的方式)以最低對價回購,未行權部分不再授予;如果員工未違反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而離職,則已行權部分可以由公司考慮讓其繼續持有或收回,未行權部分不再行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員工離職後持有的公司股份如何處理

看職工和公司持股合同的約定
允許繼續持股的,可以按合同約定持股、分紅
合同要求離職股份單位回購的,可以按離職時股權價值由公司回購
職工持股要求是職工和單位雙方協商約定,沒有統一要求。如果有糾紛直接法院起訴,不屬於勞動糾紛,不用先申請勞動仲裁

4. 小米離職的員工,股票怎麼處理

如果這1000股股票採用的是員工持股方式,記名的話,當員工持股之時小米公司會按照股票的市值以現金的方式兌現給辭職員工,這樣的話就是等於辭職員工也是可以拿到這1000股小米的現金。
但假如這1000股是直接給員工名下賬戶持股的話,不管員工辭不辭職,只要等員工持股解禁之後,在二級市場賣出股票兌現即可。

5. 辭職後公司給的股份怎麼辦

《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建議:在採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6. 國內互聯網創業公司都是如何處理離職員工的期權的

公司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除了終止理由和程序的合法性之外,還涉及到工資、獎金、社保、公積金、經濟補償、保密、知識產權、不競爭義務等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如果說這些問題都是慣常的法律問題,那麼,隨著股權激勵在創業公司中越來越廣泛的使用,期權已經成為一個越來越普遍的員工離職新問題,因為期權涉及的權益潛在價值較大,再加上缺少成熟的法律規范,公司和員工雙方往往都容易被期權問題所困擾。

1、期權是什麼?
期權,就是公司賦予員工在滿足約定條件後按照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權(份)的期待權利,目的在於通過股權來招募、激勵和留存優秀人才,這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創業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採用的人才激勵方式。這里的特定價格往往比其他投資人購買公司股權(份)的價格要低很多,體現了公司提供給員工的獎勵和優惠。
是否行使手中的期權,是員工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員工行使期權,應當按期權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支付行權價格,取得公司股權(份),成為公司股東;員工不行使或放棄期權,則期權到期作廢。
簡法幫提示:
如果離職員工手中持有公司的期權,員工在離職時就需要權衡公司前景、行權的成本(包括行權價格和稅負),是否願意行使期權從而在離開公司後繼續持有公司的股權?而公司方面則需要考慮:是否願意讓離職員工繼續持有公司股權?是否有權通過回購等方式收回離職員工手中的期權或股權?能收回多少?需要多大成本?
無論是中國還是美國,實施期權而不是限制性股權來激勵員工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延遲納稅。因為員工取得期權時是否產生所得仍未確定(員工不行權就不產生收入),所以一般在授予期權時不產生納稅義務。比較起來,限制性股權直接授予員工時就可能立即面臨納稅義務。在實踐中,大部分創業公司通過創始股東低價轉讓或者公司低價增發的方式,讓員工像投資人一樣直接或間接取得公司股權,盡管理論上可能構成「工資薪金所得」,但很少聽說有創業公司按照股權取得價與當時的市場價之間的差額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公司可以理解為法律不完善,稅務局也可能理解為偷稅漏稅。

鑒於中國目前針對包括期權在內的員工股權激勵稅務制度尚處在早期階段,員工行權就會面臨繁重的稅務負擔和現金壓力,所以在大部分情況下,在職員工都推遲行使期權,以此觀察公司發展狀況來決定待(市場)價而入再待(上)市而沽。
但離職員工的期權應該如何處理呢?放棄到位的期權,員工肯定覺得不公平;行權又面臨高昂的稅負和現金壓力。市場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在員工離職時通過一攬子協議解決,將員工資、獎金、不競爭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以及期權等綜合考慮,談判形成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專業的律師還可以利用經濟補償金的稅收優惠待遇為公司和個人促成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合規方案。

7. 離職股權怎麼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離職按照以下方式轉讓股權:
1、股東之間轉讓達成合意即可;
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4、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 員工離職時股權如何收回

法律分析:(一)如果員工直接持股協議中沒有就員工離職後,其持有的股權該如何處理的約定,該股權應當繼續由該員工持有。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均無權要求其將股權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二)如果員工直接持股協議中就員工離職後,其持有股權的處理作出了約定,應當按照約定辦理。比如,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一旦離開公司,須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那麼該約定顯然是有效的,應當得到法律的尊重與保護。

(三)如果員工直接持股協議中沒有就員工離職後,其持有股權的處理作出約定,但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比如,公司章程規定,「因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而獲得公司股權的員工,離職時應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公司章程的類似規定應得到法律的尊重與保護。

(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並非是股權激勵實施前的公司章程就有的內容,而是股權激勵實施後,公司章程新增加的內容,且該員工對該內容在表決時投過反對票。則該內容對其不適用。也就是說,只有公司初始章程的規定才對全體股東有效,如果是體現在章程修正案里,則只有對該修正案認可的股東才受約束,如果股東未對該章程修正案認可,則不受約束。

(五)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或者持股協議中約定的是要求離職員工將股權轉讓給公司,則該約定的效力存疑。盡管公司法允許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回購股東的股權,但對於此種情況能否適用公司回購,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故此,筆者建議,公司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時,要預先對此進行規避,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9. 合夥人離職 股權及期權怎麼收回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股權回購實際上就是「買斷」,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一個原則,一個方法」。「一個原則」,是他們通常建議公司創始人,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這個基本原則,不僅僅關繫到合夥人的退出,更關繫到企業重大長遠的文化建設,很重要。「一個方法」,即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比如,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存在差異。比如,京東上市時雖然估值約300億美金,但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不太好。很多互聯網新經濟企業都有類似情形。因此,一方面,如果按照合夥人退出時可參與分配公司凈利潤的一定溢價回購,合夥人很可能吭哧吭哧幹了N年,退出時卻會被凈身出戶;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價格回購,公司又會面臨很大的現金流壓力。因此,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分析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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